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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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法律援助(1)

1.何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一项法律制度,体现为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它是我国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新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建于1994年。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并已经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2.何为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是由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专门机构,即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代表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目前大多数地方将其称之为“××市或××县法律援助中心”。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

3.法律援助机构是如何设立的,由谁来监督管理其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就是说,为老百姓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是设立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区级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省、部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而不直接面向老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应该到设立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区级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

4.符合哪些条件才可获得法律援助?

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符合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由,属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和有合理的理由,即案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即申请人必须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后一个条件所涉及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法律援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目前各地一般是根据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来衡量。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都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时候,也应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给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了。

5.公民可以就哪些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在上述六项规定范围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6.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7.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按照哪些规定提出?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8.公民应该到什么机构去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9.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公民困难的标准是按本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11.当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时如何处理?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2.什么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会终止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3.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拒收?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相同的处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14.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履行哪些义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15.何为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6.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如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7.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如何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举报人有权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18.何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告。

19.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有哪些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如想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按如下步骤进行:首先,应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应在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其次,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人应写明个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

时限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及时了结行政争议,以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能够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

20.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1.申请人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另外在劳动保障领域,也有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