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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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2)

(三)婚姻中妇女态度伦理

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中妇女态度伦理包括丈夫对待妇女的态度、对待妇女离婚权利的态度和对待寡妇改嫁的态度三个方面的伦理观念和规范。

第一,丈夫公平对待妻子。

回族穆斯林认为“男女相生”,即男人都是女人所生,女人都是男人所养。既然都是人,应该地位相等。因此重男轻女是错误的观念。“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16:97)《古兰经》嘱咐做丈夫的要善待妻室。“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回族穆斯林学者把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郑重的契约,认为男女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伊斯兰教限制多妻,提倡一夫一妻。“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教法明确规定,要公平地对待众妻,不能厚此薄彼。所谓公平对待众妻,是指在经济花费、夫妻生活,甚至在温情话语、和颜悦色等方面对每个妻子都要一视同仁。对众妻的子女也应一视同仁。

历史上由于受伊斯兰教婚姻制度和中国传统社会多妻制度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前回族当中也存在着个别多妻现象。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回族中的一些官吏、富商、地主等富有者和宗教上层当中,至于一般回族群众和普通宗教职业者,则以和睦相处的一夫一妻制为美德。所以,从总体上说,回族实行一夫一妻制。

对于多妻者,刘智根据伊斯兰教婚姻法的规定,要求丈夫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妻子,不能厚此薄彼。他指出:“妻多者,凡衣食寒暖、粗细、浓淡、厚薄,必公同一例。入御之期,必均平有定。当此夕,不易以彼夕,亦不御于他室。如是,则男无偏宠,妇无私妒,永和之道也。”在他看来,所谓“公同一例”,平等待遇,不仅不能有妻妾、嫡庶之分,就是制一衣,购一鞋,同一宿,也不可厚此薄彼。实际上,刘智此说只能是他的一种美好愿望。在中国封建社会,要对众妻室平等对待、爱护体贴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关系下,回族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与夫妻和睦。

第二,妇女有离婚的权利。

伊斯兰教承认妇女有择偶的权利,有离婚的自由。《古兰经》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权利,《古兰经》是这样说的:“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离。”(65:6)这些充分证明,伊斯兰教在妇女离婚问题上的处理,是比较人道的,也是非常慎重的。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生活成为无际苦海的婚姻,回族允许解除夫妻关系,另建家庭。新中国成立前,回族的离婚更多地表现为男子的“休妻”,被休弃的妇女不得马上改嫁,必须以三次月经的期限为“待婚期”。回族“待婚期”的积极伦理意义在于:观察离婚妇女是否有身孕,如果怀有身孕,则丈夫必须从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帮助,直到孩子断乳为止;在待婚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复婚,重修旧好,但这种情况只能发生两次,如果是第三次休妻,就不能再复婚,假如被休弃的妻子嫁给他人又被他人所休,则前夫可以再娶她。新中国成立后,休妻现象已有很大改变。回族夫妻离异后,双方不能再同居一室,否则就是“哈拉目”(罪行)了,但丈夫有义务照顾好前妻和子女的生活,直到她改嫁和孩子成年;妻子有义务抚育正在哺乳的孩子。

伊斯兰教虽然允许夫妻离婚,但它并不提倡随意离婚,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离婚。为此,《古兰经》作了种种劝导性规定。先知穆罕默德曾说:“离异是合法的,但真主最讨厌离异。”

刘智严格奉行伊斯兰教的原则,即反对轻率离弃。他引用穆罕默德之意劝导穆斯林:“妇有过,善言以教之,勿轻去。”并作如下解释:“妇无轻出之礼,必犯悍恶、淫贼、不敬公姑、不勤夫事,而后可以出。若非此例,但徐言善道,以归于好,此为夫之道也。”在这里,刘智以儒家《仪礼·丧服》中的“七出”为依据来诠释穆罕默德的思想。贾公颜疏正:“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男子休妻的七种理由,亦称“七去”,它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伦理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刘智只认可了其中如“淫”“不敬公姑”“不勤夫事”等作为丈夫休弃妻子的部分理由,但是他却并未把“无子”和“恶疾”列入休妻的条件,刘智陈述的理由是,“娶妻生子,权固不尽操诸人,今以绝后之大,归责于人,非确论也”。至于身染恶疾,已属人生之最大不幸,倘若再横遭遗弃,更非人道。因此,刘智不赞成以“无子”和“恶疾”作为男女离婚的理由。这在当时封建社会的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

