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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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工作篇(4)

2003年3月,田可欣进入南京某电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职务,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开始,田可欣的月工资核定为3600元,其中基本工资1450元,绩效工资及各种补贴共计2150元。2004年1月,田可欣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得到准许,并于次日进行了工作交接。田可欣的产假期为2004年2月至同年6月。然而,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仅支付了2个月产假工资,每个月1450元;3月起至6月,公司以抵消田可欣从公司的借款为由,未发放工资。

多次讨要未果,田可欣只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因对裁定、判决支付其工资数额不服,田可欣上诉至市一中级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可欣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通过法律手段,该公司最终被判支付田可欣工资1303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59元;公司为田女士报销怀孕、分娩医疗等费用共计5300余元。

事实上,女性职工休产假期间除了有获得工资的权利之外,在产假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政策报销费用。

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也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是,当地劳动部门未开展生育保险的,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报销计划生育的费用,非计划外生育可不报销。另一种是,当地劳动部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但企业未参加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当地文件标准支付费用。任何单位都不能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6.未婚先孕也享受90天产假

怀孕女职工享有90天的产假,这个法律常识想必大家都比较了解了。不过现实生活中另外一种情况的法律规定可能大家就不太清楚了。如果女职工是未婚先孕,那么她还可以享受与已婚女职工怀孕相同时间的产假吗?

晓丽于2008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跟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晓丽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晓丽年龄已经不小了,于是打算留下这个孩子,随即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的申请。但是公司则以她没有结婚,未婚先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由,不同意给她产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公司要求晓丽主动辞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其所在单位应给予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因此,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产假。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多胎生育及其他特殊情况,还应适当延长产假时间。此外,未婚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婚生育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产假期满方可终止。

但是,晓丽虽有权享受产假,却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因为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晓丽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不仅如此,未婚生育还应当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天津一家纸业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08年7月招用了一位年轻女员工李佳佳。她的工作岗位为前台接待,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可是李佳佳进入公司半年还不到,却未婚先孕了。公司对李佳佳十分不满,这半年里,李佳佳不仅熟悉工作非常缓慢,而且工作也不是很积极,这下又未婚先孕,挺着个大肚子肯定没法上班的。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了女职工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于是该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其劳动关系。

事实上,公司以李佳佳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相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属于无效条款。如果该公司一次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女职工保护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这些法律规定都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得知的,因此,该公司以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年轻的女性朋友们,在结婚生育方面应当非常慎重,应尽量避免未婚先孕等事情的出现,但如果事情一旦发生了,也不要放弃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要知道,我国法律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7.企业不签合同,要赔双倍

徐眉大学学的是物流专业,但是毕业后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在一位亲戚的介绍下,暂时在上海一家知名的物流公司做起了仓库保管工作。

当时,公司一直都没有和徐眉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徐眉也没有在意,她当时也想,反正自己就是先在这里落下脚,不至于自己以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毕竟徐眉是一名大学生,也和她所想象的那样,她的能力在公司逐渐地得到了重视,在2008年1月,她成为了公司的一名行政管理人员。但是,这个时候公司还是一直都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不过,这个时期,她的工资已经涨到了4000多元。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该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各家报社都在纷纷宣传,徐眉开始关注自己的劳动合同问题了。她发现,虽然自己的工资已经到了4000多元,但是却在公司里除了工资什么都没有,至于五险一金更是没影的事情。她开始和公司进行交涉,得到的确是否定的答复。

2008年3月,上海的另一家物流公司通过猎头找到了徐眉。新公司不但给了徐眉更高的待遇,并且还为她缴纳各种保险。这个时候的徐眉已经不仅仅将在大学里学到的物流知识应用到了公司的实际工作中,更在工作中不断地锻炼和提高了自己,对国内的物流行业发展状况已经变得了如指掌。

确定要走,徐眉在通知公司辞职的同时,她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她双倍的工资。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了督促企业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明文规定,入职一个月后,企业如果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企业须向员工支付两倍工资。

自然,虽然徐眉的老板一再在法庭上声称是自己当初收留了徐眉,没有他也就没有徐眉的今天,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她的老板向徐眉支付了劳动法支付的双倍工资。

而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实行一年多了。所以,无论是作为员工还是作为企业的所有人,都应该知道的是,劳动者上班一个月后,如果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要注意在工作中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作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工作服、同事的证明等有关证据,以便向法院申请支付和向仲裁部门申诉。所以,年轻人刚参加工作时,勤恳工作是必要的,但也要多个心眼,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失时缺乏维权证据。

当然,企业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理由,甚至会否认与职工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省下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一点费用,但这些都没用,只要有证据,员工就能得到双倍工资。

以下这个案例,说的就是这一点,公司虽然不签合同的理由有很多,但员工立下了来往账目报表,公司马上就无语了,支付双倍工资也“没商量”。

青岛市民王斌于2005年6月应聘到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斌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王斌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诉讼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斌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王斌提交了其在工作期间的财务往来账目,差旅费报销凭证以及多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各项证据原件,而企业代理人当庭对上述证据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即限期书面落实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该企业在举证期限届满时,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也未对证据中被诉人法人签名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

各种证据的事实,明显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却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企业最终向王斌支付了双倍工资一万余元。

所以,年轻的女性一定要记住,在工作的时候一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较难得到保证。而一旦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合同,那么一定要注意收集各种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在适当的时候起诉公司。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