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连锁企业管理制度表格流程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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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连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表格(3)

3.资金提供部门除应在年度经营计划书编写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24日前逐月预计后三个月资金收支资料,并送会计部门,以便汇编。

4.连锁企业的会计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编妥后三个月的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按月配合修订,并于下月15日前编好上月实际与预计比较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表格一式四份,呈报总经理审阅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一份送总部管理处。

5.收入。

(1)内外销收入。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2)劳务收入。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连锁企业收款条件及合约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3)退税收入。

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

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但它能抵缴现金支出,应视同退现。

6.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者皆属其他收入,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入、下脚收入等。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7.资本支出。

(1)购地支出。依土地管理小组或特定经办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

(2)房屋。营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3)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4)机械设备、各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总务部门依据工程合约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门依据外购L/C(信用证)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8.资材部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材料支付资金编列。

9.会计部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10.经常费用。

(1)委托加工费用。委托加工经办部门应参照委托加工厂商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2)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造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3)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4)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5)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11.凡不属于上列各项支出的皆属其他支出,包括偿还长期贷款、股息、红利等;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均应加说明。

12.异常说明。连锁企业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形;其中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10%以上的,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10日前送会计部门汇编。

四、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企业投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总部、各分店的投资行为。

3.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4.投资目的

(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5.投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包括:

出资与企业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与境外企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2.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3.企业短期投资程序

(1)企业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企业的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4.企业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5.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6.企业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7.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企业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

(1)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结束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到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计算出结存额。

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8.企业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9.企业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10.应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

11.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12.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3)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

(4)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7)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13.对外投资权限

(1)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总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2)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14.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15.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16.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目的。

(2)投资项目的名称。

(3)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4)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5)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6)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7)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8)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9)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17.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及外汇管理规定。

(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本国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8.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总论

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现金流量计划。

(4)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19.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和所适用的法律。

(11)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20.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21.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7)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8)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22.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企业经营方向的。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

(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23.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

(三)对内投资

1.企业对内投资程序

(1)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4)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2.企业对内投资权限

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企业董事会批准。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企业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和内容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4.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企业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