书城法律普法泛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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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德法相济(3)

由于老先生在当年借给表侄钱时没有签订借债协议,只能通过来往信件和邮局来往汇款单据作为凭证。因此,务必保管好这些证据,在债权诉讼过程中很可能要进行书证技术鉴定,以印证来往信件的真伪。除此,还有一个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此案很可能需要到老先生的表侄现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老先生的年事已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可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只要老先生注意上述的诉讼时效问题、证据问题、诉讼管辖权问题等,胜诉是有希望的。

原载于《军休之友》2004年第10期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进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指明什么样的社会行为是正确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要受到惩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保证自身不犯罪是完全可能的,但说一辈子一点也不违反行政法规则不容易。比如,骑自行车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等。2006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息息相关的一部行政管理法,芸芸众生既受它保护,又受其规范和制约。

一、行政法暨治安管理处罚法由来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法律体系当中具有较大强制性的法律。

在我国作为母法的宪法下面有三个大的法律体系,即民商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和行政法律体系。前两者都有独立、完整、自成体系的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唯有行政法,虽有体系,却没有统一的单独存在的行政法典,而是散见于宪法、单行行政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一些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民商法律体系与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分别制定的,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是独立的基本法。而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当中实体与程序则寓于一体。

如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这样,其实体部分、程序部分各列一章,同在一部法律当中。这也是行政法与民刑二法相区别的明显标志。由于现代生活复杂多样,行政性规章必然是林林总总,可谓行政管理规定浩瀚。这就要求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要定期清理,进行“立、改、废”,即该制定的制定,该修订的修订,该作废的及时昭示废止。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最初产生于英国和法国。17世纪上半叶,英国和法国封建帝国的王权极大,对臣民的生杀予夺在握,滥杀无辜。17世纪下半叶,英国新生资产阶级议会和普通法院结盟,与本国国王几次斗争,终于战胜了王权,确立了议会主权制度,通过议会立法来加强对王权的限制。开始萌生了有进步意义的近代行政法,历史上称其为限制王权法。1789年法国发生了资产阶级大革命,推翻了该国封建专制制度,他们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思想,重新设计了法国政体,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法英两国素有“行政法之母国”称谓。后来,移民国家的美国,学习了英国和法国的法制,其行政法的发展进入20世纪,也日臻成熟。1946年,美国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再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侵权行为赔偿法》、《情报自由法》、《私生活秘密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制定行政法起到了借鉴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漫长,历朝历代都实行严格的封建专制制度,立法、司法和行政权都集中在以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手中。当时,不可能有限制皇权的民主行政法。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立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制定了许多崭新的行政法和行政法规,以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各级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形成了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在治安管理法方面,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因“文革”动乱而中断实施。改革开放后,经1986年、1994年两次修订,又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条例”升格为“法律”,从而对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更加全面、更具有法律权威、更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形态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着眼点:一是着眼于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行使,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二是着眼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着眼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正确和迅速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后一种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的附加罚,不适用我国公民。从上五种治安处罚的性质上看,可以分为:(1)人身自由罚。是指对违法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治安处罚。据本法规定,拘留时间最长为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2)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一定剥夺的治安处罚。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财产罚当中有单罚,也有与人身自由罚并罚。

(3)声誉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治安处罚。这种处罚的形态在本法中主要体现在警告上。(4)资格罚。是以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如临时户口、居民身份证、出国护照,等等。(5)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罚。是指直接要求被处罚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些行为,亦称义务罚。如本法中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都属于义务罚。

断定当事人违法后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处以何种处罚,应以违反治安处罚四个构成要件为量罚准则:一是主体要件,即违法者应具有责任能力。本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70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等。二是主观方面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结果的某种治安危害性,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业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结果具有某种治安危害性,但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客观方面要件,即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危害结果,以及治安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联系。四是客体要件,主要是指其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明令保护的社会关系。上述四个要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就不构成治安处罚条件。例如,某村甲殴打自己年迈的老母,邻人乙、丙上前劝架和拉架也遭其打伤。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进行治安行政调查,并经有关卫生部门诊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人系正在发病、不能控制自己意志和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没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仅此一个要件就足以免除甲的行政处罚了。

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由法定的公安机关主管。由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握,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管理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不能畸轻畸重。

第一,应依据法定准则办案。办理治安案件时唯一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不接受处罚;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实施治安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治安处罚权;对违法者适用何种治安处罚,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不允许滥施处罚、越权处罚;每一个治安处罚案件必须依据法定的调查、决定、执行程序进行。

