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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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1)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家庭是人类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单位,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生活的基地,是繁殖、抚育后代的人口生产的组织形式,也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联系形式。家庭中的伦理关系以家庭成员的自然关系为基础,界定了各家庭成员的道德关系,确定了各家庭成员的行为规范,体现了各家庭成员的伦理身份、责任和义务。家庭内部伦理道德状况,不仅对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美满,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的进步都有重要的影响。

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是以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观为基础的。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根源于伊斯兰教教法,深受伊斯兰婚姻伦理观的影响,但它又不是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的简单复制,而是深受儒家“五伦”伦理观的影响。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大量吸收、融入了中国儒家家庭伦理思想,但它又不完全是对中国儒家传统文化婚姻家庭习俗的简单继承,而是以伊斯兰教信仰为基础、作指导。王岱舆、马注、刘智等回族思想家,在他们“以儒诠经”的汉文著述中,把伊斯兰以婚姻伦理为核心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与儒家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有机地融合,形成了内容相当丰富、有自己鲜明民族特点的思想,培育了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是中国化了的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是伴随着回族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它广泛地影响着回族人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回族伦理文化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是回族伦理文化中涉及范围最广,在回族群众世俗生活中影响最大,内容最为丰富的伦理文化。

从回族文化的视角看,回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回族婚姻伦理态度和回族家庭内部夫妇、父子、兄弟之间的伦理关系。

一、婚姻之伦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是以自然因素为前提,受社会经济基础制约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家庭的基础。人类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取决于生产。生产本身有两种,一种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另一种是人口的生产,即人类繁衍,它是通过婚姻形式来实现的。但是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是通过婚姻制度来实现的。社会的婚姻制度,既受到社会经济状况及变化的影响,也受到法律、政治、宗教、道德和社会传统习惯等的影响。

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伦理思想深受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影响,回族的婚俗在婚姻条件、仪式和禁忌上与伊斯兰教教法中对婚姻的要求大体一致,因而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伦理思想与伊斯兰教教规和教法的基本精神是符合的。但回族穆斯林又生活在中华大地上,自幼即受到汉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文化的影响和熏陶,因而其婚姻伦理思想的许多方面又体现出中国的特点,特别是回族婚姻中的一些仪式和做法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影响。因此,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伦理思想既源于伊斯兰教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又渗透着中国传统婚姻伦理思想的内容,是伊斯兰教婚姻观念、制度与中国婚姻伦理思想的结合体。回族穆斯林学者在肯定婚姻的前提下,积极思考回族穆斯林婚姻伦理问题,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婚姻伦理思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道德规范。这些婚姻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婚姻态度伦理

回族穆斯林的婚姻态度伦理包括对待结婚的态度、对待禁欲和独身的态度、对待结婚与信仰关系的态度三个方面。

第一,视婚姻为主命。

如何看待婚姻?回族穆斯林视婚姻为主命,因此非常重视正当的婚姻。《古兰经》关于婚姻问题有一套完整的理论及其规则,它首先肯定男婚女嫁是每个成年人的主命,男女婚配是人类繁衍的必要条件,繁衍人类是男女婚配的根本目的。“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16:73);“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30:21)。这些经文形象而生动地描写了男女双方的权利、婚姻的目的和意义,指出男女婚配的义务是生男育女,为人类的繁荣服务;人类有权利享受男女之间爱情的幸福。

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在伊斯兰教国家,结婚几乎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忽视这件义务,就会招致严峻的责备”。埃及著名学者艾哈迈德·爱敏认为:“伊斯兰重视人生,反对弃绝现实生活,反对出家修行。”

回族穆斯林遵循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穆斯林成年后必须结婚的规定,主张结婚是“瓦直卜”(当然),是“逊奈”(圣行)。回族穆斯林认为结婚是一种高尚、纯洁、神圣的事情,把男婚女嫁视为回族穆斯林的主命,是作为一个穆斯林应尽的宗教义务和社会义务,而视不结婚为异端行为。一旦结婚,则认为这是主赐的良缘。“伊斯兰文化,把美满和睦的家庭看成是社会安定的一个主要因素,把婚姻看做是一种社会契约”。对此,回族穆斯林学者作了系统论述。王岱舆认为,“正教结婚,乃真主明命,违此者逆矣”;马注认为,“婚姻为人道之始,嗣续之源”;刘智进一步认为,“婚姻为人道之大端,古今圣凡,皆不能越其礼而废其事也。废此,则近异端矣”。他们认为这既是穆斯林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也是一种神圣的宗教义务。作为父母,应当把“男长为之婚,女长为之嫁”作为自己的义务,责无旁贷,不可推卸。延误子女婚姻是父母的失职。回族穆斯林学者这种视婚姻为圣行的观念和积极的婚姻态度,对回族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

