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6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了记者曾业松采写的河北省三河县白庄村农民冤案平反的纪实文章。正如编者在“提要”中所说,“本案情节曲折,催人泪下。”但读完全文,我更多的则是愤怒和困惑,是悲哀和无奈。
1984年,西岩府乡违法占用白庄村农民的土地,农民荣殿宏、白希明等人为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到省城和地区上访。然而,农民的抵制违法占地和不畏权势的行为,换来的却是持续1O年的悲惨冤案:荣殿宏被县委派来的工作组“单独座谈”后不明原因地暴死;荣的妻子李秀芬、儿子荣宝仁、荣宝明以及农民白希明、吴云贵遭司法机关的逮捕;李秀芬、白希明、荣宝仁以“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拘禁罪”的莫须有罪名被判徒刑。在农民长达1O年的喊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中办、国办信访局对此案进行了多次干涉,但也未能使河北省的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这一天大的冤案进行纠正。而这冤案的所谓“平反”,却是由于记者、律师冲破种种障碍,四处奔走为民请命的侠肝义胆引起的强烈的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和正义的呐喊。正是他们的干预和呼吁,1994年春节前夕,经过了漫长的10年的法律与权势、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农民们“终于看到了云开日出的这一天”。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来到三河县,登门向受害农民赔礼道歉,当场宣读改判决定:“被告人白希明、李秀芬、荣宝仁、吴云贵、荣宝明无罪”。而对违法占用的农民土地的处理,赔偿竟不足4万元。这就是农民看到的“云开日出”,这就是对农民们蒙冤达1O年的冤案的“平反昭雪”。仅仅是一个改判无罪和赔偿不足4万元。一个发生在农民与乡政府间的法律纠纷,酿成了如此灾难深重的巨大冤案,经历了如此漫长曲折的时间过程,这样的一种结果,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云开日出”、“平反昭雪”。
荣殿宏是怎么死的?哪些人对他的不明原因的暴死负有责任并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李秀芬等人的无辜被捕和坐牢是谁造成的?为什么不追究?李秀芬因在狱中的磨难而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因公安人员多次夜闯民宅逼迫而致的精神失常,是谁的责任?为何不予赔偿?荣宝仁服刑期间,怀孕在身的妻子因精神的压力和生活的无助造成婴儿死亡和自己大流血几乎丧命的灾难,是谁的责任?怎样弥补她的精神、物质以及生命的损失?荣殿宏一家及农民们10年来所遭受的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失,如何补偿?谁又负责任?
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法律因而是为社会人民大众服务的。“法律”造成了冤案(这冤案自始至终都是在“法律”的外壳下酿造的)。法律又“平反”了冤案。而凭借法律制造冤案的人,为什么法律不能对他们有所作为呢?我们不能忽视编辑在刊发这则纪实的版面栏头“天平”中摘刊的邓小平同志的一番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农民以10年的对法律和正义的执著,以巨大的生命、精神和经济的代价,终于讨得了一个“无罪”的说法。在这里,农民最初为抵制乡政府违法占地的上访申诉被忽略了,省地县三级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被忽略了,案件的结果仅仅是对农民通过法律途径抵制乡政府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应有的巨大冤屈和迫害给了一个“无罪”的定论。人们不禁要问:那么,究竟谁有罪呢?没有这个说法,这案子,依然还是一个冤案!没有这个说法,法律依然不是人民的法律!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