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要求退伙有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一是法定退伙。
声明退伙是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而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退伙是指出现了法定事由,由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