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某画家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某酒厂对该画家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起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
该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本案中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的报酬权。由于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此,商标注册时必须先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同时,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侧重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比较的角度,因此,如果一个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享有合法性。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印刷等规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它具体包括:①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主要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授权而伪造其商标标识的行为;②未经或超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擅自任意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或不应知道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则不构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①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②在同一种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③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权利人在商标受到侵害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并要求民事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侵犯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通常是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一般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受害人在被侵害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处罚:①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刷和其他作案工具。②处以罚款:对侵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得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