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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知政”与参政议政

人民选代表,自然是代他们去参政议政,但代表除却具备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外,还须有“参政议政”所必备的条件。这条件,就是掌握和了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情况的权利,也就是“知政”权。

在那众多的代表中,确也有代人民而不表者,之所以如此,“参政议政”的能力差,大抵是缘由之一,但又不是唯一的缘由。没有机会和条件去掌握了解作为代表应该掌握了解的情况,没有“知政”权,大抵也是原因之一。

常见有代表于人代会期间提出诸如“门前修条路,尾后建座桥,小巷挖个排水沟”之类的问题。但若涉及政府及“两院”的工作时,则“不知今夕是何年”了。平心而论,如此代表,是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代表。那么,怪代表吗?不能。他除了掌握和了解“路、桥、沟”之类的日常小事之外,实在也无从知晓政府和“两院”的内情。那么,他又为何不去了解呢?不是他不去了解,而是他缺少着这样的机会和条件。除了每年例会之前的视察外,代表们很难再有机会去全面了解他们作为代表应该了解的情况。即使是例会之前的那一次视察,也的的确确只能称它作“视察”,——用车拉着代表们走马观花般地走一番。如这般的视察,代表们了解的程度如何,能否很好地发挥“知政”权,心中有无“参政议政”的路数,不能不让人怀疑。

既是人民代表,他就不单是呼吁一些“路、桥、沟”的日常琐事,还要能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积极放映人民的意愿与要求,还要能参与全国或本地区重大事项的讨论,提出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意见。

“参政议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的主要职责,而“知政”则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下。不知政,既无从参政,也无法议政,自然,也就不能完成人民赋予的重任。

19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