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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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知情监督权(3)

国家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分配格局。建立平等协商工资制度,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企业自主分配并不等于自由分配,国家从分配主体退出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因此,在企业内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企业经济发展和利润增长的基础上得到适度的增长,从而形成“双赢”的利益格局。

二、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

总 则

第一条 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工企双方的利益。

第二条 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矿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适应。保障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矿经济效益增长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相适应,并向关键岗位倾斜。

第三条 为职工提供公平待遇和均等发展机会。不因职工性别、就业渠道、用工方式等不同而实行“双重管理”和“双重待遇”,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矿长(代表矿方)和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公司工会备案。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五日内采取各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议对矿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对矿所有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矿方应当保证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矿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制度

第七条 本协议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矿方代表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矿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职工一方有权与矿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工资分配办法。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发展并能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多元化的工资制度。

第九条 职工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和奖金构成。岗位绩效工资按照《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执行;奖金根据经济效益确定。

第十条 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岗工资、单项承包、提成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

第十一条 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工资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保持适度稳步提高。

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办法:

1、职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假、年休假和职工疗养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职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育儿假、探亲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按照《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5、矿外调入和调整岗位职工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矿外调入的职工按调入岗位的工资执行。

调整岗位的职工按易岗易薪原则执行。

6、奖金、津贴、补贴的标准为:奖金根据经济效益和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支付兑现;津贴、补贴按河北省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矿须依法为职工逐月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

第十四条 矿须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使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用于发展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矿应依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和使用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矿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工种岗位状况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 根据各岗位、工种不同,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矿应按照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排适时对职工进行体检。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 矿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矿可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考核和奖惩。

3、科学合理的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职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职工工资和待遇、标准。

5、矿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或不可抗拒的灾害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方协商代表有权参与本矿工资方案制定和矿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职工应遵守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所有职工都要努力提高生产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发展。

4、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职工应理解并积极支持,按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要加强生产(工作)责任心,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各岗位操作规程,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协议的生效及履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并报公司工会备案后生效。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五日内采取各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议对矿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对所有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除本协议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协议而发生争议的,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请邢台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两份,双方签订后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公司、公司工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即将终止60日内,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次年的工资集体协议。

三、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程序与监督

(一)签订程序

1、认真学习调研。组织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做好协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力争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工资集体协商流程

2、认真商拟草案。在党政联席会上提出并讨论,加强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室主任的沟通,并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矿务公开栏

3、确定双方代表。行政和工会双方代表各5人,矿长为行政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协议双方代表享有平等的陈述权、辩论权、建议权和否决权等。

4、履行民主程序。双方代表就工资协议存在的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集体合同附件,报上级工会备案,然后利用矿务公开栏向全体职工公布,予以实施。

(二)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与监督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工企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保证工资协议正常履行的监督机制。工资协议履行的日常监督,由协商双方组成的工资协议履行监督小组负责。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和协商处理。同时,矿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还接受邢台市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