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文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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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文化(1)

伊斯兰法文化在其整个文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伊斯兰法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目前,世界上有10亿多穆斯林,遍布亚、非、欧,有50多个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支配着穆斯林的生活,有些国家甚至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以教法来治理国家。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与各伊斯兰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里的交往日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彼此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已成为相互合作的必要前提。对于国人而言,了解伊斯兰法文化,便成为了解伊斯兰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研究伊斯兰法文化,自然而然地成了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伊斯兰法文化的形成

伊斯兰法文化是随着伊斯兰教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它的形成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先知穆罕默德时期(公元610年—632年)

公元610年,先知在他的故乡麦加开始传播伊斯兰教。他在麦加的13年当中,《古兰经》“启示”的内容虽然很少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但他所弘扬的“真主独一”,赏善惩恶,末日报应精神,为在麦地那时期形成的法律条文打下了法律思想基础。有了这样一个坚定的思想基础以后,在麦地那,根据建立穆斯林公社的需要,就顺利地转入了立法制宪时期。这个时期,《古兰经》“启示”的内容,除了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和“五功”(念、礼、斋、课、朝)以外,更多地侧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关于饮食禁忌的规定,关于交易借贷、债权债务、遗产继承、解放奴隶、婚姻家庭与凶杀复仇等民事和刑事法令,关于交纳赋税、严禁赌博与高利贷等财经法令,关于抵抗侵略、反击敌人的战争动员与结束战争,实现和平的军事法令等等。与此同时,先知本人的言论和行为,为伊斯兰法制的形成起到了必要的补充和诠释作用。《古兰经》对好多问题只作提纲挈领的原则规定,经过先知对这些经文的权威性解释或补充,才使伊斯兰法律系统化、具体化、规范化。这个时期,由于先知本人的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穆斯林的法律意识相当强,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分得很清。这个时期为伊斯兰法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四大正统哈里发时期(632年—660年)

四大哈里发指的是先知去世后的四位继承人,他们是艾布·伯克尔(632年—634年在位)、欧麦尔(634年—644年在位)、奥斯曼(644—656年在位)、阿里(656年—661年在位)。这四位是圣门弟子,也是先知忠诚的战友。他们精通《古兰经》和《圣训》,雄才大略,励精图治,功勋卓著。他们对伊斯兰法制的最大贡献是对《古兰经》的汇集、编订和正确的经训解释与运用。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哈里发们严格遵守圣行,立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依据,并注重集体协商。这个时期被认为是先知去世后穆斯林历史上执法守法的理想时期。

(三)再传弟子时期(约660年—718年)

倭马亚王朝的建立,虽然改变了哈里发的民选传统,开创了哈里发职位父传子受的先例。但是这个时期,由于大批圣门弟子还健在,伊斯兰的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部分圣门弟子由麦地那分赴各个城市,如巴士拉、库法、开罗、大马士革等地,他们在各地积极宣传教法,努力培养弟子。后人称这批弟子为再传弟子。这个时期的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在解释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如被后人称为“穆民之母”的阿依莎,还有阿布杜拉·欧麦尔、艾奈斯·马立克,以及麦地那的七大教法学家都是当时的著名法律解释家。这个时期,伊斯兰国家的疆域不断扩大,皈依伊斯兰教的民族众多,各种文化纷至沓来,揭开了伊斯兰法律学术研究的序幕。

(四)伊斯兰法文化的鼎盛时期(8世纪至10世纪中叶)

这个时期正值阿拔斯王朝兴盛时期。伊斯兰国家疆域辽阔、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为伊斯兰法文化的发展打下了社会经济基础。这个时期的法学研究空前活跃,法学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正统派)中出现了哈乃斐、沙菲仪、马立克、罕白里四大法学派,并有了法典的编辑。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批出类拔萃的创制法律的学者,他们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本依据,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实际,演绎出法律。各主要学派的法律观点,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和全社会的认可。这个时期,伊斯兰法文化日渐完善和成熟,伊斯兰法制基本定型。

(五)保守稳定时期(10世纪中叶到17世纪)

