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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五大常见税种的税务筹划(2)

[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人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金调整额=(3400+1700+60000)X500000/1500000=21700(元)

六、利用增值税减免规定(节)税

利用减免规定(节)税,首先要了解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按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避孕药品用具;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汽车等应征消费税以外的货物。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免税具体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兼营业务纳税人通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以便获得(节)税;因为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利用起征点(节)税此项(节)税是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减免税的计算企业全部产品减税的计算如下。

免税的计算。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售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减税的计算。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减率产品由于销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然后对应交税金减征一定数额,如果企业既生产减免税产品,同时又生产应税产品,由于应扣税金是按购进额计算的,难以按产品分开,因此,通常要按无税生产成本对应扣税金进行比例分摊。

七、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节)税策略

进出口商品出入国境时,除交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说进口商品的能否进行(节)税策划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节)税策划,对经理人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进行纳税。下面本(节)将主要就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担进行(节)税策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或者说只要存在进口流转额,就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节)税策划,主要就得在税率选择上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因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节)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即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选择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的享有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注:粮食是各种原粮、成品粮的总称);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在这里不再讲述。

在这里只谈一下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公司单位的增值税交纳情况。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以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属于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公司就提供了(节)税的机会和舞台。为什么这样说呢假如作为一个进口商,你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但是如果你能与上述享有减免税特权的单位和公司挂上钩,而你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划出一笔货款

“拆借”给上述公司,通过上述专业公司免税购进你急欲进口的商品,专业公司再加以折扣的方式卖给你,这样你就避免了商额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从另一个方面讲,你做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由于正确合理地选择了自己的消费场所,在无形中就少负担进口商品人境后的在市场上所应负担的关税及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即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直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税种。

第2(节)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策略一般主要是根据消费税本身如下的特点来进行的。

一、纳税期限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虽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白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环(节)的筹划策略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的筹划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主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入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晶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晶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节)税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二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六、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国家外汇睥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必要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如下。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田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

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000×30%=6000元)6千元整。

七、包装物的筹划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并不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案例]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兀;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

八、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的(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少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

[案例]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千克装瓶后销售(其进项税额为2750元),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千克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节)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节)税4375元(7125-2750)。

九、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个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