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文化新论
8156900000014

第14章 伦理文化(4)

(6)挑拨离间。居心不良的人,最怕人们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唯恐天下不乱。于是,鼓动那三寸不烂之舌,无中生有,说三道四,挑拨离间;在人们中间播下不信任的种子,使朋友疏远,弟兄结仇,夫妻反目,而他自己坐收渔翁之利。对此种行为,伊斯兰坚决反对。《古兰经》提醒人们谨防上当受骗,说:“你不要顺从每个妄誓的,卑贱的,说谎的,进谗的。”(68:10)穆圣严厉地指出:“挑拨离间的人,不得进乐园。”“真主的仆民中,最恶劣的人,就是那些在朋友之间拨弄是非,吹毛求疵,毁誉无辜,离间友情的人。”

(7)侦察隐私。个人隐私是一个十分敏感的区域。每个人都有一些无损于社会的,不愿公开,不愿被人知道的秘密。这些秘密(隐私)一旦被人窥探,就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会陷入极度的精神紧张之中,对人际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伊斯兰要求人们尊重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要去窥探它。《古兰经》说:“有信仰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进入他人的家去,直到你们请求许可,并向主人祝安……如果你们发现别人家里没有人,你们就不要进去,直到你们获得许可。”(24:27—28)“你们不要互相侦探。”(49:12)同样,伊斯兰也禁止人们偷听别人私下的谈话。穆圣说:“谁被人们所讨厌,而偏偏要侧耳细听人们的谈话,在复活日,这种人的耳朵里,将被灌人铅水。”

窥探别人的隐私,本身是一种罪恶;如果再将所窥探到的内容加以宣扬、传播,并进行嘲笑,起诨名、绰号等等,那么,就是罪上加罪了。《古兰经》说道:“有信仰的人们啊!你们中的男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许胜于嘲笑者。你们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许胜于嘲笑者。你们不要互相诽谤,不要以诨名相称;信仰以后,再以诨名相称,这称呼真恶劣!未悔罪者是不义的。”(49:10—12)可见,窥探别人的隐私,然后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互相嘲笑,互相起绰号,是为伊斯兰所禁止的。

(8)逢迎谄媚。在生活中,总有人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很夸张地肉麻地赞美他人的优点,以博得他人的好感。伊斯兰既反对人们揭露别人的隐私,嘲笑别人,侮辱别人;同时也反对讨好巴结别人。穆圣曾听见有人夸赞某人,言过其实,就说:“你算捣断某人的脊梁筋了。”有一段《圣训》记载:当时有一个人来见穆圣的战友欧斯曼,当面赞扬不已。在场的一位名叫米格达德的人便抓起土往赞扬者脸上撒,并说:“穆圣说:‘你们遇见巧言令色者,当用土扬其面。’”若人人如此,阿谀奉承、溜须拍马者就没市场了。

(9)行贿受贿(热什瓦)。行贿是为了以更少的付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受贿,是以不能秉公办事,牺牲第三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两种行为均在禁止之列。《古兰经》警告道:“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据《圣训》记载,穆圣曾派阿布杜拉·本,勒瓦哈到犹太人地区,以便估算一下他们所应缴纳的田赋,犹太人获悉后,就将一些财物给他,以作礼品。阿布杜拉告诉他们说:“你们所拿来的这些财物,都属贿赂,那是非法所得,我可不能接受。”穆圣说:“愿真主谴怒向官吏们行贿者和使官吏受贿者。”

