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陈忠实和王海英经人介绍,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海英便觉得陈忠实太大男子主义,时时事事以自我为中心,而且对她和女儿关心照顾太少。王海英因此对丈夫陈忠实心存怨气。2005年起,陈忠实开始在某公司做业务员,时常需要去外地出差,更是对家里照顾不周,导致王海英对陈忠实更加不满,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发展成经常打架,不过,看在孩子的面子上,以及周边亲属的劝说,夫妻俩虽吵吵闹闹但却未彻底撕破脸皮。
2007年1月,陈忠实在一次出差中,购买体育彩票,并且中了大奖,扣除税额后还剩有16万元,回到家后,陈忠实悄悄地把这笔奖金存到了银行。2008年2月,陈忠实与王海英之间的感情进一步恶化,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陈忠实有自己的“小九九”,隐瞒了那笔奖金的收入。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今年1月,陈忠实中奖的事被王海英知道,王海英主动找到陈忠实,希望陈忠实能看在自己抚养女儿的分上分一部分奖金给自己,但遭到拒绝。在亲朋好友的鼓励下,王海英将陈忠实告上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陈忠实中彩票奖金的一半即8万元。
对前妻的起诉,陈忠实不以为然,认为前妻离婚时没有提出要求,现在要求分割奖金法院不应该受理,并且奖金由他所中,并不是和王海英一起购买所中,要求分割一半奖金的诉请完全站不住脚。然而,4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忠实分一半奖金给王海英。自己买彩票中奖,看似和别人一点关系也没有,但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陈忠实在出差时购买彩票中奖发生在和王海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奖金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就有权分得一半。
离婚的时候,这种情况的确会经常出现,夫妻双方的哪一方,都有可能将财产隐藏得滴水不漏。但是,如果这个时候被拿到了确凿的证据,是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分割的。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无论是夫妻双方哪一方的奖金和兼职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果对此秘而不宣,全部予以私吞,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行为,婚姻法早有严格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需要记住的一条是,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有期限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比如,在离婚的过程中,张红隐约发觉自己家的财产少了,但是怎么也找不到确凿的证据。在离婚两年之后,她才在朋友的谈话中发现了前夫的“秘密”。为了争一口气,张红干脆找了私家侦探,最终找到了丈夫的证据。这个时候,她再去法院申请进行财产的重新分割的时候,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为这个时候,早就超过了法律的期限。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6.离婚时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随母亲
马云最近有些抓狂,她和自己老公黎明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本来双方都是教师,大家好聚好散,财产分割的时候甚至都在互相谦让,到了离婚这步田地,大家还这么相敬如宾的。
但在一件事情上两个人谁都不想让步。那就是他们的儿子黎小明的抚养权。黎明是家里的独子,作为黎明的父母当然希望孙子和自己一起生活。而马云作为母亲也非常希望儿子能和自己在一起,毕竟儿子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再说,自己教过那么多的孩子,一般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性格都比较怪。马云不想自己的宝贝儿子因为自己离婚的原因,而影响了他的成长。
更为重要的是,马云看电影看多了,她总是觉得电影里的后妈实在是太可怕了。如果哪一天,黎明再婚了,那她儿子还不是有无尽的苦头啊。
所以,马云怎么说也要儿子的抚养权。而黎明一方也是,黎明为了要孩子的抚养权,甚至明确表示,他可以不要任何财产,净身出户,连房子也不要了。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只是夫妻间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也就是说无论马云还是黎明都有对孩子黎小明进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无论是谁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都要给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马云和黎明协商不成的话,那就要由法院进行判决了。但是,马云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如果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来说,两三岁的孩子跟随母亲更能健康成长。
