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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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零售企业安全管理基础(2)

对于小型零售企业,安装电子防盗系统的必要性不大,可以采用国外广泛使用的防盗镜保护,防盗镜一般安装在卖场的各个角落,能让售货员方便地监视整个卖场内的情况,再配合安全的商品陈列、售货员的巡视,一般可以满足其对防盗的需要。

对大型零售企业,包括仓储式超市,因为其卖场的面积大,经营的商品品种多,每个售货员负责的区域广,依靠售货员来监视整个卖场内的商品已不大可能,与一般零售企业相比,它的丢失情况较为严重,因此,非常有必要安装电子商品防盗系统EAS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对于大型的超市商场,服装类占到商品陈列的大部分,在卖场设计中一般均采用开放式陈列。针对各个地区的失窃情况,建议在失窃率较高的地区,对最易丢失的裘皮大衣、女性内衣、高档西服等制品采用局部封闭的保护方式,以便于安装电子商品防盗系统,确保最佳的防盗效果。

图书音像店是失窃案件高发地区。对开架销售的图书音像店,如果不安电子商品防盗系统,其商品丢失是相当严重的。如王府井外文书店、三联书店、海淀图书城等均安装使用了先进的磁场防盗系统。

8.抢劫

由于零售企业的现金流量相当庞大,收银柜台又邻近于出人口的位置,在金钱一进一出的同时,难免引起歹徒注意,而发生抢劫。抢劫的对象,除了零售企业本身之外,也曾发生歹徒在卖场抢劫其他顾客的事件。因此,在零售企业营业时间逐渐延长的趋势下,有必要对抢劫的情形加以防范。

9.停电应变处理

由于国内的电力管理仍未完善,而电力又是零售企业必备的营业条件,一旦停电,除了加速低温商品的损坏,以及无法营业的损失以外,还可能造成顾客或员工乘机窃取公司的财物。因此管理者必须针对停电,拟定一套应变作业程序,以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节)零售企业安全机构设置

一、安全部门管理概述

1.安全部门的产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零售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业务范围越来越广,社会治安情况越来越复杂,零售企业安全保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来的无专职保卫人员的形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了。

零售企业安全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现在,我国的零售企业一般都设有安全部,或称保安部、保卫处。由此可见,零售企业安全部是现代商业发展的必然产物。

2.安全部门的性质

安全部是零售企业的保卫组织,是负责零售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列入零售企业组织机构的编制,由零售企业负责供给,受零售企业总经理领导,具体负责零售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预防各种侵害因素的侵害,保障零售企业及其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零售企业安全部的这个性质,既符合我国政府的规定,又符合零售企业当前的管理体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零售企业的管理体制,普遍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与此相适应,零售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列为总经理负责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总经理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同零售企业的经营任务、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总经理、各部门经理都要亲自领导安全保卫工作,每个小组、每一个人员也都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卫责任。

因此,安全部必须隶属于零售企业总经理,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听从总经理的指挥,完成总经理布置的各项任务。否则,零售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无法实现。

3.零售企业安全工作的特点

(1)具有明显的服务性

安全保卫工作要与各种侵害因素作斗争,即既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又要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还要防备各种自然力的破坏作用。要完成这些任务,就必须在工作过程中注意服务性。思想上必须明确,零售企业是以服务为宗,旨,安全工作是整个零售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零售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同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紧密结合。零售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的优质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讲究仪容仪表,着装统一、整洁。工作时候精神饱满、思想集中。接待顾客和外来人员要诚恳、谦和、庄重、大方。

讲究文明礼貌,尊重顾客,注意礼(节),切忌失礼,礼(节)要因人而异。一些常用敬语如欢迎、再见、对不起、谢谢等,不仅会熟练运用,而且还会用外语对话。举止文明、态度和善,不大声喊叫,不讲粗话和脏话。

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国家机密,不做超越职权范围的事,不得随意接受外宾馈赠,更不能向外宾索取财物,严禁向外国顾客泄露国家秘密。

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工作,对零售企业员工的处理要严,影响面要小;对国外顾客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切忌自作主张,擅自处理。发现紧急情况,应沉着冷静,先把肇事人带离现场,把问题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果断地制止事态的发展,然后再作处理。处理这类问题既要坚决严肃,切忌犹豫不决,又要以礼服人,不要粗暴待人。只有把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同开展优质服务工作结合起来,才能取得顾客信任,才能使安全保卫工作同零售企业的总体经营工作协调起来。

