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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税务基础知识(5)

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保证履行纳税义务,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所作税款抵押。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无需提供纳税担保,只有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会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提供纳税担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以货币保证金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纳税保证金。预缴金额就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照章纳税,税务机关即可将其抵作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如期履行了纳税义务,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预缴的保证金。

以实物抵押晶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一定数量的实物,如商品、货物等,作为应纳税款抵押品,其价值应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拍卖其实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项抵缴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则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交保的实物抵押品。

由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由纳税人提名,经税务机关认可,可由第三方出面为纳税人作纳税担保,保证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纳税,如纳税人逾期不缴,则由担保人负责为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担保人应是在我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因其不具备代偿债务或代缴税款的经济能力。纳税担保人在承诺纳税担保责任时,应履行承保手续,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的对象、范围、期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经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三方认同并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第6(节)税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问题在同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预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以保证自己的权利。

1.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应当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自上述障碍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之内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当中要载明下列内容: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委托他人代理复议的,应记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代理权限;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2.申请复议的资格

税务纠纷或纳税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具体地讲,依法具有复议资格的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纠纷有关系的直接责任人。只有这些人才有资格申请复议。此条件有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二,必须是税务纠纷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与主管税收的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对主管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处以的罚款和滞纳金)不服的,才能申请税收行政复议。

3.申请复议的必要条件

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规则》中规定了一些相关的条件,即: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这是指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是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查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必须复议的范围;

属于税务复议机关管辖;

国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取申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了税款;

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决,申请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审理。因此,税务筹划者作为申请人要想使争议尽早得到解决,就必须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

4.复议申请的期限

复议申请不是无期限的,而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十五条中对不同复议申请期限都分别予以明确。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内容,即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两项行为不服:

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申请书的编写与递交

复议申请书编写要求复议申请书是复议准备的一项工作,其申请书编写的好坏,影响到复议的成败。编写复议申请书要求文字简洁,语句通顺,不得任意渲染,不能带感情色彩,观点要鲜明;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条文要有根有据,不引用

过时或废止的规定等。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按照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需要说明的是: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由其他人签名。

复议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即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被提起复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即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争议内容,所列的税务违章事实及其处理依据,并附有关证据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的错误。

是否已经执行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数额和日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提出复议的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一般为一式三份,两份提交上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份自存。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其限期补正。

递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即向税务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一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不得越级复议。例如,某镇某厂与该镇税务所发生税务纠纷,该厂提交的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只能交给直接领导镇税务所的县税务局,而不能交给其他上级税务机关。在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要提交各项证据和材料;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需要保密或者需要复议完毕后收回的,应向复议委员会说明,请求保密或负责交还。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应当积极配合,这样才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形势。申请人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员会直接陈述,还可以补交证据,申请经办人回避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另外,作为申请人的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法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复议案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税务行政诉讼

吃官司是一种习惯说法,在法学上称为诉讼。税收官司按照现行的处理形式可分为三种:第一,行政复议税收官司;第二,行政诉讼税收官司;第三,刑事诉讼税收官司。一般来说,前两种的被告是税务机关,纳税单位和个人是原告,第三种情况的被告是纳税人或行为责任人,税务机关是原告,人民检察院担当公诉人。

税务行政诉讼指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讼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诉的区别如下。

受理的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受理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院只受理因违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至于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而税务行政复议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受理。

适用的程序不同。税务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税务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比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简单、迅速。

处理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维持、撤销或者责令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不能代替税务机关作出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认为原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直接改变。

效力不完全相同。税务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复议后,除法律规定不得起诉外,纳税人或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中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诉讼条件

税务行政诉讼期间种类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按其产生的依据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5日是起诉期限,超过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当做自动放弃起诉权而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不可抵御的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其具体起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这种由人民法院职权指定的期间就是指定期间。当人民法院重新确定起诉期限后,当事人一定要在这一期限内提交起诉讼书,否则也视为放弃起诉权。

对税收复议不服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或者税务违章纠纷,首先必须到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去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不论经过几次复议)答复仍不服时,才能打行政官司。

要有充分的准备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诉讼准备主要应抓好以下各点。弄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从中分析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点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本方在诉讼中可能取得的战果或优势,对方的有利条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确定本方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确诉讼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确诉讼手段、诉讼原则、诉讼步骤和诉讼策略等。再次就是广泛搜集证据。最后是当事人和证人与法院的

协作、配合。法院是国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讲的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但谁都会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状态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却足以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个别法官的确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