这一时期,由于伊斯兰法制基本定型,加之整个穆斯林社会经历由盛而衰的转变,法制建设方面建树不大,处于墨守成规,相对稳定时期。尽管出现了一些杰出的法学家,但他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前辈著作的诠释和阐述方面,较少创新发展。有的人甚至认定“创制之门已被关闭”。

(六)发展创新时期(18世纪至今)

近现代以来,东西方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尤其是随着殖民主义对各伊斯兰国家的入侵,使得伊斯兰国家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个时期,人们普遍关心的是伊斯兰法如何面对新情况,如何解决新问题。法学家们认为,应该重开创制之门,充分运用伊斯兰教中原有的富于生机和活力的原则,力求使伊斯兰法与现代社会相适应。这个时期,穆斯林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严峻。伊斯兰法学家们正在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指导,吸取东西方各国法文化之精华,通权达变、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个领域,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丰富和充实伊斯兰法文化。

伊斯兰法文化的形成经历了以上六个阶段,并且还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那么,伊斯兰法是怎样形成的?它的源泉有哪些呢?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伊斯兰法的立法源泉。通常伊斯兰法的立法源泉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古兰经》

《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的“启示”、人类的指南,故而成为伊斯兰法的首要依据。《古兰经》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属于调整人与真主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念、礼、斋、课、朝等宗教功修;另一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商业贸易、债权、债务等民事内容方面和有关奸淫、盗窃、杀人、抢劫等刑事内容。其他还有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内容。

2.圣训和圣行

“圣训”和“圣行”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录以及对某项事物的默认。“圣训”和“圣行”的内容大致可分为:(1)言语的圣训。主要内容是先知对《古兰经》含义和律例的诠释,以及圣人本人的有关伦理道德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训导和箴言;(2)行为的圣训。是指先知本人虽没有说过,但在宗教功修、饮食起居和其他方面所作的示范;(3)默认的圣训。是指圣门弟子在遇有先知未亲自参加或过问的情况下,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运用自己的判断,对某项事物进行处理,得到先知本人的默认,这在法律上被归于“圣训”,因而成为“圣训”的一部分。《圣训》成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立法依据和源泉。

3.“公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其中有些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法学家们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原理,从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法律见解,如果权威的法学家们对这些新问题所持的意见一致,那么这些新见解就可以作为断案的根据,供法官采用。这就是伊斯兰法立法的第三个源泉,即“公议”(伊直麻尔)。有了“公议”和下面将要谈到的“类比”,使得伊斯兰法律摆脱了僵化和凝固,充满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4.“类比”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学家和法官碰到《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直接涉及的问题,他们可以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中已有的规则类推、比照,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先知本人是首先提倡类比原则的人。他曾鼓励他的弟子在处理《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现成答案的案子时,运用类比原则。不过,伊斯兰法学家们为了防止人们滥用“类比”原则,对此做了严格规定:(1)必须以《古兰经》、《圣训》和“公议”为基础;(2)结论不得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抵触;(3)赖以类比的训诫或实例应具有普遍性;(4)律例的根据必须明白无误。

伊斯兰法文化通过上述六个阶段的发展,经过上述四个源泉的充实,使之不断完善,不断更新,进而成为一种内涵丰富、独具特色、自成一体的法文化。

二、伊斯兰法文化的主要内容

伊斯兰法文化包罗万象,内容丰富,难以尽述,但最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文化

宪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据此,在伊斯兰法文化中,能具备上述特征者,为《古兰经》。《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为人类制定的根本大法。穆斯林学者认为,《古兰经》不仅是伊斯兰世界“万法之源、万法之母”,而且还是全世界全人类的“万法之源、万法之母”。因为现代宪法的内容,局限于一国的主权,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等,而《古兰经》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各个领域,超越国家、民族,面向全人类。

《古兰经》的制宪原则主要有:

1.真主主权说。一般世俗的法律观点都认为,立法权在人,这个“人”有时候是皇帝、君主,有时候是人民,根据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总之主权在人(民)。而伊斯兰则认为,宇宙之主——安拉创造了天地万物,包括人在内。《古兰经》指出:“真主是创造万物的,也是监护万物的。”(39:62)主张天地万物为安拉所有(2:255)。因此终极的主权属于安拉。《古兰经》指出:“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45:27)也就是说,安拉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拥有者、监护者。任何一种生物不能脱离安拉而自有、自主、独存;万物之灵长、天地间的精华——人也是如此,人对自身的生死存亡,也不能自主。真正拥有完整主权者,非安拉莫属。故伊斯兰国家的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确认国家的终极主权属安拉。

