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治安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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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农民孙某携带他人委托代管的一提包上车后,被查出包内装有手枪、子弹以及雷管炸药。问:孙某的行为是否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这一规定,对本例中的孙某的行为要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孙某知道委托代管的是枪支弹药及雷管炸药,则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如果孙某不知包内装有枪支弹药及雷管炸药,则不能对孙某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63.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违法吗?

某村学生家长因为老师体罚了学生,便到学校里大吵大闹,致使老师不能正常上课,扰乱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问:该家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家长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该家长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诉诸法律,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此外,以下行为也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同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处罚。

(1)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2)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3)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64.未成年人初次违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王某为某校中学生,17岁,在学校一贯表现优秀,是该校三好学生。因其母李某与邻居丁某发生口角,王某用砖头将邻居丁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问:未成年人王某初次违规的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王某为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虽然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但不执行拘留。这一规定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同时又对他的违反行为进行了处罚,切实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65.遇到强行乞讨怎么办?

张某有劳动能力,却是沿街乞讨人员,经常在某地区商业区附近向路人讨要财物,若路人不给就以抱腿、长时间尾随等方式讨要,给附近的居民和行人造成诸多不便,影响恶劣。问:张某的这种强行乞讨的行为违法吗?

公安机关无法对张某的乞讨行为进行处理,对于李某只能移交民政部门解决。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李某进行处罚。

66.半夜狗叫扰人违法吗?

吴某、林某为某小区居民,双方各养了一条宠物狗,两只狗经常半夜一起吠叫,干扰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不断有居民拨打110,要求民警进行处理,保障夜间休息。民警要求吴、林二人对宠物狗进行约束,吴某主动将宠物狗送到亲戚家饲养,林某仍不听劝阻,继续放任其宠物狗半夜吠叫。问:遇到这样的情况,相关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行为有明确的处罚依据,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分;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此,可以对吴某、林某的行为,派出所可以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因林某警告后还不改正,可以对其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7.农村集镇居民招黑房客违法吗?

住在乡集镇上的李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将宅院内的两间房子以每月180元的租金出租给某外地身份不明人员王某,民警在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没有任何身份证件,房主李某对王某的情况也未作任何登记。民警对李某处以200元的罚款,李某觉得很冤。

那么,李某冤吗?农村集镇居民招黑房客违法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王某居住,且对王某的情况未作任何登记,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被罚是合法的。

68.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69.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至关重要。根据《群众性文体活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3)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4)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5)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6)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0.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违法吗?

吴某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机动车被扣押至该区某停车场。当日下午,吴隐瞒事实真相,冒充警察身份,骗取停车场老板的信任,将依法扣押的机动车从停车场开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问:吴某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违法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3)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4)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上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因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被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71.收购生产线物资违法吗?

个体收旧人员王某的收购站在某油田附近。一天他遇到油田某安装队职工马某,就问马某有没有废旧电缆等。马某说有,次日就带着几个老乡送了一批过来。王某明知被购物品是油田废旧生产性物资,仍以700元的价格向他们收购废旧电缆。经查,废旧电缆系马某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单位允许,擅自处理更换的废旧电缆。本案中,王某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处以五百元罚款。

王某的做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王某明知是油田废旧生产性物资,仍向油田某安装队职工马某等人收购废旧电缆,违反了国家规定,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72.未经许可刻制公章违法吗?

张某开了一个棋牌店。他觉得坐也无聊,还不如刻制公章,多挣点钱。结果受到治安支队的查处,被罚款五百元。问:张某的这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吗?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刻制公章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张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当然会受到处罚。

73.什么是盗窃罪?盗窃自家的东西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个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4)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5)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6)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解除教养后二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二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三黏内又进行盗窃的。

(8)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9)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又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可以不按犯罪处理,但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