第二,应公开、公正地办理治安处罚案件。所谓公开就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办事,即公开处罚过程,公开处罚的事实根据、违法证据和法律依据。所谓公正是指对违法都要公平对待,绝对不能出现不同违法情况相同处罚,或相同违法情况,不同处罚的现象。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对待,如受罚人认为受到了不公开、有公正对待时,有权申辩。

第三,应充分尊重和保障治安受罚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前些年有个别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违规现象,这在法律面前不是小事,应把它看作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表现,必须依法予以监督与纠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于被罚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依法进行限制和剥夺,是无可非议的,但他们的人格权、隐私权等是不容限制和剥夺的。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能时滥用处罚权而导致侵犯人权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四,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惩罚治安违法者,而是通过教育与惩处违法者,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预防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第五,应自觉地接受执法监督。新问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明确指出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的11条不法行政行为,旨在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同时也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督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对不文明执法、徇私舞弊者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原载于《军休之友》2007年

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透视

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种历史现象,不属于新生型的犯罪。这类集团性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有组织犯罪、黑金经济结构以及与政权管理机关腐败者相结合而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

以美国三K党为例。老三K党成立于1866年,其固有宗旨是不择手段地维护白人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阻止黑人获得在美国社会的平等权利。其活动方式多为焚烧十字架后成群出动,身穿黑色长衫,头戴面罩,到处焚烧黑人住房,鞭笞和杀戮黑人。1868~1870年是老三K党鼎盛时期,成员超过50万人,给美国南北战争后急需休养生息的社会造成新的动荡。1871年4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3K党法案》,公开取缔三K党,并授权总统可以动用军队弹压,致使其销声匿迹。但它死而不僵,1915年繁衍为新三K党,继承老三K党的衣钵,至20世纪20年代达到了第二次鼎盛时期。分析此次鼎盛原因,首先是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乱,有隙可乘;其次,“一战”后不久,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全方位的严重经济危机,三K党借机发展黑金经济,拓展其罪恶活动。

由于积重难返,美国政府不得不进行镇压,加上这时的三K党内讧,党徒锐减,进而敛迹。“二战”后三K党又开始复活,除坚守固有宗旨、恐吓黑人外,又加上了所谓的“打击共产党”。消灭共产主义,符合美国基本国策,故政府对三K党打击不力。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平衡发展,广大白人不愿让三K党搅扰自己的和平安宁生活,对它产生了极大反感,该党党徒锐减,才自消自灭地沉寂下来。然而每当有适当的土壤和条件,它便又会冒出来危害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南方有些州,至少已有33座黑人集居地的天主教教堂被焚毁;现今的美国,在群众游行中,穿三K党衣着者,依稀可见。

再说意大利黑手党。该黑社会组织诞生于19世纪后期,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与贸易无序发展,在该国的西西里岛建立了黑社会畅通无阻的“黑手党王国”。至20世纪50年代,针对意大利政府的严厉打击,它变本加厉地反弹与无情的报复社会。直到1983年6月,意大利政府发出900份逮捕令,全国统一行动,给予黑手党以致命打击。但是,由于黑手党的黑金经济多挂着“合法企业”的招牌,并在意大利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实力很强,很难铲除。据报载:黑手党“合法企业”控制的营业额至少占意大利国民生产总值的1/10。仅贩卖毒品海洛因一项每年就为黑手党创收45亿里拉。所以说,意大利的黑手党黑金经济并没有沉寂,只是改变了反社会的方式方法罢了。

现今俄罗斯的黑社会组织活动也比较猖獗。这个横跨欧亚的大国,由于苏联解体,致使社会、道德和经济方面都留下了巨大的真空地带。

于是,在俄境内类似意大利黑手党的犯罪集团较多,乘机发展各自的黑社会势力,控制了大量社会财富,以“小社会”对抗俄罗斯的现实社会。据阿·伊·道尔戈娃主编的《犯罪学》一书中指出,俄国“在经济中大约55%的资本和80%的股份转移到犯罪者手中。”该书分析指出,“俄国黑手党组织在俄国控制了大约400家银行和交易所”。与其相伴而生的有组织犯罪,在凶杀、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方面也达到了创纪录的水平。由于俄罗斯贩毒的黑社会组织还通过隐蔽的渠道赴欧洲和美国扎营,美国联邦调查局惊呼后,立即插手在俄境外的匈牙利来打击俄国黑手党。这使俄罗斯的黑社会组织有所震慑并较前有所收敛。

不过,这仅就国际贩毒而言,其他黑金经济仍我行我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