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普法泛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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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纪实高清(1)

法学泰斗誉满神州——陈守一教授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资深教育家陈守一教授诞辰105周年在即,曾经受过他教诲的同志,无不深深地怀念着他。我是1984年年底开始《法学杂志》的编刊工作,而陈守一教授当时是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北京法学会会长兼法学杂志社社长,故长期在他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着,直到1995年,他驾鹤西去。他的高尚品德和深邃的法学理论造诣,以及如何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编好法学期刊的教诲,令我终生难以忘怀。

陈守一是1927年入党的老革命家,新中国成立初期出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长。1954年,奉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同志委派,担任北京大学党委常委,重建法律系,并担任该系主任。在他的荫翳与培育下,出自北大法律系的国家栋梁之才不计其数。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版问世时,他被列为当代中国的20名法学家人物之一。

1995年11月14日,当他走完辉煌而艰辛的人生旅途之际,《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分别发表讣文,誉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卓越贡献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法学教育家。”

陈守一,1906年出生于江苏邳县,1925年(19岁)考入北京朝阳大学法科政治经济系,在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方面都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教育下,投身于进步学生运动。1927年,21岁的他在朝阳大学读书期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27年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屠杀共产党人。为反击蒋介石独裁专制,他参加了北平地下党组织的城市暴动,暴动失败后朝阳大学的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他与地下党组织失去了联系。1929年大学毕业后回到江苏邳县教书。在白色恐怖笼罩之下,他始终苦苦地寻找地下党,但一直找不到,只能频频登上乡间的土堤敢问苍茫大地。他曾留诗道:

眼底天涯春色迷,故乡万里白云低。

萋萋野草因风动,静静垂柳偏鸟啼。

利誉本来身外物,忧欢俱泯尘中泥。

随波逐浪何时了,且笑而今怕登堤。

在抗日战争爆发国共第二次合作之后,他终于与党取得了联系。

1939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陈守一历任中共信阳地委统战部部长,鄂豫边区行政公署秘书长兼民政处长、司法处长,襄南专区专员,中原解放区河南行政公署主任兼豫东南专员。在抗日战争艰苦卓绝的斗争中,他撰写了《应山的划小乡区工作》(1941年6月25日)、《鄂豫边区1942年度减租办法》、《鄂豫边区于民国三十四年度减租办法》(1945年7月)等。解放战争期间,他曾任陕南行署秘书长兼第二专区专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二处处长兼办华北司法干部轮训班,为日后建立新中国培养了大批新型司法干部。

陈老在那段战斗岁月里经历过许多惊险故事。如1946年春,国民党蓄意撕毁《停战协定》,调兵遣将,准备一举消灭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中原局代书记郑位三同志鉴于内战阴云密布,形势十分紧急,亟待储存一批打恶仗的军需物资,便派文武全才的陈守一在战前速去武汉,找到联合国救济总署湖北分署,想方设法搞一批援华救济物资,特别是药品之类的东西。陈守一日夜兼程来到武汉后,通过美国友人李敦白与救济总署署长柯鼐(澳大利亚人)交涉,获得了一批宝贵的救济物资,并从国民党武汉行政救济分署弄空白护照,以备一旦打起内战时化妆突围之用。又请联合国救济总署派一辆十轮卡车运送上述物资,于当年6月初,回到宣化店我军驻地,以解燃眉之急。6月26日起,国民党挑起内战,陈守一所在的中原行署干部随王震将军的359旅,开始了悲壮的中原突围和艰苦卓绝的陕南坚持。许多同志在战斗中牺牲了,然而此壮举却出色地完成了中央交给的拖住敌人的战略任务。

新中国成立后,陈守一先后担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长,中央政法干校副教务长,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共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在“文革”

中,他受到“四人帮”的迫害,是北京大学第一个被戴上高帽子游斗的所谓“黑帮”。在这样恶劣的氛围下,陈守一赋诗自嘲道:

万年太久争朝夕,朝夕不能比万年。

子胥过关须发白,白了须发未过关。

以此发泄愤懑,倾吐胸中垒块。

粉碎“四人帮”之后,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着中华大地,到处是一派欣欣向荣景象。1978年,陈守一奉命回到北大法律系,继续担任该系主任职务。时已72周岁的他深知生命的年轮给自己留下拓展的空间不多了。为此,他忘我地工作,尽量夺回被“文革”白白耗费的10年宝贵时光,直到1995年11月14日驾鹤西去。他抢回来的是16年沉甸甸的工作业绩和金灿灿的学术研究成果。他的功绩深深地镌刻在我国新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史册之上。在他生命最后的几年里,人们看到这位老人时而参加各种法学学术会议,并亲自作普法的学术报告;时而到他所负责的机关、学校,事必躬亲;时而对所带的宪法学博士研究生深切教诲。从没看到过他有过倦容,始终看到的是充满激情的拼命精神。

重塑北京大学最高学府求实的法学教育形象。陈守一回到原工作岗位后,正赶上国家恢复高考和招收硕士研究生。陈守一将自己在“文革”中所遭受的各种屈辱丢到一旁,一心扑在工作上。历史经验告诉他,没有一流的师资就不可能培育出一流的学子。于是,他逐一地找学者们谈心,包括在“文革”中曾“误入歧途”的学者,鼓励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备好、讲好法学课程,并尽快地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学者落实政策,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全身心地扑在教学工作上。他还敢于大胆地拨乱反正,例如,原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中有一门课程的称谓为“形势斗争与政策”,他主张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即现今的“法理学”)。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没有陈老当年的主张和气魄,也就不可能有法理学学科的称谓了。