2.先知权威说。安拉虽是宇宙之主,拥有终极主权,但人间的事情安拉不会直接干预,而是通过派遣使者来管理。使者既是凡人又不同于凡人,使者肩负传达安拉命令,实施安拉大法的使命,故要求人们服从安拉的同时,要服从先知。《古兰经》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你们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主事的人。”(4:59)

3.实行协商制度。根据伊斯兰教义,安拉虽为人类制定了根本大法——《古兰经》,但《古兰经》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根本性的、指导性的。对于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具体事物,安拉要求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智,发挥人的创造性、主动性去判断,去处理。但是鉴于个人智力、能力、精力和其他局限及弱点,伊斯兰又反对人们独断专行,搞独裁政治。凡是国事、众人之事都要求协商协作。《古兰经》指出:“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2:38)“当与他们协商公事。”(3:159)先知穆罕默德凡遇有重大事务,都曾与迁士、辅士及其弟子、战友磋商研讨,有时甚至放弃自己的主张,而采纳众人的意见。由此可知,伊斯兰实行的政体是议会民主政体,而非专制独裁政体。

4.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真主赋予说。根据伊斯兰法理,公民都有一些真主赋予的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生命权、财产权、名誉权、受教育权、信教权、劳动权等等,这些都是真主赋予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再如念、礼、斋、课、朝“五功”,以及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其他义务,也都是真主赋予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废除。

5.真主面前人人平等说。伊斯兰法哲学主张,全人类都是真主大家庭中的一员,真主面前人人平等。伊斯兰极力反对建立在门第、财产、种族、民族、语言、文化等基础上的等级观念。《古兰经》反复强调,真主创造了许多部落和民族,为的是互相了解。在真主看来,人类当中最高贵者为最敬畏真主者。(49:14)先知也不断声明,阿拉伯人不比波斯人优越,白人不比黑人优越;真主看人的心灵与行为,而不看人的外表与躯体。

6.公平、自由、秩序说。根据伊斯兰的法理,公平、自由、秩序是法律的价值所在,也是目标所在。“公平”一词,在《古兰经》中分别用两个字表达:一是“Adil”;一是“Kict”。《古兰经》指出:“我确已派遣我的众使者去传达我的许多明证,并降示天经和公平,以便众人谨守公道。”(57:25)又说:“真主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38)“自由”一词在阿拉伯语中为“Harriye”,与之相对的词是“雷棍”(Rikk),其意为“奴隶”与“束缚”。伊斯兰反对奴隶制度,主张解放奴隶,实行自由平等。“自由”还表现在意识形态方面,主张信教与不信教都有自由。《古兰经》指出:“宗教信仰无强迫。”(2:255)伊斯兰在提倡公平、自由的同时,还主张秩序,力求使个人自由与社会制约相统一。它要求人们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时,不要侵犯别人的自由,不要危及群体的安全。对此,先知本人曾作了一个形象的描绘。他说:“维护真主的法度者和以身试法者的比喻,就如一群人对航行海洋上的船座分配,实行抽签,有的人抽到上等舱,有的人抽到下等舱。住下等舱的人们如果需要饮水时,他们就要经过上等舱取水,但是住上等舱的人们说:‘我们不愿意你们上来干扰我们。’于是住下等舱的人们说:‘如果非要这样的话,我们也是这只船上的一员,我们也有我们的一份儿,我们只好在属于我们自己的位置上钻通船底取水了。’假使船长让这些住上下舱的人们为所欲为,不受船舶规章制度的约束,那么,将会船毁人亡,众人难免同归于尽;假使上下都互相克制,同舟共济,大家便能安然无恙。”旨在说明,自由与秩序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

(二)民法文化

在伊斯兰民法文化中,包含了经济法文化、商法文化、婚姻法文化、所有权法文化、债法文化、继承法文化。这些法文化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很难截然分开。为叙述方便,姑且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