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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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知情监督权(2)

第四十三条 矿行政和工会都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公司及矿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对危及企业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格遵守三大规程等安全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消除违纪行为,实行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十四条 工会支持矿的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制止或督促现场跟班领导采取措施处理隐患;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有权责成行政领导采取措施,立即处理;有权对违章指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当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五条 矿遵循“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四十六条 矿负责建立规范的职工培训基地,提供职工培训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教学用具,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和使用职教经费,以确保职工的学习权利,帮助职工获得文化、专业知识,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十七条 矿负责对新招聘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职工进行专业培训;对下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逐步建立起一支知识结构合理,高、中、初多层次的管理、技术、操作型相结合的员工队伍。

第四十八条 矿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九条 工会协助矿对职工进行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工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鼓励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

纪律与奖惩

第五十条 矿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职工奖惩标准,制定本矿职工奖惩标准,并以此决定对职工的奖惩。矿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矿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各级英模的评选和出席表彰会议。

第五十二条 矿有权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或给予开除。对职工进行处罚前,应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受处分职工不得采取过激行为。辞退、除名或开除职工时,事先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或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和引导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支持矿依法对职工进行奖惩,并协助做好被处罚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争议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矿平等协商双方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沟通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就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实施细则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分别向公司、公司工会汇报,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期限、变更及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生效后,不因双方代表易人而变更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三年。与公司集体合同有效期相同,公司集体合同期满后本《细则》自动终止。公司新集体合同生效后,按新合同进行修订,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议、签字、登记和公布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的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随着公司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变更或解除。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正本两份,双方签订后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公司、公司工会。

二、《细则》的实施与平等协商

(一)《细则》签订后,工企双方按照责任和义务,首先将《细则》文本印发各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学习,使职工对集体合同实施细则的条款准确掌握,对自己的责任义务熟记于心,便于去认真履约。

(二)成立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委员会,委员由工方、企方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每半年进行一次协商会议,检查《细则》的执行情况,对在履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协调处理,确保《细则》在企业的严格执行。

三、《细则》执行监督

(一)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根据全总《工会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的要求,建立两级监督检查机构,即矿、区队两级。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矿工会主席兼任,副组长由矿办主任和工会副主席兼任,成员企方2名、工会2名、职工代表3名组成。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矿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各区、科设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员,由车间工会主席兼任。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企业、职工、工会三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2.企业招收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情况。

4.法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执行情况。

5.企业对职工劳动报酬,各项津贴,工资增长幅度,延长劳动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及工资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

6.职工福利待遇,劳动保险,一线职工职业病防治普查及有毒有害工种工人的专项体检等执行情况。

7.劳动保护执行情况,是否重视和改善了劳动安全技术设施、条件;是否加强了对井下职工和女职工的劳动特殊保护;企业年度安技措资金和项目落实情况;重大事故的处理及职工劳动保健品(费)发放情况。

8.职工教育和培训情况。

9.职工履行义务和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10.企业对职工的奖惩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将采取定期监督检查、民主监督检查、区科监督检查三种形式。

定期监督检查。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为主,根据第三章的内容,对《集体合同》条款落实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民主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要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要根据需要经常组织职工代表对各区科履行情况进行座谈、问卷调查,督促合同的落实。定期向职代会通报合同(协议)兑现情况。

区科监督检查。区科监督检查员要经常征求职工意见,掌握合同在本单位的兑现情况。对违约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批评或制止;同时要向矿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汇报。

(四)问题的整改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行政沟通,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对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向上级部门说明情况。民主监督情况向职代会进行报告。

(第三节)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是企业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目的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