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物流企业规范化管理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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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物流配送包装作业管理规范(3)

主要指易加工、易包装、易充填、易封合以及适应自动包装机械操作、生产效率高等。提高包装效率,简化包装程序是节约包装费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减少提前期,提高物流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包装材料的加工操作性能主要取决于包装材料的刚性、挺力、光滑度、可塑性、可焊性、易开口性、热合性、防静电性等。马口铁被广泛用作包装材料,是因为它具有很好的可焊性能,能够方便制造各种密封容器。

⑷经济性

主要指经济合理地选择包装材料,体现节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设备费、劳动费和提高包装效率等。对于密度较小的托盘货物,人们常用塑料薄膜作为包扎固定的材料,因为它使用起来十分简单方便:利用静电和弹性,使用时无需热合处理和变形处理;利用它的易切割性,解除包装时无需任何机械设备;同时它质地轻巧,可塑性很高,既不会太多地增加总量,也不需要占用许多空间,可以说这两项指标都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能够很好地节约包装费用和物流费用。

⑸是否便于使用

主要指便于开启和取出内装物、便于再封闭等。主要取决于包装材料的启闭性能、不易破裂性以及包装容器的结构等。无论对于销售包装或者运输包装,方便实用都十分重要。

2.包装设备的选用规范

⑴裹包设备

用挠性包装材料进行全部或局部裹包物品的包装设备统称为裹包机械。裹包机械的共同特点是用薄形挠性包装材料(如玻璃纸、塑料膜、拉伸膜、收缩膜等)将一个或多个固态物品进行裹包,广泛用于食品、烟草、药品、日用化工品、音像制品等领域。

⑵捆扎设备

捆扎设备是利用带状或绳状捆扎材料将一个或多个包件紧扎在一起的机器,属于外包装设备,目前我国生产的捆扎机基本上采用塑料带作为捆扎材料,利用热熔搭接的方法使紧贴包件表面的塑料带两端加热加压粘合,从而达到捆紧包件的目的。

⑶计量充填设备

计量充填设备是指将待包装的物料按所需的精确量(质量、容量、数量)充填到包装容器内的机械。充填液体的机械称灌装机。计量充填机械一般由物料供应装置、计量装置、下料装置等组成。它可以作为一种单机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各种包装机组成机组联合工作。

⑷称重式充填机

称重式充填机是由供料机构、称量机构、开斗机构构成。由供料机构将待称物料供到称量机构中,当达到所需要的重量时停止供料,再由开斗机构进行开斗放料充填,从而完成称重充填作业。

⑸灌装设备

灌装设备主要用于食品领域中对啤酒、饮料、乳品、酒类、植物油和调味品的包装,还包括洗涤剂、矿物油和农药等化工类液体产品的包装。包装所用容器主要有桶、瓶、软管等。按照灌装产品的工艺可分为常压灌装机、真空灌装机、加压灌装机等。灌装机械通常与割口机、贴标志机等连结使用。灌装机的计量方法有定位法、定量法和定时法三种,它们均有相应的控制装置。

⑹封口设备

封口机是指在包装容器内盛装产品后对容器进行封口的机械。

3.包装标记

配送包装标记是根据物品本身的特性用文字、图形、表格等按有关规定标明的记号,通常要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尺寸、出厂时间等,进口物品还要标明进口单位、商品类别、贸易国及进口港等。配送包装标记分为以下几类:

⑴货物收发地点、单位标记

这是用来表明货物起运、到达地点和收发货单位等的文字记号。在铁路行李运输中,经常采用。对于进出口商品,这种标记有外经贸部统一编制向国外订货的代号。这种标记主要有三个作用:加强保密性,有利于物流中货物的安全;减少签订合同和运输过程中的翻译工作;作为运输中的导向作用,可以减少错发、错运等事故。

⑵描述性标记

主要是用来说明物的实体的基本情况,例如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重量、出厂日期、地址等。对于时效性较强的物品还要写明成分、保质期等。

⑶等级标记

用来说明物品质量等级的记号,常用“一等品”、“优质产品”等字样。

⑷牌号标记

牌号是用来说明货物名称的标记,其一般不提供有关物品的其他信息。牌号标记应印制在包装的显着位置。

三、包装检验操作规范

1.包装检验是根据订货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配送货物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等进行检验。

2.进行包装检验的第一步便是要核对外包装上的货物包装标志是否与订货合同及配送要求相符。对配送货物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配送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货物,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货物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最后,还要检验货物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货物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3. 对配送货物的包装检验,可以采用一般抽样法或在当场检验,还可以在进行衡量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包装检验一般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安全性能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和订货合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法令要求,对配送货物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配送货物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应由配送机构根据订货合同的规定和有关行业规定和要求进行检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经济财产免遭侵害。

⑵品质检验

也成为质量检验。是指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就配送货物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订货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货物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货物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

⑶卫生检验

卫生检验主要是对配送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

((第四节))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90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二、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三、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

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

标志号 标志名称 标 志 图 形 对应的危险

货物类项号

标志1 爆炸品

(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1.1

1.2

1.3

标志2 爆炸品

(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1.4

标志3 爆炸品

(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1.5

标志4 易燃气体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2.1

标志5 不燃气体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绿色)2.2

标志6 有毒气体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2.3

标志7 易燃液体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3

标志8 易燃固体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红条)4.1

标志9 自燃物品

(符号:黑色,底色:上白下红)4.2

标志10 遇湿易燃物品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蓝色)4.3

标志11 氧化剂

(符号:黑色,底色:柠檬黄色)5.1

标志12 有机过氧化物

(符号:黑色,底色:柠檬黄色)5.2

标志13 剧毒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6.1

标志14 有毒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6.1

标志15 有害品

(远离食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6.1

标志16 感染性物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6.2

标志17 一级

放射性物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附一条红竖条)7

标志18 二级

放射性物品

(符号:黑色,

底色:上黄下白,附二条红竖条)7

标志19 三级

放射性物品

(符号:黑色,

底色:上黄下白,附三条红竖条)7

标志20 腐蚀品

(符号:上黑下白,底色:上白黑下)8

标志21 杂类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GB 6944的规定编写的。

四、标志的尺寸、颜色

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尺寸

号别 长 宽

1 50 50

2 100 100

3 150 150

4 200 200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2.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按标志1~21规定。

五、标志的使用方法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2.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4.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 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6.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六、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