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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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居住与旅游篇(2)

李春佳一年前她和男朋友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城市花园的住房一处,准备用来作为结婚用房。没想到,还没有入住,在装修的时候就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屋顶渗水,墙面裂缝。小两口还没有开始甜蜜的新婚生活,就为一套“豆腐渣”房子四处奔波。他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退房,但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只同意维修。不过,维修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过解决。在请相应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后,认定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这个时候,李春佳就不干了,她坚决要求退房,开发商此时也同意退房,但却对李春佳说:“您可是按揭贷款购房,您退房,银行可不干,还会找您。”一听这话,李春佳就像被凉水浇了一遍一样,又不敢轻言退房的事了。

其实,李春佳的情况和张瑾差不多,购房人在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只要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就是合法的。她同样可以按照类似的程序进行退房,并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开发商要求补偿。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41.房屋被挡光有权索赔

“城市里的楼越来越高,马路越来越宽,这个世界的外表越来越漂亮,可到我家的阳光却越来越少……”

顾湘最近一直在哼她的歌,有同事说她快中邪了。其实她也没有办法。现在都市里的楼房越盖越高,城市变得越来越美丽的同时,却发生了一些很遗憾的事情,比如说某个小区楼房的附近新盖了一座高楼,这就难免遮住光,让矮楼里的部分住户感觉每天的天色都不是很亮堂,这就是“采光权”受侵害了。

顾湘家住丽江小区,整座楼的采光都很好,就连住一层的他们一天到晚都能见到阳光。

随着附近一栋十几层的高楼建起来,这座高楼将东侧的小楼挡得十分严实,阳关一点也照不进去。2006年10月,东方天成地产开发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小区附近新盖了一座高楼,与顾湘居住的楼盘仅有一路之隔。

这些铁桶般围住的高楼让顾湘很是不爽,这之前,住房采光充足,一览无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远处的公园,但高楼建成后,矗立在她所住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家里无论黑天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房子倒是光线充足,但那是“光污染”。

这些情况的出现,让这个房子的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小两口在家里被闹得心烦意乱。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她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顾湘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房屋贬值费10万元,电费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同时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同楼的其余4名住户。

虽然这家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有关部门对两座楼房在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最终测算报告显示,顾湘等人的房屋客厅在高层楼房实际建成前后,大寒日日照时间均不足2小时,冬至日日照时间在工程建设前在1小时以上,建成后不足1小时。由此,法院认为,新开发的高层楼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顾湘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响,因此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对顾湘等人应适当予以赔偿。据此,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给顾湘7.5万元的损失,其他4名住户也分别被判获得赔偿7万元到7.5万元。

所谓的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和顾湘一个办公室的李彩云听说顾湘赢了官司,也开始看着自家楼旁边的碧水家园来了。这是一个新起的楼盘,李彩云本来就一直害怕会给自己家挡光,这些她更是想找找这家开发商的毛病。没想到还真让她找到了。下班后李彩云在工地周围转悠,发现了这个楼盘的规划图,上面标明是7层。可她数了好几遍,7层盖好后依然没有封顶的迹象。于是,她集合自己小区业主,以再加高就会影响旁边楼房的采光大闹了一场。最后,市规划局监察队作出决定,让承建方写出书面承诺,超出7层以上部分只能留下1米高的女儿墙,其余与规划图纸和审批规定不相符的必须全部拆除,否则规划部门将依法查处。

李彩云的维权是抓住了开发商的软肋,有明显的硬伤。但是,在追究自己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找管理部门做出精确的测算,否则索赔也没有依据。采光权是否被侵犯,都是有相关规定的,只要每天日照达到3小时就不算违规。而计算采光权还要看楼房是点式还是板式的,若是点式楼房则按面宽计算;若是板式楼房则按层高计算。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2.业主被盗物业要赔偿损失

在一家高校当老师的谢芳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市的一个高档小区,该小区由立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谢芳每月都按时向立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其中管理费包括停车费在内。

立成物业公司向谢芳制作了一个“摩托车停车卡”,凭卡出入存取摩托车。2005年8月,谢芳下班后和往常一样,顺手将自己的本田摩托车停放在了小区的一层架空车库。可是几个小时过后,立成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现谢芳的摩托车丢失,便向谢芳询问该车的情况,双方确认该车已经丢失后,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一直没能破案。

