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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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居住与旅游篇(3)

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担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而旅行社责任保险则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在旅游过程不会出现什么危险,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没有必要,然而世事难料,当我们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一旦发生了,就会令大家无所适从。更有甚者根本不知道在旅游时还需要签订这两种保险,因此当发生意外时连自己的损失都无法弥补。

另外,对于买保险,大家在思想上可能还有很多误区,有些人买保险后出了危险,见保险公司不赔或理赔手段繁多,就认为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公司都是骗人的。其实,很多时候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搞清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些人以为无论买了哪种保险,只要出事了,保险公司就得赔,这显然是不对的。所以,在投保前先了解“保险责任”范围是至关重要的,不要盲目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说辞或对保险责任一知半解,一定要将自己所要投保的险种了解得十分清楚之后再进行投保。

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一旦意外发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赔,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得到赔偿。比如,跟团旅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恐怖活动、地震、海啸等,这些属于不可抗拒的灾害,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旅行社责任险不等于旅游意外险。现在很多旅行社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是旅行社,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并非专门为旅游者投保。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旅游者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如果旅游者的损害结果不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比如在自由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受到的损害,那么,旅游者是没有赔偿可言的。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行社只能向游客介绍旅游意外险而不能强制旅游者购买,当然更不能阻碍旅游者购买。

外出旅游应该是我们年轻人的共同爱好。往往三五个人一起,报个旅游团便出去游山玩水了,但是在尽情游玩之前千万不要忘记与所报的旅行社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我们当然不希望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意外,但一旦意外发生了,我们也要尽可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律小知识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44.景点逛少了,旅行社要赔钱

小岩刚刚参加完高考,并且分数还不错,父母为了对她进行奖励,就报名参加了南京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龙虎山、龟峰三日游,在旅行社为他们准备的线路安排中,有展旗峰和仙水岩这两个景点,可是从旅游开始一直到结束回到南京,小岩也没有看到展旗峰和仙水岩是什么样子。

导游说是由于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出了问题,造成了这两个景点暂时不能游览,跟旅行社没有关系。回到南京后,由于游客的强烈抗议,旅行社方面答应给每人退还这两个遗漏景点的门票43元,并告诉游客再有什么要求应该去找负责接待的旅行社。

年轻人大都喜欢游山玩水,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每到假期,很多人都会外出旅游,放松一下紧张的身心。为了方便省心,不少人喜欢跟随旅行社出游,应该说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外出旅游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是,有些时候出去旅游并不总是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一帆风顺。由于旅行社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能不能按约定时间出行,或者安排的活动与旅行社当初承诺的不相符,又或者无法游览某些约定的景点等。

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由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游客不能按约定时间出行,或者安排的活动与合同不符,或者食宿标准降低,或者无法游览约定景点,旅行社不仅要赔偿游客的实际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这是因为,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旅游质量出了问题游客当然要找旅行社讨个说法。在出游中,人人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此时,我们不应该忍气吞声,认为事情过去就算了。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者说,有些旅行社可能是处于无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服务出现瑕疵,但也不乏有些旅行社是为了赚钱故意“缩水”,我们的退让就是对某些旅行社违法行为的包容。

2008年十一期间,李进义来到北京某旅行社办理了黄山、千岛湖、杭州双卧六日游的手续,并交纳了全额旅游费。当时双方并未签订旅游协议,他仅拿到了一张收据和一张行程表,表中列举了包括不减少旅游景点等在内的服务标准。此前他告诉旅行社需要食用清真食品,旅行社答应为他进行安排。结果在随后的旅游中,李进义及其他游客处处感到他们所享受的服务与旅行社当初承诺的标准相去甚远,不仅食宿标准大幅下降,而且行程表上列明的莲花峰等多处景点均被导游拒绝前往。游客因此与旅行社发生了争执。后来又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该旅游团在杭州就中途解散了,李进义只好自费游览杭州后返回北京。李进义本来想好好享受一下假期,没想到旅途却是如此的“辛酸凄凉”。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不仅在提供的服务质量上与之先前承诺的相去甚远,而且擅自取消了多个景点的游览,甚至中途解散以至于各旅客只能自己掏腰包回家。这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返回北京后李进义有权要求该旅行社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天气恶劣不适合继续游览或者突发自然灾害等,旅行社可以临时取消某些景点的游览而不必承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向游客说明情况。此外,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往往是天性活泼好动的年轻人的最爱。为了使自己旅途愉快,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大家一定要谨慎,最好选择那些知名的旅行社,虽然他们的报价可能相对高一些,但旅游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还是比较有保障的。即使不选择知名旅行社,也得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切不可只图旅游花费低而去选报那些非正规的旅行社,以免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向旅行社索赔。而在随团旅行过程中一定要服从导游的安排,不要随意行动,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

