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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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社会保险(2)

5.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制冒险作业;

7.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8.有权获得安全、卫生生产的教育培训;

9.有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17.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履行救治义务?

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主要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要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

18.何为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也要纳入基金中。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19.工伤保险基金为什么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所设立的储备金,是为了防范统筹地区重大事故发生后,基金大规模支出的应急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度,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这一原则,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与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本持平。但在实际中,会有不测的重大事故发生,为避免出现重大事故突发时,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情况,有必要建立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的储备金制度。这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可以较好地分散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的风险。

20.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21.何为职业病诊断?哪种医疗卫生机构为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2.如果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应怎么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样规定,既给予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也便于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

23.何为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医疗保险的实质是社会共担医疗风险,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通过社会调剂,保证劳动者在健康受到损害时得到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避免因治疗而影响生活和工作。显然,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规定,通过缴纳医疗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要的群体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理论基础是:对于每个人来说,其生病和受伤害是不可预测的,而对于一个人群整体来说,则又是可以预测的,按照大数法则,这种社会合作的力量大于每个人经济力量的简单相加。

24.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形式的区别在哪?

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

2.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在医疗待遇方面实行均等原则;

3.医疗费用具有专用性,即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费医疗服务,或凭医疗机构的单据在规定范围内报销医疗费用。

25.农民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农民工是不能享受这些待遇的,但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一种特殊对象,他们有权享受类似待遇。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都不是很高,如有些省份规定为当地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6.我国法律为什么会增加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

与过去失业保险制度相比,《失业保险条例》增加了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

1.保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他们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就会失去原来的工作;同时,他们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而没有新的单位再雇用他们,也会失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失去工作,他们的生活都会受到重大影响,就会遇到预想不到的困难,因此,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必须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2.体现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的单位要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因为单位的缴费基数中已包括了这部分人的工资。因此,为这部分人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但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回乡继续务农,同时,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单位后流动性较强,因此,对其离开工作单位后的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所以《失业保险条例》采取了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这样做,既方便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又体现了区别,还便于操作。

27.农民工怎样才能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不是所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也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1.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

2.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即以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在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数,而没有故意将这部分人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剔除;

3.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缴费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此外,自愿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8.何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属地管理?

实行医疗属地管理就是要改变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自管为社会管理,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和政策在一定社会群体范围内实行统一;二是基金的筹资和支付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既明确了政府和单位对职工保障所承担的各自责任,减轻单位社会事务负担,也有利于互助共济,更有利于保证基金及时足额给付。

29.为什么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属地管理?

总结过去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教训,一方面没有减轻企业负担,一方面共济能力削弱。一些愿意搞行业统筹的单位,不参加地方保险,主要原因不是不赞同属地管理,而是其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普遍高于地方,参加地方社会统筹,必然要增加支出,相应的还会降低其待遇水平。这就需要一方面转变这些单位的思想认识,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是维持社会保险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今天效益好作些贡献,但市场竞争是无情的,一旦效益不好的时候,就需要这种社会共济,所以这种共济性,既是现实的互助,也是历史的互助。另一方面,各地也要充分考虑这些单位的特点和我国不同单位间消费水平的差异,制定一个适宜的共济水平和解决落实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