(2)内容多样

由于零售企业所接待的顾客不一,顾客来店的目的不一,顾客来店时间不一,顾客生活习俗的不一,零售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仅要维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而且要维护零售企业本身各种先进服务设施的安全,如华丽的装饰、豪华的用具、先进的电器设备、观光电梯、旋转餐厅、屋顶花园、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要维护零售企业内部各公共场所如营业大厅、餐厅、咖啡厅、酒吧、舞厅、音乐茶座、弹子房、电子游戏机室、游乐场、健身房的治安秩序;还要保护零售企业银柜,确保银柜安全以及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各类案件。

(3)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零售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零售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另外,对待同一个行为,由于行为者的国籍不同,行为发生地不同,处理的依据、方式和结果也会不同。因此,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要懂得国内法、外国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还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它既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又是法律实施的指导,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政策又是处理问题的依据。有法必须依法办事,无法必须按现行政策办事。特别在我国尚无统一的零售企业治安管理法规时,更需要强调按政策办事的重要性。

执行政策必须严谨,在零售企业安全保卫工作中涉及顾客方面的事项政策性就特别强,必须严谨对待,作为零售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必须懂得一些外交、侨务、民族、对台、宗教、知识分子等方面的政策,才能妥善处理问题,做好工作。

(4)时间上的长期性与紧迫性

要有长期作战的观点,既然侵害零售企业安全的因素是客观的、长期的,那么零售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必然是长期的。其次,要有及时处理问题的干练作风,准时上下班,做好交接班。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巡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绝不能久拖不决,以缩小影响,减少损失。

同时,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零售卖场是人员稠密、财富集中的场所,任何突发事件都会使顾客和零售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影响零售企业声誉,甚至损害国家形象,而处置得快就能减少损失和缩小影响。特别是顾客流量大,发生在顾客中的案件或事件,若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不仅确保安全,并且能挽回影响获得好声誉。反之,事过境迁,不仅不能查清处理,而且会造成不良的国际国内影响,有损零售企业的声誉。

二、安全部门的设立

1.设立安全部门的基本要求

在现代化的管理中各种机构的设置,都要力求精简、统一和有效,零售企业的安全部门也不例外。

(1)机构精简

精简即机构、人员要精,因事设职、职责分明,工作量饱满,工作程序简化,部门层次少、效率高。

(2)统一领导

统一即安全部门内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让安全工作成为统一的网络。

(3)高效率

有效即安全工作要讲究实效和办事速度,使安全部门成为速度快、效率高的机构。

2.设立安全部门的基本原则

(1)与企业的安全工作任务相一致

由于零售企业的管理机制不一,也带来了零售企业安全部门的不同任务。如有的零售企业的安全部门像企、事业保卫科一样承担内部一般刑事案和治安案件的侦破,有的则不承担,这方面案件概由公安机关负责。有的管消防,有的消防工作主要靠技术设施发挥作用,把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灭火系统划归工程部管理。有的零售企业的安全部门管门卫,有的则请保安服务公司负责门卫。有的零售企业其他部门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检查、考核方面需要投入较多的力量,有明的则主要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安全部只需检查督促等等。

(2)与企业的安全设施相一致

现代化的零售企业,安全设施也走向现代化。绝大部分高级零售卖场都安装自动灭火、报警、安全电视监控系统等,这些都需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技术防范与过去的单纯靠人力防范不同。一般地说,单纯的人力防范,投人的人力相对要多一些,但是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后,安全人员素质相应要提高,安全机构成员结构也要相应调整,使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能更好地结合起来。

(3)与企业的规模相一致

零售企业的规模一般以营业面积划分,如小型、中型、大型。因此,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力量的配备,必须与零售企业的规模相适应。大型零售企业,要强于中、小型的零售企业。此外,商场(超市)规模还体现在占地面积和建筑楼层的高低上,多数的豪华型零售卖场是高层建筑,其防火要求比一般建筑要高。

(4)与企业的经营性质、管理体制相一致

因所有制和经营管理权的不同,我国目前零售企业的管理体制也有所不同。

内资商场零售企业不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一般都纳入国家工商局管理范围,零售企业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总经理是零售企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因此,安全部是零售企业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与零售企业的其他经营管理部门一样,直接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安全部作为专责安全保卫的职能部门,对各经营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这些部门的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单位,因为引进了国外管理机制,在安全机构设置上,既要与外方提出的管理体制相适应,不能强求完全按照内资零售企业的安全机构的体制格局,但又要强调我国国情,使安全机构有一定的地位和管理职能,如安全部门由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领导,安全部门全面负责零售企业的安全工作,同样负有检查督促的职责,进行业务指导。

外商独资的零售企业,经营管理完全由外方独自负责,安全机构的设置要与其管理体制相适应。有的零售企业可能属总经理直接领导,有的可能属于某一部门(如公关、人事等)领导,对此也不能强求一致。但是,可以通过公安等机关的行政管理,提出对独资零售企业安全工作的要求,以强化安全机关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