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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社会保险(3)

基本医疗保险一开始就要实行属地管理,不搞行业统筹,既吸取了行业统筹的教训,也提出了具体落实属地管理的措施,因此,属地管理作为一项原则,任何单位都必须坚持,不能例外。同时,《决定》对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允许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企业及其职工一律对应参加各自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过于分散,存在着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有效利用这类行业的医疗卫生资源和方便职工及时就医。至于如何以相对集中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将共同研究具体的办法。

30.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一,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

第二,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31.目前,世界上实行几种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

1.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这种类型的养老保险要求职工和用人单位定期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

2.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选种类型的养老保险通过强制性储蓄建立保险基金,职工在退休时一次取走投保(储蓄)金额及其应得利息。

3.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这种类型的养老保险由国家或国有单位的财政或基金支付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不需支付保险金。

32.我国采用的是什么类型的养老保险?

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33.何为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34.如何计算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一般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月平均工资按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部分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5.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

36.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分几个类别,各具有哪些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保基本、广覆盖”和费用分担的特点与原则,使参保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同时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重大疾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难以承受的问题,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项目。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之一。有些企业效益较好,有能力为职工增加一些福利待遇,还有些企业原来享受的医疗待遇较高,新的医保制度实行后,职工的医疗待遇降低的幅度较大,而企业又有条件通过企业内部的补充医疗保险帮助职工解决一些困难,重点解决退休人员和患重病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困难,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成本列支。

公务员医疗补助,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补充医疗保障,以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此外,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参加商业保险以作补充。

37.职工享有的医疗保险的待遇有哪些内容?

我国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期间的待遇与致残待遇:

1.医疗保险期间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确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的长短,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难以治愈的疾病,进医疗机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职工一般在指定的医院就医,所需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的,按规定比例分别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规定范围和标准之外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期内的职工,工资停发,由用人单位按期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医疗津贴(病假工资)。

2.致残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在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残废等级。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辞退,用人单位应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可以按规定发给疾病津贴;规定医疗期满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有关人员的特殊医疗待遇:(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3)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8.生育保险的什么特点?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39.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根据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述;对受理申述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还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制度,侵害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司法机关应当对侵害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人员中已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0.《劳动法》中对生育保险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中对开展生育保险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70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法》中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不仅说明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41.何为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支付生育费用的一种保险基金,是实施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资金保证。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提取,带有社会强制性。

生育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完全由其所在单位缴纳;二是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计划性和可预见性强,一般不必过多积累以应付不测。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42.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两部分费用:一部分是生育津贴。即过去人们俗称的产假工资。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43.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作了规定,即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