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看不懂报表,就当不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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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利润表——告诉经理人最关心的经营成果问题(2)

(3)企业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款等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抵债资产、损余物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4)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发生勘探费用的企业,应在利润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项目之间增设“勘探费用”项目。

勘探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2)本科目可按勘探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非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中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以单独设置“6102套期损益”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金融)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2)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2)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所得税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节)证券公司利润表的列示和详解

证券公司利润表的格式如表3—2所示。

证券公司利润表列示说明:

本表反映证券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本表“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上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期金额”栏内。

本表“本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第一,“营业收入”项目,反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去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后的净额,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等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代理承销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手续费及佣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四(节)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示和详解

保险公司利润表列示说明:

本表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本表“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上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期金额”栏内。本表“本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第一,“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已赚保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金额合计。定期存款、保户质押贷款、买入返还金融资产形成的利息收入,在“投资收益”项目反映。

第二,“已赚保费”项目,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保险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分出保费”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第三,“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金额合计,减去“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金额的余额。

“赔付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因保险业务发生的赔付总支出,包括原保险合同赔付支出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支出。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分保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

“退保金”项目,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赔付支出、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用。

保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确认的保费收入。

(2)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分出保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2)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分出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认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