法律小知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45.“生死状”几近废纸一张

浏览一些拼客网站,不少“驴友”纷纷在网上发帖组织自助游,因为暑期旅游市场日益红火,助长了机票、旅游线路的价格,有的长线游报价甚至比平时上涨几千元,所以一起拼车、拼卡、拼吃价格就实惠了很多。

2009年五一假日期间,史红霞和男朋友赵晓光一起,参加了一些“驴友”组织的自助游。他们是去爬一座很陡峭的野山。一路上有人陪伴、遇到问题一起解决的确方便了很多。可是到了最后一天,其中一位“驴友”开车把人给撞了,陪人去医院看病,又要支付医药费,耽误了行程不说,史红霞又很不情愿地也帮着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因为大家在出发时约定,在规定范围内出了问题大家一起承担。

其实史红霞参加的这次“驴友”团在出游前已经为这次登山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们也希望能为自己买上一份保险。可是咨询多家保险公司的户外保险却遭遇了拒保。多家保险公司却给了他们一致的答案:按照现行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如果从事高风险运动造成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游客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时,故意隐瞒了将要参加的是户外运动,那么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另外,由于户外运动大多是“驴友”自发组织,管理松散,保险公司对其安全系数缺乏信心。

在无法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很多“驴友”还是希望能够拼团探险旅行,也就只好在网上发帖组织自助游。而组织者往往在这些帖子的末尾附上一份“生死状”,要求参与者承诺,如出意外后果自负,“生死状”也可以作为组织者“免责”的凭证。显然,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驴友”遇难后产生纠纷的事件,是导致“生死状”出现的主要原因。然而,签订“生死状”是否就能解决相关争议?一纸“生死状”和几句承诺能否让“驴友”放心地出游呢?

从法律角度来说,“生死状”并非严格的合同或契约,因此一旦发生责权纠纷,“生死状”能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相关争议,但是在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是提供了一种相对可操作的模式。

不少旅游业内人士表示,“生死状”出现的背后是因为目前民间自助游组织缺乏管理,越来越多的自助游采取网络联系、自行组队出发的形式。目前,我国AA制自助游的安全组织、责任认定仍缺失标准,所以一旦事故发生就责任不明。

户外运动的意外险,虽然对于“驴友”来说是种消费低、保障高的保险,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却只是一份利润很低的小险种。据了解,目前市场销售的旅游意外险,其保险费用大多在5~8元/天,最高保额为10万元。保险公司每卖出一份“旅游意外险”,收入不足10元,远没有推出一份收入达几千元的长期寿险保单来得更有吸引力。

反观国内,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网友自助旅游缺乏责任认定机制。“驴友”中的“头驴”往往仅是热心的发起者,而活动的参与者也纯属个人自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负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造成了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甚至怂恿了探险活动的快速升温。

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的旅游管理仍然局限于旅行社组团,对于自发旅游行为则约束不到位。“驴友”冲动探险遭遇不测后,不仅耗费诸多社会资源,而且也留给许多家庭巨大的悲痛。其实,对于极限探险活动的严格管理,不仅仅是事后的及时申报,更重要的是事前应防患未然。例如,应建立一种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发起人和组织者必须具备资质,而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组织者必须履行书面形式的风险告知义务,并在事前明确责任人及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