以上就是伊斯兰所禁止或谴责的恶行和恶德。

伊斯兰号召人们根据自己的能力惩恶扬善。穆圣说:“你们当中谁要是看见有人作恶,就用手去制止他;若做不到,就用舌头去规劝他;若做不到,就用心去憎恶他,但这是最弱的信仰了。”可见,对于恶,有能力者最好是当场加以制止;无能力者,至少要表示深恶痛绝。否则,一个人连最起码的是非感、善恶感都没有,爱憎不分明的话,信仰也就成了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伊斯兰文化,凡是违背宗教伦理规范的罪过,如放弃礼拜,放弃封斋等,违犯者只要向真主忏悔,祈求真主宽恕,并加以补救就可以;而违背社会伦理规范的罪过,如诽谤他人,诬陷他人,等等,违犯者除了向真主忏悔,祈求真主宽恕外,还需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请求原谅。否则,末日审判时受害者会控告害人者,害人者会受相应的惩罚。因此,伊斯兰强调,凡是侵犯过别人的利益,伤害过别人的感情的人,在世的时候,应抓紧时间及时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请求谅解。这是伊斯兰伦理文化调节人际关系的措施之一,以此来填平鸿沟,消除误会,弥合分歧,化解矛盾,联络感情,缓和冲突,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正常化,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

第四,中庸、均衡论。伊斯兰对任何事物都主张中庸、均衡原则。既不可不及,也不可太过。无论对宗教问题,还是对各种社会问题都提倡中和、适度,反对偏激,反对走极端。如对今世与后世,主张两世兼顾;对信仰与理性,主张相互调和,相辅相成;对物质与精神,提倡和谐统一;对经济与文化,主张均衡发展;对出世与入世,主张出入并重,以出世的精神做人世的奉献;对个人与集体,既提倡群体价值,又不抹杀个人的个性;对权利与义务,既号召履行义务,又保证应得之权利;对理想与现实,既注意现实,又不放弃理想;对手段与动机,既看重动机,又不忽略手段;对生理与心理,既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又注重心理建设……由于伊斯兰的伦理观强调中庸、均衡,所以,穆斯林在处理诸如今世与后世、科学与信仰、物质与精神、个人与群体等关系时,并不存在二难选择,其中庸、均衡的伦理观使他们能够较自如地处理这些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人们看到穆斯林既是虔诚信仰真主者,又是积极的生产者和建设者;既是相信真主决定论者,又是科学的探索者和发明者;既是真主的忠实仆人,又是良好的国民、公民。

(三)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自然生态伦理规范。

伊斯兰认为,真主创造了自然万物——日月星辰,整个大自然气象万千、多姿多彩、和谐美妙,有高山、陆地、河流、海洋,还有空气、阳光、水和生活在地球上的无数种动物、植物。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个协调有序、生机盎然的宇宙大家庭。人类就是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而且是一个唯一有灵的存在,是天地间的精华,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因此,人除了处理好同类之间的关系以外,还得处理好同自身赖以生存的大自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同自然之间的关系,要求人们把握两点,一是接近自然而不崇拜自然;二是改造自然而不滥用自然。

根据伊斯兰的说法,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如刮风下雨、日起日落、四季交替等等,绝无神秘之处,人们不应对此心怀恐惧,盲目加以崇拜,而应该仔细观察自然,探索自然,领悟其中的奥秘,确证真主的存在,坚定自己的信念。《古兰经》号召人们说:“你们要观察天地之间的森罗万象。”(10:101)“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在有理智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他们站着、坐着、躺着纪念真主,并思维天地的创造。”(3:190)在《古兰经》的启发下,中世纪的穆斯林没有为天地之间的森罗万象而眼花缭乱,没有为自己树立什么山神、火神、水神、太阳神、月亮神等等偶像,没有产生对大自然的崇拜心理。相反,他们通过接近自然、观察自然、探索自然,悟出了一些道理,把握了一些规律,在自然科学研究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穆斯林在天文学、地理学、化学、物理学、植物学等领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占领先地位。中国穆斯林在自然科学方面也做出了可贵的贡献。

在研究自然,把握规律的基础上,还要利用自然造福人类。《古兰经》指出:“他以大地为你们的席,以天空为你们的幕,并从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出许多果实,做你们的给养。”(2:20)又说:“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服饰。”(16:13)就是说,人类通过合理开发,可以从自然中获取物质和能量,以满足自身的需求。但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却不能滥用自然。比如要求清洁卫生,不允许污染环境;要求慈爱一切有机物,对森林树木不可无节制地乱砍滥伐,对动物不可任意乱捕滥杀。穆圣不允许人们无故宰杀幼畜,不允许砍伐幼苗。

