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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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生产力发展的原因及产品分配的顺序6

商品价格的构成

在尚未出现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的社会里,全部劳动所得都属于劳动者,因此获取各种物品所花费的劳动量就成了调节该商品应该购买、支配和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依据。

一旦资本在某些人手中积累之后,其中一些人就会利用它让别人为自己劳动。他们为这些人提供原料和生活必需品,以便通过出售其劳动产品来获取利润。因此,劳动产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价值和劳动工资之外,还应有一部分给这些资本持有者,因为他们从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有些人认为,资本的利润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监督和指导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然而,利润与工资全然不同。它们受全然不同的原则支配,它们与这个所设想的监督和指导的劳动量、难度和智慧并不构成什么比例。它们只受所投入的资本的价值支配,只与投资额形成某种或大或小的比例。

另外,土地一旦变成私有财产,地主便像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上的自然生长物,也要求征以租税。劳动者如果想在土地上进行采集或生产,必须向地主缴纳其劳动所得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了地租。于是,在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中,就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在任何社会,商品价格最终都要分解成为这三部分中的这个或那个,或者全部。而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不过,即便在最进步的社会里,也有一些商品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两个部分,甚至还有一些商品的价格单纯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只有渔夫的工资和渔业资本的利润两部分组成,有时在此种价格中也会包含地租,但极少见。另外,付给石匠的价格通常只是其劳动工资,其中既没有地租部分,也没有利润部分。

任何人只要其收入来自自己的资源,那么它必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运用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一个人自己不使用其资本而借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取收入,这种收入叫做利息或收益。所有来自土地的收入统称为地租,它属于地主。

一切赋税,一切建立在赋税基础上的收入,比如所有的工资、养老金以及各种各样的年金,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个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或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里支出。

在一个文明的国家里,交换价值单纯由劳动构成的商品很少见,大部分商品中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因而社会劳动全年生产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总是大大超过产品在种植、加工和运输以及投入市场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量。假若社会每年能够运用它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量,那么由于劳动量会年年增加,后一年度的生产物将比前一年度的生产物具有更大的价值。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用全部年产物来维持劳动阶级的生活,反而每年都有大量生产物被游手好闲的阶级消费。一个国家的年产物的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减少,还是不增不减,取决于这一国家的年产物每年按照什么比例分配给这两个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