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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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法律援助(2)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除非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否则都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2.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注意的是,对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23.怎样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4.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怎样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部、建设部于2004年11月6日出台《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在受理、办理、结案等环节建立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农民工案件,要加强管理,跟踪指导,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5.法律援助机构应怎样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1)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通过与当地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2)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值班制度,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可实行双休日值班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

(3)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26.法律援助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应怎样完善工作机制?

《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

(1)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2)要争取社会支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和协商,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帮助。

(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积极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27.对于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能力,我国法律有何规定?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具体办法如下:

(1)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岗前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

(2)坚持输入地、输出地并重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3)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4)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谴责,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中篇农民工维权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周某2002年3月1日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某建筑工地做工,试用期为6个月。2002年6月6日,周某因不太适应城市的打工生活得病住院治疗,10天后周某出院,但还需休养观察一段时间。2002年7月3日,周某接到单位通知,说他因病不能胜任工作,且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从周某接到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周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己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属于试用期间患病,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是由于试用期内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患病或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能否与合同期内的受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劳动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照原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应有医疗期,其医疗期为3个月。从我国现行立法精神来看,试用期内的职工的医疗待遇与正式录用职工的医疗待遇是相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受聘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自患病之日起,在规定的3个月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但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受聘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给予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

本案中,周某2003年3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2002年6月6日生病住院,属于在试用期内患病,周某可以有3个月的医疗期。2002年7月3日公司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周某医疗期未满,属公司违约。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周某医疗期满。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后,如果周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周某;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患了重症和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长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案例二:劳动者试用期满,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01年5月,某商场招工,招工启事上写明,应聘者文化程度要在高中以上。5月20日李某被该商场录用,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到2001年12月份,商场人事部门通知李某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她的高中文凭是农村高中文凭,不符合录用条件。李某认为,在合同试用期内商场对她的文凭未提出异议,至12月份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3个月的试用期,商场就应该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商场坚持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商场能否以李某是农村高中文凭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是由超过规定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特点,对招收录用的职工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最低标准,也是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一个互相认识、互相适应的过程。《劳动法》既规定了企业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对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这种规定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力量不相称,劳动者处于劣势,如果不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加以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试用期内,不论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反过来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已满,此时即使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商场也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本案中,该商场的招工启事上只写明招用高中以上学历的职工,并未写明不承认农村高中文凭。李某是高中学历,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商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商场应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三: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违法,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某制衣厂到农村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李某是被招用人员之一,于2000年3月与制衣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每天工作10小时;由于李某是农民工,每小时工资1.0元(城镇职工每小时1.5元);工作期间李某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均自行承担,厂方概不负责;李某如果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李某劳动的场所没有通风设施,照明条件很差,劳动条件恶劣。厂方经常让工人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2000年12月,李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制衣厂不同意,提出李某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合同约定向厂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李某能否和该制衣厂解除劳动合同?若要解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吗?

本案是一起违法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本案中,李某虽是农民工,但他和城镇职工一样与制衣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理应享受同样待遇。李某与该制衣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中“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条有关“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有关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因病保险待遇的规定。《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从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不受合同限制的规定。相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的工资规定,制衣厂应按每小时1.5元支付李某工资和计发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李某与制衣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内容违法无效;驳回制衣厂要求李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要求;责令制衣厂按每小时1.5元支付工资和依法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案例四:用人单位拒绝把社会保险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