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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企业(节)税的五大基本技巧(3)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并同时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7.92万元(24万×33%);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万×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八、做好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在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人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

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按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务筹划,经理人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第4(节)投资(节)税

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本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二者相差较国内更为悬殊。由此可见,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必须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或一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税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额的比率,这也可以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比重中得到说明;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对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收抵免的具体规定。这里,首先应区分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指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入而且要将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则该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纳税人只就其从该国领域内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税,则该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负有者一般为一国的居民(公司),有限纳税义务则一般针对于非居民(公司)。这样,跨国投资者对公司注册国和经营所在地的不同选择,对其总体税负水平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讲,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较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其方法通常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几种。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司)征税时,只就其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放弃征税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非居民住国政府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已纳的外国税款,允许其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就扣除后余额征税,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税收负担,虽对重复征税的程度有所缓和,但仍然重于对国内所得征税,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低税法指一国政府以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予以征收。这也是一种减轻或缓和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税时,同样按国内税率计税,但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款,从国内应纳税款中抵扣。具体有三种情况:(1)如果外国税率与国内税率相同,可以全额抵免;(2)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低,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3)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高,则按国内的税率计算抵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跨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国际间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上述诸种方式中,负担最重的是两国重复课征,最轻的是免税法。这就要求经理人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二、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例如,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有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这一点经理人在选择投资行业时一定要加以考虑。

三、投资方式的选择

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是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者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投资收益的大小和投资风险的高低,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被十分关注。

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要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业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到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息等。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前还面临着收购现在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其中也存在一个税务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法人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综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