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乡镇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违反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故不交社会保险费、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等未构成犯罪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以及违法的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缴纳滞纳金。对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缴纳停产整顿;招用未成年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公安部门还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警告、拘留、罚款。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