二、伦理文化的特点

由上可知,由于伊斯兰的一神论强调宇宙的统一性原理,由这种统一性原理出发,它在人与主、人与人、人与自然这三大对应关系中确立了一种不偏不倚,统一和谐的伦理规范,从而显示出与众不同的伦理文化特点。

在人与神的关系上,伊斯兰要求人们在牢固确立六大信条的基础上坚持五大功修,在所有领域都要体现人与主之间的主仆关系。判断事物的是非曲直时,不唯书、不唯上、不唯人,一切唯主命是从。确立真主统领宇宙万物,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以此来指导自己的道德实践。基督教也强调人与神的关系,但由于大多数基督徒最终都降低了宗教标准,溶化淹没在世俗洪流中,且由于教堂内有偶像崇拜的嫌疑(如十字架、圣母玛利亚及众天使的群像等),加之“三位一体”说,致使人神的关系日趋淡化,最终使宗教精神和宗教伦理几乎丧失殆尽,剩下的仅是一幅形式主义的外壳。佛教反对神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而且这辈子的人要负担上辈(前世)人的罪愆,把人捆绑在“轮回报应”的车轮上。儒家学说虽有对神的朦胧认识,但缺乏完整的信仰体系和功修体系,因此无法倡导人们对神(孔子称“天”)承担起应有的宗教责任。道教重视自然法则,因此在哲学上反映了无神论倾向。

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伊斯兰主张人人平等,不分肤色、语言、民族、种族,禁止人与人之间树立基于种族、地位和财富而起的壁垒。认为全人类都是真主的同一家庭成员,理应相亲相爱,和睦相处。此外,伊斯兰主张在个人与群体之间建立起一种均衡关系,既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又要他们承担起对社会应有的责任。基督教也提倡人类博爱主义,但是中世纪的大多数教会都屈从于罗马教皇的淫威,在同世俗政权和异教徒的同流合污中采取了迫害异教徒,反对科学的暴力主义政策,从而导致了对博爱主义的悖论。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由于文艺复兴运动(包括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对古希腊罗马文化结构中人文主义精神的肯定,逐步导致了该宗教向个人主义方向的倾斜。佛教以“慈悲”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在本质上是出于利他主义(即拯救芸芸众生)的愿望,但在实践中由于“曲高和寡”,真正能达到这种境界的人微乎其微。于是少数人(如僧侣)同现实彻底决裂,而多数芸芸众生则与现实妥协。儒教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以“仁”为核心、为宗旨,要求人与人之间讲仁爱,但同时又强调上下左右,尊卑贵贱的宗法传统,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仁爱陷于空泛、抽象,而难于实现。再说,儒教的传统义利观限制了人们正当的权利需求,历代统治者都以之作为要求人民只尽义务而不谈权利的精神工具,从而导致了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失衡状态。提倡无为而治的道教既不承认仁义,也不承认利欲,认为两者都是“残生伤性”,因此在人与人的关系上采取了否定主义的回避政策,最后走向超经验的自然主义。

伊斯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出接近自然而不崇拜自然,改造自然而不滥用自然的中庸之道。接近自然的目的是通过观察大自然的森罗万象,领悟大自然的奥秘所在,从而更好地把握宇宙的运动变化规律,坚定自己的信念;改造自然的目的是通过辛勤的劳动,合理地开发自然来创造幸福美好的人生。而基督教在强调神允许人类自由处理神所创造的万物的同时,忽略了自然给人类理性上带来的启迪作用以及改造自然所包含的精神价值实体。佛法的“依正不二”原理则主张人和自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这和新儒学派程颢“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学说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原始的儒教只注重人伦建构而忽略人与自然的关系。一代鸿儒董仲舒认定:“能说鸟兽之类者,非圣人所欲也;圣人所欲说,在于说仁义而理之。”而道教文化则崇尚自然,以自然为理性。譬如老子的“道法自然”说便是一例。但是道教的自然主义哲学只是一种立足于经验事实上的思辨模式,在伦理观、人生观上导致了法自然、求超脱的人生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