回族穆斯林主张正当、合理、合法的婚姻,同时也从血统、生理和卫生的角度禁止一些婚姻。《古兰经》指出:“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4:23)

回族穆斯林主张结婚的年龄要适当。对于结婚年龄,伊斯兰教有一定的限制。“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4:6)这里虽然对适婚年龄未作具体规定,但从“能处理财产”中可看出他们年龄已经成熟。回族穆斯林对结婚的年龄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知情为限”;另一种观点是“以情盛时为限”。刘智主张“男长以二十岁为限,女长以十六岁为限”;“不及期而婚,伤子;过期而不婚,父母有过”。他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年龄宜为身体成熟、情窦已开之时。早婚、晚婚都将有损于男女身心健康。

第二,不主张禁欲和独身。

回族穆斯林不主张禁欲和独身。《古兰经》中说:“他们自创出家制——我未曾以出家为他们的定制。”(57:27)穆罕默德也曾说过:“有婚娶能力者应当结婚。”他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圣训”中有这样的叙述,“有三个人来到穆罕默德的家中,请教有关功修问题。一个说:‘我要整夜为安拉礼拜’;另一个说:‘我要一直闭斋,从不间断’;另一个人说:‘我要远离女人,永不结婚。’使者来到他们面前说道:‘以真主起誓,我确是你们中最敬畏真主的,可是我闭斋,我也开斋,我礼拜并睡觉,我也娶妻。谁放弃我的圣行,他不是我的教民’”。他还说:“青年人哪!你们当中谁有能力结婚就当结婚。”所以,穆斯林对婚姻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不能终身不娶不嫁。受这种视婚姻为圣行的观念和积极的婚姻态度的影响,在回族穆斯林中,奉行独身主义者极少,终身不娶不嫁者罕见。

回族穆斯林重视合法、科学的性生活。在长期的生息繁衍中,回族吸收了伊斯兰文化中视婚姻为圣行的观念,又融合了儒家伦理文化中积极入世的思想成分,反对独身修行,将未来世界的幸福续接在现实世界所创造的幸福之上,两世并重,提倡男子依礼而与妇女缔结婚姻关系,并允许夫妻以不能够进行正常的性行为为条件而离婚。回族穆斯林主张通过合法婚姻以满足性欲。王岱舆指出:“正教结婚,乃真主明命,违此者逆矣。”认为异性隔绝,不婚不娶,“上违主命,下背人伦”;“若夫当体之精气,既济者则和,盛衰者则病,缺一者则死,兹即当体阴阳不齐之验,又何况夫妇之缺略哉。常见孤阴寡阳之辈,形容枯槁,心意千歧,不正之念丛生,失节之事多有,皆由阴阳失序故耳。所以正教之理,虽鳏寡不宜独守,何也?宁可明正改节,不可外洁内淫,孰轻孰重,孰是孰非,此固不辨而明者”。显然,这种给人欲以合理定位的伦理思想,比起宋明理学家那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要求年轻寡妇守节,从而扼杀人欲和人性的做法要开明通达得多。遵照伊斯兰教教义,回族所倡导性道德,是为把人的自然属性加以规范化,不主张禁欲,即便是在尊贵的“莱麦丹”月份里,在任何一个斋戒的夜晚,回族穆斯林都可以享受正常的性生活。回族的性伦理还体现在男子对妇女人格的尊重上。回族接受伊斯兰教教律,在妇女经期停欲;在妻子怀孕后,为让妻子得到充分的休息,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要求夫妻双方都要节制性欲。

对回族穆斯林不主张禁欲和独身,也有例外情况,甘宁青嘎德忍耶诸门宦的“出家人”由于受伊斯兰教苏非禁欲主义和“奖励独身生活”思想的影响,有终身不娶的现象。大拱北“出家人”有这样一条“戒规”:“戒色。即割断红尘,不与妇女交往。”他们大部分时间是在拱北内或深山幽林里静修“干功”中度过的,因而也被民间称为“清真和尚”“清真道士”。当然,这种特殊现象仅为此门宦中的“出家人”所独有。

第三,以信仰为前提。

婚姻以什么为前提条件?回族穆斯林主张,婚姻以信仰伊斯兰教或遵从回族风俗习惯为首要条件。回族婚姻一般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宗教精神,是以双方均为穆斯林为首要条件的婚姻。回族主张教内婚,回族婚姻通常以男女双方都是穆斯林为条件。如果其中一方是非穆斯林,则必须通过“进教”方式使他(或她)成为穆斯林,方可结合。