创办北京地区群众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市法学会。经陈守一牵头,学者一呼百应,并经市委批准,北京市法学会于1980年1月11日在北京成立。参加成立大会的领导有北京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庭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秀峰、刘复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维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养山,司法部长魏文伯、副部长李运昌,公安部副部长凌云,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于光远等。到会的还有北京市1200余位法学工作者和其他省(市)来宾。会上,魏文伯部长受彭真同志委托作了重要讲话,陈守一当选为会长。

创办《法学杂志》,并使其成为当今国内外知名的法学学术刊物。

在《法学杂志》破土绽蕾之时,陈守一教授作为法学杂志社社长在创刊号上撰文祝贺。1983年7月,在《法学杂志》创刊三周年之际,陈守一题词:“依靠群众,联系实际,有的放矢传播法律知识,开展法学研究。”

被推举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法学会成立后两年半,即1982年7月22日,经中央批准,中国法学会在京成立。推举杨秀峰同志为名誉会长,陈守一为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的成立是借鉴北京市法学会等少数省市法学会的实践经验而问世的,陈守一对中国法学会的推动和建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被推举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20世纪50年代后期建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受到后来的法律虚无主义影响而夭折。1979年4月,经北京市委批准重建北京市律师协会,陈守一被推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恢复了律师协会,成立了律师顾问处,深受群众的欢迎。顾问处在陈守一教授领导下,仅1980年上半年,就接待法律咨询3289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73件,为368个刑事案件的被告做了法律辩护,并代理民事诉讼15件。同时,还答复了群众来信1200封。陈守一概括地说:“有人把这个法律顾问处叫作法律门诊部或门市部,倒是蛮贴切的哩!”

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并被国务院聘为博士生导师。1984年,北大法律系陈守一、芮沐、王铁崖被聘为我国第一批法学博士生导师。陈守一担任博导后,慕名考入他门下的学生后来都成为出类拔萃的政法人才。现担任国家保密局局长的夏勇撰文《忆陈老、念北大》中这样写道:“我入学时,陈老已83岁,是国内屈指可数的几位能够带法学博士生的导师。沈宗灵先生、刘升平先生协助他带博士生。回想起来,我从陈老那里学到的不仅是法律学问,更是一种境界和经验。”

陈守一教授生前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进步,殚精竭虑,鞠躬尽瘁,留下了光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作用问题。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反映人民意志,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准确地肯定和巩固了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时,规定了我们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战略目标和奋斗任务。他在《学习新宪法回忆和思考》一文中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为新宪法的修改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中人民意志,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无上的权威。这同党章总纲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宪法在总纲中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有这些,无论在我们党章和宪法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

关于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理所当然地具有阶级性。但是有些法律从其自身来讲,阶级性并不很多。比如,关于科学技术方面的,关于社会管理方面的,关于调整危及社会秩序方面的法律等,都是为社会服务的,各个国家都可以互相借鉴,互相使用。再如,交通法规、经济或企业上的管理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资产阶级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可以运用。但是这些法律适用的目的不一样,阶级利益也不一样,大前提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关于法制建设与协调发展问题。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制本身也存在着如何协调一致同步发展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是空前繁荣的,但也必须承认我们的法制建设本身不够协调一致,存在不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步前进的问题。为不断发展生产力,必须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上层建筑能有效地配合,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就立法而言,那种所谓有法胜于无法的思想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条件不成熟的法律,它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对于我国的建设发展不利,而且会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过早地将不成熟的东西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并不是有益的行为。同样,成熟却没有及时地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依然是不协调的反映。

关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他认为,政策和法律在我国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在共性方面,政策与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都带有强制性。不同的是制定的机关不同,制定的程序不同,它的强制性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及其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法律的稳定性比政策大,但其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在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时,当政策颁布在法律之后,适用法律时一定要考虑政策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政策同样起到法律的作用,这并不是说法外有法,而是说政策实质上具有法律的作用;若是法律颁布在后,政策颁布在前,这就不能再按政策办,而应根据法律办。

综上所述,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谁也离不开谁。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不要政策的观点是要不得的。相反,光要政策而不要法律,同样是错误的。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他认为,任何国家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纯粹的人治或法治,因为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要把自己的阶级意志提升为法律,而无论什么法律,也不能脱离开具体的人就能制定和贯彻执行。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侧重面亦有所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切实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对化地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对立问题是不可取的。

陈守一教授的学术观点还表现在:强调法学研究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囿于旧的模式。反对就法学谈法学,注重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中汲取养分,丰富法学研究的内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地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而加速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等等。

笔者为纪念先贤陈守一105岁诞辰赋诗以祭:

法学泰斗鹤西行,学子朋辈祭先生。

淡泊化雨滋桃李,风范永存法苑兴。

原载于《北京市法学会三十年》2009年12月16日版

主持法苑,殚精研法——怀念马耀骥同志对首都法学研究的贡献

法治入宪入党章,人民意志为纲常;消除恶习人治祸,严惩贪腐保安康。

治国理政非易事,绕过暗礁破风浪;众志成城齐奋进,实现法治盛世昌。

这首七律诗是马耀骥同志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进党章时,赋的赞美诗。

马耀骥是北京市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正部级待遇),原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他在担任北京市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期间,有效地组织了首都法学界和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法治”等重要学术理论问题,为后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