物业一开始的时候,态度不错,但是等到了谢芳与立成物业公司商谈摩托车赔偿的事时,却没有合理的解释,物业根本就不想给予赔偿。

其实,和谢芳的遭遇一样,这是很多人会遇到的问题,随着现代居住环境的变化,都市年轻人买房子不仅仅要看地段、房屋质量、周边环境,还会十分看重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因为这也切实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

但现实中的许多问题是,某些物业管理的水平不高,经常造成业主受损失,如车位管理不善、小区环境不好、物品丢失等,尤其是物品丢失这方面,有些物业在收物业费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但是到了真正赔偿的时候却推三阻四。谢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要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以丢失物品的真实价值为依据。谢芳持有他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并有“摩托车停车卡”,以及摩托车的相应证件。谢芳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的车库,并按月按立成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用,也就是说谢芳、立成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立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对保管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但由于立成物业公司管理不善,造成谢芳的摩托车被盗,对此立成物业公司应依国家法律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能物业公司会认为,我每个月只是收取25元的保管费用,无法承担车辆被盗的价值风险。其实这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双方约定履行的,是以责任来承担风险的,而不是以价值对等来承担的。合同双方哪一方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规定是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那么,我们做一个假设。在谢芳丢失摩托车这件事上,比如在诉讼中,法院委托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对谢芳的摩托车价值进行评估。

经认证发现,谢芳的摩托车是从一朋友刘某手中买来,价格为8000元,而刘某购买时仅花了6400元,并有相应的《摩托车转让协议书》。法院就会认为,摩托车虽然已经从刘某转到谢芳的名下,但案发时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车辆丢失后受损失的是车主,而车主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刘某,而并不是谢芳,因此这辆丢失的摩托车赔偿价值应该是6400元,也就是车主的购买价格,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价值即为8000元。所以,这也提醒我们,该过户的时候就要过户,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在现实中,有些人觉得物业没有达到自己所期望的要求,就不交物业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物品丢失,物业公司就会有理由了:业主并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既然是欠费,所以物业公司不赔偿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方面物业公司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另一方面,发生失窃事件后,物业公司也应该及时赔偿业主的损失。

谢伟在北京的一处风景区管理处工作,住在本单位的家属区。2005年4月14日晚,谢伟回家后像往常一样将电动车停放在家属区的车棚内。可在第二天一早,谢伟发现电动车竟不翼而飞了。她大吃一惊,因为这个家属区单位安排有门卫值班,一向比较安全,她赶忙到公安局报了案,可是这个案子到现在仍未侦破。谢伟坐不住了,她不甘心1700元的电动车就这样没了,就去找单位索要赔偿,认为电动车是停放在单位家属区内丢失的,单位负有保管义务,应当赔偿。但是,单位却认为管理处仅仅代收水电费、卫生费,从未收取过物业费和保管费,对车辆的丢失不应赔偿。

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谢伟将电动车停放在家属区内,但并没有与单位签订保管合同,单位也未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车辆的丢失与单位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这样的情况下,物业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物业和业主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公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且其物业费收费标准符合规定;而作为业主,接受服务后也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同时,如果业主因物业管理问题受到损失,物业公司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外出旅游要签好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

2008年10月,一旅行社推出赴东南亚三国八日游,全程报价7500元/人。赵春梅花1.5万元给父母报了名。旅游途中,赵春梅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赵春梅因当时自己经办的旅游事宜,根据当时旅行社的介绍,知道旅行社应该为旅客买旅游意外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不料保险公司竟告知,本次旅游旅行社根本没有给赵春梅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因此无法理赔。赵春梅认为旅行社违背当时的规定也违背了自己的承诺,即使没有买保险,发生事故也应该赔偿。但旅行社以双方未约定保险险种为由推卸责任,于是赵春梅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赵春梅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该费用包含了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但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致使赵春梅在母亲死亡后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显然旅行社存在过错,应当给予赵春梅一定的赔偿。而如果赵春梅当时没有交纳保费,或者根本不知道旅行社应当为自己的父母办理旅游意外保险,那当母亲不幸去世后她也只能独自伤心。现在,不少旅行社为了降低报价,在消费者咨询时往往不建议买保险,这实际上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只图一时的小便宜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外出旅游,目的就是放松身心,将工作、生活中的烦琐之事抛之脑后,体验大自然的美好风光,享受一番快乐的生活。对于准备外出旅游的人来说,出游前最关心的往往是旅游线路和报价,而对旅游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却很少有人考虑到,能够想到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人则更是少之又少了。殊不知,这两种保险却是外出旅游的“必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