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信访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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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与向检察院的申诉一样,当事人向法院申诉需要提交写明理由的申诉文书,需要提交原来的判决书,需要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于民事裁判不服的申诉,要特别注意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53.公民如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公民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且提供下列材料:(1)内容包括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的申诉书一式二份;(2)提供原案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受理的申诉有:(1)不服该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申诉;(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

市级、省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受理申诉有:(1)不服该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

54.什么是党的信访?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的信访工作指党员或公民通过来信来访及其他形式向党组织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投诉或控告的活动。与其他信访活动不同,党的信访不是一种国家活动,它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党员,依据的规定是党内法规和政策而不是国家法律,这些都表明了党的信访的特殊性。从党的信访工作的内容或范围来看,它包括两个方面:

(1)党员的信访。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任地答复。

(2)群众的信访。非党员的群众也可以向党组织提出建议,或者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55.什么是人大信访?

某镇提出了三项措施来强化乡镇人大的信访工作:

(1)定期和日常相结合接待来访。定期信访接待日为每月的15日,制订来信来访接待人员安排表,主席团成员轮流“坐镇”,接待来访的代表及群众,听取他们对主席团和政府部门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人大信访员负责日常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2)完善来信来访登记制度。负责接待来信来访的主席团成员须耐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倾听群众呼声。所有来访,件件进行登记,件件记录在案;所有来信,都要进行拆阅、分析、归类。

(3)规范来信来访交办制度。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现场答复的问题,予以现场答复解决,需转交有关单位解决的,以“交办单”的形式,一周内转交承办单位,并规定办理时限,加强跟踪督办。做到所有来信来访,都及时交办,把办理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所有来信来访,件件有回音。

人大信访是公民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和控告,并由人大进行处理的法律活动。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听取民声、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人大信访工作是整个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信访人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人大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时期,人大信访作为联系国家权利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其价值和功用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公众的肯定和接受。因此,当老百姓有了问题或者冤屈,就应当积极而自信地向人大去反映。

与政府信访不同的是,由于各级人大的主要职责是宏观决策而不是负责具体事务,所以人大信访工作更主要还是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人大信访更主要是靠督办来解决问题的。比如,为了能促成一些社会问题和群众困难的尽快解决,一些地方对比较突出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批阅,请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并告之处理结果,这种“批示”往往会取得比较好的办理效果。

(2)人大信访往往和人大代表的职责活动相联系,和其他的法律监督活动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人大代表就公民来信来访所提出的问题可以进行调查研究,展开个案监督,并可以就此问题向大会提出议案。对于通过信访反映出的问题,人大可以针对相关机关或者领导提出质询,要求说明情况,甚至启动弹劾和罢免程序。所以如果公民有什么要求和建议,也可以直接去找自己地区选出来的人大代表,通过他来反映大家的呼声。

56.全国人大有权督促政府、督促地方人大、督促执法机关吗?

2003年12月,某市70岁的退休工人老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接待室哭诉说,其子小王为小宋看守砂场,应得劳务费7000元,几经讨要,宋家拒不支付。1991年5月5日当其子再次向宋家讨债时,被小宋之弟用五连发猎枪打死。杀人者被依法判处死刑。1997年,老王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宋支付儿子的劳务费。虽获胜诉,但时过七年未能得到执行。信访局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此案,要求依法督办。最后,在四级人大的过问下,市法院终于在2004年1月18日将欠款7000元及利息共计11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全国人大有权督促政府、督促地方人大、督促执法机关。信访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开展信访工作是应有之责。吴邦国委员长曾明确指出,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从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