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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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日常生活篇(4)

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此,如果王红梅的电视机在第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她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对该电视机进行更换或退货。

除了需要注意产品的包修期外,在购买产品时大家还应该注意区分“包修”与“保修”这两个词的含义,虽一字之差,但意义却是大不相同。若是一时大意或对两个词的理解有误,就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张志东于2000年8月4日购买了一台品牌太阳能热水器,2009年遭遇冰雪灾害后,热水器中一根真空管破裂了。根据热水器保修卡第二条规定“真空管享受十年保修期”,于是张志东向销售商以及热水器生产厂家提出了理赔要求,但遭到拒绝。无奈只得让商家先行修理,并交了100元的维修费用。对此张志东感到十分不理解:“真空管的破裂是由于天灾造成的,并非人为原因,那为什么维修还要我出钱呢?何况保修卡上不是说保修10年吗?保修难道还要出钱?”

在这里,张志东有两个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他认为真空管的受损并非人为原因造成,而是自然灾害天气造成的,因此商家要予以理赔。而根据有关规定,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商品损坏,商家可以不予理赔。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若提出维修要求,商家可适当收取维修费用,即有偿维修。其次,他认为只要在保修期内,商品的维修就该免费。实际上这是他混淆了包修和保修二者的含义。

对于保修与包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间,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由此可见,包修和保修的内涵显然不同。保修和包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差别。保修是指由厂家提供的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人为损坏和不在厂商协定标准服务政策范围之内的,需要付费;而在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则可免费维修。包修是指在包修期内,购买回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在维修时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厂商应该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但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则要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及相应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57.网上证据公证保全才有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网络已经成为了一种人们生活的工具,它不仅是世界上最迅捷、最经济、覆盖范围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更是一个社会公共平台,所以,伴随网络发展的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那就是网上侵权的现象总是不时发生。

面对自己发现的网络证据,有些人是这样处理的,自己打印出来,然后带到法庭上去作为证据之一,出示给法官。但是这样的证据往往是不会被采信的,因为这样的证据无法证明它的真实性。

在某报社的李晓红在网上发现,有人发帖子捏造事实,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称其是报社领导的一条狗等。这严重地侵犯了李晓红的名誉权。如果李晓红自己打印出这些证据来并通过内部人员的关系,查找IP地址找到发帖人的话,那么在法庭上,证据就很难被采信。只要对方不承认,一点办法都没有。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打印资料是一种书证,但是网上打印的材料,由于其真实性无法得到验证(你无法单凭几张打印的材料就证明材料的出处),因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但是,李晓红找到了公证处,公证处接受了李晓红的申请,并按照其提供的网址,用公证处的电脑当场上网,确认了申请人所说的侵权网页。公证员立即对该网页进行打印,并制作了公证书,将打印出的网页以附件形式粘贴于公证书中。为该受害人上法庭状告对方,准备了有效的证据。

所以,遇到网络侵权,当事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发现网站上有侵权内容时,应首先考虑到做网上取证,而不应当等起诉到法院时由法官进行取证。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的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可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的有效证据。

2006年2月,武汉某贸易公司老总张筱雨在“易贸论坛”看到有关自己公司的三个帖子。“丧尽天良的贸易商×××(张的公司名)”,更有的帖子说自己和主管部门领导的关系不清不楚。当时,张筱雨才29岁,和男朋友正在谈婚论嫁的阶段。这些帖子如果让生意伙伴或者男朋友看到会造成不良影响。

看到如此危言耸听的标题,张筱雨非常生气,认为发帖者完全是诽谤,严重损害其个人和公司名誉,于是决定起诉对方。但她转念一想:要是把帖子删除,岂不没证据?经过律师指点,张筱雨来到一家公证处,工作人员查看网站后,证实帖子里有“对于一个丧失人性的畜生来说”“丧尽天良”等涉嫌诋毁名誉的词句。截至4月23日已有228位阅读者。当即,公证员记录下网站和3个帖子的相关信息,并将帖子内容复制打印,为张筱雨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于是,这个被复制打印并盖上公证印章的帖子被永久锁定成了侵权证据。

事实上,在网络侵权上,最懂得保护自己的还是互联网企业自身。他们不会自己打印相关证据,因为他们最熟悉互联网的特性。2002年,根据《北京晚报》的报道,在2001年12月新浪网就已向该公证处申请了50多份证据保全公证,以期证明搜狐抄袭侵权。而有意思的是,搜狐网为反诉新浪网抄袭自己,也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网上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派出不同的公证员分别为这两大网站做出公证。

新浪网先将准备上网的手机图片及其登记表和存有相关内容的软盘提交公证处保存做保全类公证;将上述内容上网后,又申请公证员做网上证据保全,同时对同一时刻搜狐网上无相关内容的状况进行了保全。而搜狐网申请的网上保全,因涉及反诉时间的限制,不能将所有保全的196页内容逐页打印,因此,公证员以直接将网页内容先存在硬盘上再刻录到光盘的形式予以保全。在保全的196页网页中,有四五页的内容已被新浪网删去,但因链接还在,所以仍然保全了下来。有关人士称,这一令人关注的案件之所以审理得比较顺利,网上证据保全工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们的生活中,比较容易发生的事情就是在网上聊天中朋友借钱。