第三,允许寡妇改嫁。

回族允许寡妇改嫁,并同时鼓励男子依礼向寡妇求婚,《古兰经》中就讲:在她们“待婚期满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2:234)。王岱舆明确反对儒家的贞节观,主张寡妇可以再嫁。儒家主张“从一而终”,反对妇女再嫁,视妇女再嫁为大逆不道。所谓“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还要求寡妇为亡夫守节,甚至鼓励以身殉节者。王岱舆则认为,男女结婚是理所当然的,不结婚,“上违主命,下背人伦”,对人对己均无益处。“所以我教之理,虽鳏寡不宜独守,何也?宁可明正改节,不可外洁内淫。”由于伊斯兰教禁止重聘礼,向寡妇求婚经济负担相对小,程序简单,所以要抓紧时间抢先进行。新中国成立前在有的地方,民间曾经逐渐形成“叼寡妇”的风俗。

从王岱舆和刘智等回族思想家对妇女离婚及寡妇再嫁问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坚持遵行伊斯兰教的婚姻原则,尊重妇女离婚的权利,对离婚问题所持的态度与程朱理学家大相径庭。

从总体上看,在回族社会,妇女的地位一般低于男子。但与汉族社会相比,回族妇女在有些方面又有许多异乎寻常的权利。譬如,禁止溺婴;无论生男生女,父母都有保护、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同男子一样,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允许妇女离婚和寡妇再嫁;妇女和男子一样,可以赴麦加朝觐天房;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等。这些状况能够存在,显然与回族思想家上述“男女皆由主命”“男女同育”伦理思想有关。

二、家庭之伦

在回族的形成过程中,不论是伊斯兰世界的婚姻家庭模式,还是中国的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婚姻家庭模式,都已发展到以个体婚姻、个体家庭为基本形态的历史阶段,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形式正成为整个社会的组织细胞。伴随这一历史过程,如何处理回族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成为回族家庭伦理文化中非常重要、值得关注的问题。回族形成后,也逐渐形成了与此相适应而又具有自身特点的回族家庭形式及其伦理文化,特别是以刘智为代表的回族伦理思想家们所构建的“五典”学说中,作为“家庭之伦”的“父子”“夫妇”“兄弟”三典就是其典型代表。

王岱舆、马注和刘智等回族穆斯林学者在他们的汉文译著中,将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置于“五典”的最前列,作为“人道”的重要内容而加以讨论。综观王岱舆、马注和刘智等学者的回族家庭伦理思想,他们主要是从“回族家庭内部夫妇、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等角度来规范回族穆斯林的思想行为,调整回族家庭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他们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内涵丰富,具有许多独特之处,不少伦理道德观念至今在回族婚姻家庭中仍有一定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回族穆斯林“家庭之伦”是“五典”的重要内容。“五典”又称“五伦”,是中国回族穆斯林学者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结合儒家思想,概括出来的一整套中国回族伦理文化概念,作为穆斯林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个方面应遵循的原则。“五典”的具体内容是:夫爱妇敬之道,父慈子孝之道,君仁臣忠之道,兄弟协义之道,朋友忠信之道。清代回族穆斯林学者刘智将其列入所著《天方典礼》,与伊斯兰教的“五功”相提并论,提出“圣教立五功以尽天道,又立五典以尽人道者,天道、人道,原相表里而非二也。盖尽人道而返乎天道,斯天道有以立其基;尽天道而存乎人道,斯人道有以正其本。天道、人道尽,而为人之能事毕矣”。认为,人为万物之灵,就在于能礼。

回族穆斯林“家庭之伦”的价值理念源于伊斯兰教伦理道德观念,而其内容和形式又带有浓厚的儒家风格。刘智在条分缕析“家庭之伦”的每一具体内容时,都大量引用了《古兰经》和“圣训”作为有力的论据。如在论述父道时,刘智引了一段圣训:“圣人曰:勿以男喜,勿以女忧。惟男暨女,真主所寄命也。”论述子道时他写道:“(古兰)经曰:尔民报主,暨尔双亲。”“圣人曰:孝有三重焉:敬身,爱人,喜近贤学。”中国回族穆斯林学者又吸收了儒家“三纲五常”的学说来丰富自己的“家庭之伦”说,认为人伦之礼本于“三纲”而尽于“五典”,“三纲”制约着“五典”的义,“五典”统一于“三纲”之名,“名义立,而道尽,人伦之要无余蕴矣”。只要按“三纲”“五典”的要求去做,就能符合为人之道了。

