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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避税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2)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活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售价计算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组成矿井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遇税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如,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4万元,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成本14万元+成本14万元×上期成本利润率25%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10%)=194444.44元。

应纳消费税:194444.44×10%=19444.44元。

采用降低自制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

其组成计算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10万元+10万元×25%)÷(1-10%)=138888.88元

应纳税额=138888.88元×10%=13888.88元

少纳消费税19444.44-13888.88=5555.56元

成本计算是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而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车间经费、企管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产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这样企业通过间接费用的分配,产品成本、半成品成本的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1993年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对成本核算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将原企管费核算的内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冲减的当期损益,不再在不同产品、不同生产步骤的产品成本中分配,有利于在这一问题上进行反避税。目前对这类问题的检查应主要放在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上。防止企业将本应转给自用应税产品负担的费用,分配到其他产品成本中,而减少税收负担。

二、委托加工产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肖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缴纳增值税,税率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缴纳,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以此来减轻税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名义进料。总之,企业用各种方法以假乱真,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来减轻税负。

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酒厂将散白酒“委托”某药厂加工成药酒后,以酒厂的名义销售,酒厂少纳税额计算如下:

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6万元X消费税税率25%=4万元

药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26万元X消费税税率10%=2.6万元。

酒厂生产的白酒不做销售处理,由于委托加工中间不再征税,仅就“最终产品”药酒纳税少缴消费税4万元。药厂则就收取的7万元加工费按5%的税率,交纳0.35万元的增值税,少纳消费税2.6万元。

为堵塞漏洞,国家通过严格立法,对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进行区别。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要有效地对这种行为给予纠正和制裁,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上的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订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中登记,而不记人往来账等本企业账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账,看往来账上是否有原材料,并核实该原材料是否属企业自用的材料。这样便可以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可靠,追补企业应纳的税款。

第5(节)扣除税额上的避税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范围,对其产品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计算,统一采用扣税法,即:凭法定的统一发货票注明的税款扣税,简称“发票抵扣制”或“发票扣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税额。这里有两层内容,一是增值税的缴纳是通过销售方,因此实际上是支付给销售方,从而形成一个税款随货物销售而转移的锁链,如果某一环(节)的进项税不能随销售全部转移或部分转移,那么该环(节)要代以前各环(节)全部负担增值税;二是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外),而不是计算的,因此上一环(节)少交的税金也会随购进转移到本环(节),由本环(节)代交,反之,上一环(节)多交的税金也会随购进抵减本环(节)应纳税金。

销项税额指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这里也有两层内容,一是税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二是该税额向购买方收取,即由购买者负担。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税额=销售额×税率

计算增值税基是销售额。税法规定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收取的增值税额不包括在内。从而体现增值税为价外税的性质。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或销售额明显不合理时,税法确定,按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价格确定;无同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5%。

对属于应同时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定额征收消费税的,销售额为上述组成计税价格(两税一价);若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应换成为销售额(不含税价),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

影。向增值税额多少的因素不仅有销售收入、纳税环(节)、税率等方面,而且还取决于扣除税额的多少。在产品销售收入、纳税环(节)、税率上的避税与反避税基本上与消费税的内容相同,故不再复述。在此仅谈谈与消费税不同的方面,重点谈谈在扣除税额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原税法规定有购进扣税法(包括在部分行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为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与国际增值税的方法相通,国家税务局做出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增值税法规,另立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一律按新购进扣税法(凭购进发货票注明的税款扣税)计算当期扣除税额。

1.利用会计核算的时间差多算进项税额

由于新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当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常用的手法有:

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因此企业收支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上述避税的行为,一般通过对材料有关账户与进项税额的账户进行复核与分析就不难发现,特别是要注意材料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冲销的是什么,如属上述业务行为是否相应冲减了进销税额。计算冲销进项税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进项税额明细账上找出该批货物或劳务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时,可用下列公式计算出应冲销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比率=当期进项税额之和×进项税额比率

用上述公式计算出当期应冲销的进项税额后,应在进项税额及有关账户上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2.将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清项税税额中扣除

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分类: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用于集体祝贺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上项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税额中抵扣。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或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要检查发现上述避税问题,就需要对进货发票、原材料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在产品的账户(生产成本)的贷方或借方红字、产成品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真实性质,加以区别和划分。如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为简化计算,税法规定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折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比率×全部销售客

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是指免税或非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全部价款,如找不出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当然,由于市场价格是可变的,企业可以压低市场价格的办法来实现避税。

第6(节)混淆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避税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指一些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是与一般纳税人相比较而言的。划分两者的基本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或收入、利润多少为标准,关键是看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以规模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为便于掌握和有利于统一政策,这个标准必须量化。而一般来说,大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所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标准如果量化,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比较适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但是另一方面,大企业会计核算未必都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未必都不健全。因此,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仅以年销售额作为惟一标准是不行的,还必须辅之以定性标准,即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虽低也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虽高,也作为特殊纳税人对待。由于有了这样较为灵活的划分原则,使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两者间互相转化成为可能。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包括以下4类:

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此类纳税人大致上是较小企业和企业性的事业单位;

年销售额虽超过大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非企业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此类单位一般来说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6%)

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40万元,进货税额5.1万元(增值率约为25%),适用增值税率为17%。

用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40万元×60%=2.4万元

用购进扣税法(发票抵扣法)计算:

可见,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那么企业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才能达到避税的目的呢?

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

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影响了应纳税额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为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为正比关系。

按6%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3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少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低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反之当增值率高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高于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增值率后,可选择为一般纳税户或小型纳税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反避税的办法也只有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排除“核算健全”与否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对于达到年销售标准的企业,核算不健全,要限期改进,使之健全核算;统一计算方法,以减少企业自己选择的余地。

第7(节)减少销售税额的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