同时,这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那么,黎小明还不到两岁,当然,随马云生活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但事情也不是那么绝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其中的第一条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第二条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三条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相对于马云和黎明对于黎小明的抚养权上的争夺,李大江对孩子的抚养权则显得有些无奈。李大江与妻子刘红也是协议离婚,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错,但是两个人觉得一起生活的时间有点长,性格也有些不合,于是两个人干脆再去寻找新的另一半了。但是,刘红患有心脏病,虽然年轻还有点看不出来,但随时有发作的可能,他们两个觉得感情不和的原因之一也是刘红长期把自己的心脏病作为了一种负担和心理压力,她的性格有些偏执。
刘红的心脏病虽然不是什么传染病,但毕竟是一种严重的疾病。更何况她的性格已经不是很适合带孩子。所以,虽然刘红也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法院还是把抚养权判给了李大江。因为跟随李大江对孩子的成长更加有利一些。
其实,无论法律对孩子的抚养权是怎样规定,但是准则只有一条,那就是孩子跟随的一方应对孩子的成长更加有利,更能让其在一个破碎家庭健康成长。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7.妈妈的探望权不能随意剥夺
一年前,张红和老公李林离婚,本来两个人是协议离婚。由于张红在外地工作,8岁的儿子李小林还在上学,转学什么的都很麻烦。再加之孩子也不小了,已经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了,张红离婚主要是觉得平淡的生活已经没有意义,她想尝试一下新的生活。
两个人平静分手,婚姻无疾而终,原本想不能成为夫妻,但怎么也能做朋友吧。再加之李林的父母非常喜欢自己的孙子李小林,也打算抚养孩子。于是,经过商量,李小林就跟了父亲这一边。
一开始的时候还好。张红每个月甚至每周都会来张林这边看孩子,张林的父母也不反对。但是,半年之后,张红开始有了新的男朋友,这下张林就不愿意了。他心里觉得不爽,因为本身离婚的时候他就觉得两个人早晚还会走在一起的,可现在麻烦出现了,于是他开始不让张红见李小林了。
连分财产都没有出现问题的两个人,现在因为孩子的问题竟然出现了纷争,并且这场纷争还有不可缓解的趋势。于是,张红不得不请了律师,准备起诉前夫李林。
其实,这些年来,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望权的主张,探望权被剥夺的现象屡有发生。男方无故阻挠女方对子女的探视,常常会造成女方心理上的痛苦。
父母和子女是一种天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随着离婚等原因而消失。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谁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权是不能消失的。依据新《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每个父母享有的法定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使探望权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这样,虽然父母离婚了,但是孩子在父母的共同关心和爱护下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双方可以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商,如果子女大于10岁,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请当地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进行调解,也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子女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或罚款)。
李林拒绝张红探望自己儿子李小林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自然,张红可以就此提起诉讼。但是,从孩子的成长来看,由于探望权案件情况比较特殊,涉及人身问题,强制执行如果运用不当,不仅可能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可能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探望权的判决不应当强制执行,应当采取比较缓和的手段来调解执行。所以,在律师的调解之下,李林也同意了张红今后向以前一样继续去看望自己的儿子。一场法律纠纷得到了避免。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中止对方的探望权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就有这样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也就是说,探望权的行使完全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一般情况下探望权是不能剥夺的。
齐青和李娜离婚以后,孩子归齐青抚养。只是每个周六、周日李娜能探望两次女儿,并让女儿参加周日英语补习班。
一天,李娜陪女儿学英语时,发现女儿心不在焉,就责备了几句,女儿本来就不满母亲占用周日的时间,大声顶撞起来。李娜越想越委屈,觉得自己这么辛苦,连孩子都不理解自己,就打了女儿一巴掌,把女儿的鼻子打出了血。一看孩子流血了,李娜连忙把女儿送到医院,连连道歉,不料女儿气性大,不但不加理睬,还要中止李娜的探望权,坚决不让母亲再来看她。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李娜的探望权是不能被中止的,尽管孩子不希望见到母亲,而且李娜打了自己的女儿。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那么,李娜的女儿虽然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但是李娜平时对女儿关爱有加,其行为尚未达到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因此,她女儿无权中止母亲的探望权。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1)离婚后不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理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