(一)夫妇之伦

夫妇关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是人伦关系的核心,它维系着整个家庭的道德秩序,对全社会的道德秩序又有重要影响。《古兰经》强调夫妻之间的恩爱幸福,认为这是真主赐给人类的恩惠。“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1)“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古兰经》极力提倡夫妻互爱,消除猜疑。“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4:19)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强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斋戒的夜间,准你们和妻室交接。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夫妻间的关系是相互为衣的关系。这简明、形象地指明了婚姻的目的、意义、妇女的地位以及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这说明婚姻的真正目的,在于为双方获得温暖、幸福、保护和修饰,肯定了妇女的权利和地位。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是对以前阿拉伯社会重男轻女,虐待妻子的陋俗的坚决否定。

中国回族穆斯林学者认为,“五典”中,夫妇为生人之本,是人道之纲,“修此而后家道正,家道正而乡国正矣”。王岱舆认为:“乾坤交泰,万物咸亨,造化之根,发育之理,弘道兴伦,三纲五常,亘古不息,莫不由夫妇而立”;“非夫妇则无君臣父子”。由此可见夫妇之伦的重要地位,回族穆斯林学者视之为“三纲”的基础。夫妇之伦是回族家庭伦理的重要内容。夫妇之伦主要包括为夫之道、为妇之道两个方面。

第一,为夫之道。

伊斯兰教认为,婚姻是主赐的良缘,是确定的一个盟约,不可轻易去破坏它,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它。穆罕默德说过:“你们中最好的人,就是对妻室最好的人。”《古兰经》启示:“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又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真主还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你们。难道他们信仰虚妄,而辜负主恩吗?”(16:72)“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16:97)

马注认为,丈夫对妻子和气,妻子才会顺从,这叫“夫和妇顺”。

刘智认为,爱护妻子、供养妻子、教育妻子是丈夫义不容辞的职责。他将为夫之道加以总结,提炼、概括为五个要点:“教之礼法,以娴其仪;食之义粟,以洁其养;量丰歉,以示宽俭;严内外,以正闺阃;无伤毁,以永缱绻。”他还从夫妻关系和谐的角度进一步论述了为夫之道,主张为夫者应“勿嫌贫,勿憎丑,安居唯和”;“妻不助我以德,仇之;不媚我以色,珍之”;“爱妻以德,不以色”;对妻子应当“养给得宜,不使危困”,“勿轻去”(不要轻易休妻);多妻者应“公同一例……均平有定”。如此,方可使夫妻“欢恰和顺,固结不离”。

达浦生把为夫之道概括为“建”。他认为,对丈夫而言,“夫尽其为夫之道以建”。所谓“建”,按他的说法,就是“以合义之财衣之、食之、住之,量入为出,不过俭亦不过奢,严内外以正闺阃,无伤毁以永缱绻,教之礼法,知命禁,修五功,事公姑,勤纺绩,育子治馈”。主张用合法、正当的收入为妻子提供衣、食、住等条件;在居家过日子时,量入为出,既不可过于节俭,也不可过于奢华;要率先垂范,表里如一,不可以言语伤害妻子;要对妻子进行礼法教育,让她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如何孝敬公婆、勤于纺织、潜心教子。

在回族中,注重男子养家的主命行为。《古兰经》启示:“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65:6)强调的就是要求丈夫用正当、合法的收入供养妻子,提供住所。

第二,为妇之道。

《古兰经》也要求做妻子的对丈夫负责。“你们应当把她们的聘仪照例交给她们,但她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4:25)如果做丑事,要受到处罚的。“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祜佑而保守隐微的。”(4:34)

马注引用《古兰经》的说法,为妻子顺从丈夫作论证。他说,真主造化了天地万物,造化了人祖阿丹,又从他的左肋造化了哈娃。真主又命天仙做媒,使二人结成夫妻,生儿育女,繁衍人类。“所以夫妇之亲,实同一体,妇从夫出,理应听命。”他还认为,夫妻“良缘夙缔,佳偶天成,孤阴不生,独阳不长,男以女为室,女以男为家,如衣如服,寒暑相共”。夫妻恩爱亲密,实为同出一体,一如妻子来自丈夫,理应顺从丈夫。妻子顺从丈夫,也是认识真主的必然结果,所谓“顾主命而顺夫守正”,便是“贤淑慈恺者”。这就把“顺夫”提高到“认主”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