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乡镇企业法》第十二条也明文规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