按照回族婚姻风俗习惯,以“进教”为条件,回族穆斯林可与其他民族人通婚。回族虽然主张教内婚,但对于为了婚姻,愿意改奉伊斯兰教或遵从回族风俗习惯的非穆斯林也可通婚,其前提是非穆斯林要“进教”,这是回族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时举行的仪式。所谓“进教”,就是在正式举行婚礼之前,婚姻一方当事人皈依伊斯兰教的一种礼仪。具体做法是:在男女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由阿訇为其念诵《古兰经》、“圣训”有关章节,大意是奉真主之命,接收她(或他)为教中人,愿真主赐命给他们。然后,再按回族正常的结婚程序进行。

(二)婚姻条件伦理

回族穆斯林的婚姻条件伦理包括婚姻中男女择偶标准与条件伦理和婚姻聘礼伦理两个方面。

第一,“婚姻择良善”。

如何看待婚姻中男女择偶的标准和条件?回族穆斯林学者反对婚姻以家庭贫富和门第出身为先决条件的陋习,主张“婚姻择良善”,以男女双方的家教和品行作为婚姻的基础和根本。

马注对当时社会上“求妇必择高门,入室先问妆奁”,以至造成“妯娌忌嫌,舅姑偏爱”的陋习深表痛恨,认为“嫁娶须各自量,清慎即是高门,贤淑乃为佳配”,如此方可“坚两性之好,永保家门之庆”。倘若父母为儿女“争添财礼”,而“翁老家贫”,则“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会导致“内怨外旷”,“不惟有犯经律,亦且良心何忍”。因此,为人父母者,一定要“戒之”。

刘智明确指出:婚姻应遵循“婚姻无贫富,必择良善”的准则,“议婚之道,先访门户乡贯,次察家教,务知男女贤否。或为子求妇,或为女择婿,皆不得慕声势而托高门,亦不可取便易而亲贱类”。他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先“访门户乡贯,次察家教”,也就是要考察各自的家教和品行,“务知男女贤否”。不管是为子择妻,还是为女择婿,均“不得慕声势而托高门,亦不可取便易而亲贱类”,而应该以男女双方的家教和品行为先。

马注和刘智对男女择偶标准的上述认识,在等级森严、门当户对的中国封建社会,应该说是十分大胆的,即使在今天也不失其积极意义。

第二,聘礼适当。

回族婚姻从提亲到结婚的整个过程中,都反对争强斗富、讲排场、比阔气,但又非常重视“聘礼”,即结婚时男子应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聘礼,把未纳聘礼的婚姻视为不合伊斯兰教门规矩。回族纳聘礼的婚俗源自《古兰经》的启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聘金是当事女子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都不可索取,如果女子自愿放弃聘金的所有权,他也可以享用。“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

刘智主张,在婚姻中,男方应给女方馈赠一定数量的聘礼,所谓“婚姻之有聘礼,宜也”。除聘金外,男方还需向女方交付彩礼、衣服、首饰及各种馈赠等。聘礼的多寡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而定,应当量力而行,不可铺张行事,不主张女方强行索要厚礼。纳聘礼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可使求婚过程显得庄重,表示了求婚意向的真实;有助于尊重妇女和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聘金归女子个人所有,不致使男子随意休妻;即使夫妻离异了也可使女子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这样,既保障了妇女的权利,也有助于防止买卖式婚姻。

刘智坚决反对争聘礼、讲妆奁等有悖于伊斯兰教规的婚姻行为,他在谈及陪嫁和彩礼日趋加重带来的后果时指出:“今俗,女家以争聘财为事,几成售鬻,致使两家失和,夫妇失爱,或力不从心,蹉跎岁月,标梅致叹,坏婚姻之义矣。”他告诫说:“凡有子、女者,断勿行此丑俗。”刘智也坚决反对问八字、婆迎母送,甚至居丧婚嫁等有悖于伊斯兰教规的婚礼仪式,认为这些繁文缛节与汉族的某些陈规陋习别无二致,是“风俗之大悖谬者,断断乎不可从也”,应当加以禁绝。他总结道:“婚姻之事,各地风俗多殊。此屋尚自不同,况殊乡异域,相隔数万里之遥乎?吾人既生此土,自不能尽异此俗,但可从者从之,其不可从者仍当依礼而行。”刘智主张入乡随俗,对伊斯兰教礼法加以变通,坚决反对当时社会上在婚姻方面流行的“丑俗”“俗礼”等不良风气。实际上,这些陋习至今在中国社会也仍未绝迹,由此看来,刘智的上述婚姻伦理主张不但具有历史意义,而且有一定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