一个公司的业务员徐涛称,同事杨雪因经济困难先后三次向自己借了6300元,每次都出具借条。不久,徐涛离开公司,杨雪又向他口头借款2200元。法庭上,徐涛拿出了自己和杨雪在网上聊天记录的打印件。记录显示,两人用各自的网名聊天,其中有“等你还钱啊”“下月一定还”“8500元”等内容。徐涛为此请求法院判杨雪归还借款。而杨雪只承认自己借了6300元,并不认可徐涛所说的“口头借款2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三张借条,可以确认杨雪借款6300元的事实。至于“口头借款2200元”之说,由于徐涛提交的聊天记录是从其本人电脑上复制的打印件,而硬盘数据是可以修改的。鉴于徐涛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聊天记录这一证据难以采信。而如果当时,徐涛不是自行打印,而是采用公证保全的形式,那么这会是另一种结果。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增多,网络的便捷性等都让我们有些离不开。但是,由于网络的自身特点很难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拿出证据,所以,一定要采取证据公证保全的方式来保留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8.借车肇事后车主要连带赔偿

隋青青是个懂得享受的主儿,即使自己没有的,也会从朋友那里弄来享受一下。2007年2月,隋青青打算去野长城转转。但是她不想跟“驴友”们一起拼车,她忽然想到朋友田伟刚买了一辆越野车。田伟也是隋青青的大学同学。见老同学开口,田伟也不好意思不借。

但是,没想到的是,在刚下高速的时候,隋青青为超越前方的一辆卡车,向外借道,谁知撞到了对面骑电动自行车的小杨夫妇。当下两人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杨伤势较轻,而妻子小向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3月26日,交警部门认定,小杨夫妇无责,而隋青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隋青青曾垫付医疗费2.7万余元,并支付现金8500元。

最后,一番折腾下来,隋青青一共赔了不下8万了事。但是,小杨还是不算完,他将隋青青和田伟一起送上了法庭。田伟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应对该车的行驶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之责,依法与被告隋青青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将车借给别人,应该尽监管义务,如果该义务没有达成,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将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那么车主也要负连带责任。借用车辆,在民事合同方面应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合同法对借用合同并无专门的规定,但一般认为,借用合同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偿让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该借用物所致风险和损害应由借用人承担。

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再规定车主在驾驶员无力赔偿时的先行垫付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常常在提起诉讼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保险基金在各地还未建立,该法规定的保险基金先行赔偿在实践中无法到位,被害人身体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一般以车辆一方为被告。而司法部门在审判时,往往会作出要求车主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而如果朋友开着车主的车辆发生了事故,车主应该配合破案,尤其不可隐瞒肇事者的违法事实。相反的,如果车主不但不主动配合破案,甚至毁灭证据,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这已经不是交通肇事那么简单的事情了,所以一定要想清楚。

2003年10月,姜大明驾驶朋友孙芗谷借给自己的农用车外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姜大明开车逃离现场后找到孙芗谷,告诉了孙芗谷全部情况,并给予孙芗谷钱财哀求其为自己保密。第二天上午,孙芗谷不但没有主动报案,反而偷偷地将肇事车辆开到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并重新喷漆,后将该车变卖给他人。

由于孙芗谷故意隐瞒实情,通州警方一时陷入了侦查困境。直到两年多后,民警才根据他人的举报将姜大明抓获。后孙芗谷也被抓获。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孙芗谷明知他人在借用其车辆期间发生交通肇事,仍将受损车辆予以修理并变卖,帮助肇事司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据此,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所以,年轻人在将车借给别人时一定要想清楚会有什么后果。并不是主张不将车借给朋友,但一定要提醒朋友小心开车,出事了,不仅仅是朋友麻烦,连自己也跟着会受连累。

而作为女性,心软是通病,经常会心疼自己的老公或者朋友,在他们出了车祸想逃逸的时候,往往会主动地帮忙。这个时候一定要想一下,自己会负什么样的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59.宠物伤人主人要担责

家住南京市内的刘春娟虽然年龄不大,但是养宠物的时间却不短。她甚至在上大学的时候,就在宿舍里偷着养过吉娃娃。毕业后,刘春娟养了一只贵妇犬。每天下午她都带着优雅的贵妇犬在小区里散步。前几天的一个傍晚,她依旧带着自己心爱的小狗在楼下散步,遇上熟人,便聊起天来,小狗也就跑开自己玩去了。

此时,赵睿带着6岁的孩子在楼下散步,走到一个两米高的水泥平台附近时,孩子要到平台上玩耍,赵睿将孩子抱上去后,就与其他散步的人闲谈起来,没注意到刘春娟的小狗的到来。由于小狗突然蹿出,朝孩子狂叫,孩子心里一慌,一脚踏空,从平台上摔了下来,造成左腿骨折,手臂、胸部多处擦伤,医疗费用需2000余元。

赵睿找到小狗的主人刘春娟,要求她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可刘春娟说她家的狗又没有咬孩子,是孩子本人不小心摔下来的,自己没有责任,无须赔偿。双方各执己见。

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其实刘春娟的小狗虽然没有直接撕咬赵睿的孩子,但孩子的摔伤的确是由小狗的狂叫直接造成的,而且刘春娟对小狗看管不严,具有过错,其责任难以推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对大部分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进行赔偿。赵睿将年仅6岁的孩子放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平台上玩耍,又没有注意看护,致使孩子受惊吓而摔伤,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