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普法泛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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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德法相济(4)

眼下世界上毒品犯罪则是国际有组织犯罪最为普遍的刑事犯罪形态之一。在亚洲的老挝、缅甸、泰国交界地区有一个毒品大宗产、供、销与集散的“金三角”;在南美的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三国接壤地区有一个产销毒品的“银三角”。这两个“三角”都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控制,堪称是国际毒品卡特尔或托拉斯。严重的是在他们麾下繁衍的毒品黑社会分散在世界各地,以毒品主攻俄、欧、美为契机,具有走向毒品黑社会组织国际大联合的趋势。

日本国最大的黑社会组织,俗称“暴力团”。据日本警方情报显示,该国有近3000个这样的犯罪集团,成员11万多人。日本关西地区的三口组暴力团成立于1915年,现有党羽3万多人,约占日本黑社会势力的近1/4以上。日本的暴力集团经济实力雄厚。据统计,它在东京拥有数十家企业事务所,每家每月向黑社会总部上缴30万日元资金。近年来,日本又冒出一个新的犯罪集团,名叫“亚库扎”(亦称日本黑手党),发展迅速。该组织自诩为日本幕府时代的武士后裔,按照武士传统生活,穿黑西服,戴黑墨镜,文身或者断指,随身携带刀剑、枪支,危害性极大。日本警视厅曾经出版《有组织的犯罪报告》一书中的结束语写到:“在当前情况下,警视厅很难把歹徒组织彻底消灭。”

我国香港地区的黑社会组织要数“三合会”了。据香港警方资料称,在港“三合会”组织约30多个,其中“14K”、“新义安”、“大圈帮”等黑会社会组织的势力较强。“三合会”创建的历史很久,据说还是从中国大陆派生出去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镇反”、“肃反”,“三合会”原组织瓦解,余党遁入香港,继续发展组织。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时,“三合会”骨干叫嚣说“打回老家去,建立一支香港经验,大陆执行”的黑社会组织。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也较猖狂,但由于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一些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更多地表现在传统的犯罪方面,诸如非法赌博、放高利贷、勒索、暴力、卖淫、贩毒、非法出入境。关于新兴的犯罪领域,即“洗钱”、制造伪钞和信用卡等犯罪形态,涉猎尚微。关于我国台湾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也是林林总总。据台湾警方不完全统计,至1994年共有1236个地下帮派,成员约10582人。笔者认为,这个数字与台湾黑社会实际相去甚远。

综上所述,各国和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共性特征是:(1)黑社会犯罪都是3人以上有组织的集团犯罪,犯罪行为人为特殊主体:(2)以追求非法经济、政治利益为明确目的;(3)以经济实体和资本为依托,以公开的经商身份,掩盖黑组织的地下活动;(4)以行使暴力、阴谋、恐吓和腐蚀政府官员、司法官员作为保护伞;(5)以宗教、帮会为核心的严密组织,严格内部分工,有组织的作案价值和获利标准;(6)黑社会结构稳定,并有严格的“帮规”和残酷“家法”。

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不能笼统称作为“黑社会组织”。其理由:一是目前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大的只有百余人,小的仅三五人;二是中国的这类犯罪集团多为区域性犯罪组织,活动范围窄;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目前经济实力有限,多反映在欺行霸市方面,与境外有庞大经济实力的黑社会组织相比,不能同日而语。概而言之,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属于非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这并不是说可以忽视那些作恶多端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因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变大的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过程。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新刑法适时地增设了三个新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扫黑除恶”奠定了法律依据。

从2000年岁末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获出来的案件和当前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的最新动态看,有些集团的罪行触目惊心,绝不能等闲视之。据报载,发生在湖南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已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张君作为黑社会组织的“老大”,有专门为他出谋划策的顾问团;有严格的加入规定,如每个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必须至少有一桩命案在身;有明确分工,如有专人负责杀人、抢劫等;有人经营合法产业,为非法所得负责“洗钱”;有一套财产分配和福利保障机制,以激励一些执行者忠诚于“老大”。

再如,浙江省破获的以张畏为首的黑帮,其内部成员相对固定,等级森严,呈金字塔形组织结构,张畏控制其全体黑帮成员,王秀方为张畏副手,专抓公司的经济收入。这个黑组织有成员151人,既有策划者、指挥者,又有执行者,设立空壳公司50余家,账号159个,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他们有打手30余名,曾在温岭、上海、南京等地斗殴、抢劫、敲诈勒索30余次,杀死1人,伤害20余人。可见,在我国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刻不容缓的。为此,必须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战略,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立法,依法进行市场管理,强化保安措施,收缴武器弹药;搞好基层治安建设,创建安全文明社区。同时,还要借鉴国外防治犯罪经验,汲取经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使黑社会组织犯罪在中国大陆无立锥之地,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安居乐业奔小康。

原载于《军休之友》2005年第10期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进入21世纪后,新事物层出不穷。社区矫正就是众多新事物中的一种。

根据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从2003年7月12日起于本市东城、房山、密云3个区县的47个街道、乡镇试行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即“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亦称“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缓刑等轻型罪犯与社会隔离,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犯罪的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其适用条件是:(1)社区矫正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人。(2)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离原居住社区,左邻右舍对罪犯的原始情况熟悉,有利于进行监督与帮助。矫正对象的户籍应与其长期固定居住地一致,否则排除适用社区矫正。(3)社区矫正是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对这类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因为其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经过教育、改造不会导致危害社会,或已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特别是未成年犯和老病残犯、过失犯等,对这些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既是当前国内外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趋势,也是刑罚实践的重要过程。(4)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具体实施,而不是放任自流、无人过问。例如,对社区矫正人员明确规定了监管要求:应定期向社区有关部门报告其情况;被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地方,外出需逐级审批;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被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居住地等。此类人犯,要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后果责任,但他们的合法权利也应依法保障。

根据试点单位经验看,“社区矫正”好处很多:其一,有利于提高对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能较好地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的目的。也就是说,将罪犯放回到社会进行改造,一方面可以减少狱中“交叉感染”,避免“监狱人格”的出现,有助于他们重新塑造“公民人格”,有效地防止其归正后重新犯罪。其二,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提高刑罚执行效率。刑罚执行效率主要取决于刑罚资源的投入。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重监狱资源、轻社会资源”的倾向,因而监禁量越大,投入的人财物资源就会越多,如果仍然继续搞监禁至上,刑罚成本不断攀升,势必影响我们的国计民生。开展社区矫正后,不但可以收缩监禁的人口,缓解监狱资源所面临的压力,而且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其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为其融入社会创造温暖条件。许多试点单位坚持做到“三不三多”的帮教活动,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归账,多交流、多关心、多扶助。这样做可以感化矫正对象,促使其尽快矫正扭曲心理和行为恶习,以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