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文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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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婚姻家庭文化(2)

根据伊斯兰法,婚姻的缔结,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满意。这是因为,双方相互见面,相互满意以后,就不至于婚后再反悔,或者陷入苦恼之中。穆圣时代,有一位男子来告诉穆圣,说他将要同一位辅士的女儿结婚。穆圣问他:“有没有见过那个姑娘?”他说:“没有。”穆圣说:“那么,你应该去观察她一下!因为辅士们的眼睛里可能会患有什么疾病。”这就告诉穆斯林,在结婚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切忌草率结婚,以免事后反悔。另一段“圣训”也记载了类似的一件事情:有一个叫舒尔布的男子曾向一个妇女求婚,穆圣问他:“你见过对方没有?”他回答:“没有见过。”穆圣说道:“你应该去观察一下,因为双方见见面,能促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于是他带着穆圣的旨意来见她的父母,可是两位老人对青年男女互相见面似乎很不高兴,而深居闺房里的姑娘听到外面的谈话后,却说道:“既然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么你就来看看吧!”于是,他见了她,经相互了解,终成眷属。可见,伊斯兰是允许有结婚诚意的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了解的。但这也不是漫无边际,毫无约束的,这一切都必须在伊斯兰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作证。当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准备正式结婚时,必须有两个证人作证,并当众宣布双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会的承认(当然同时也需要到当地有关政府机关登记办理必要手续)。《古兰经》指出:“你们在男子中邀请两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男二女来作证。”(2:282)穆圣说:“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三是男方必须给女方一定的聘礼(麦合日)。《古兰经》指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礼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可见,聘礼是一份赠品,而非彩礼,其多寡取决于男方经济能力和女方情谊。穆圣曾说:“一枚铁戒指或一把干枣,都不算少。”阿里娶穆圣之女法蒂玛时,他身无分文,仅以一副铠甲作聘礼。还有一个人,一贫如洗,一无所有,连一条多余的裤子都没有,于是穆圣让他给他的未婚妻教几段经文,作为聘礼。可见,聘礼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给,只要适度适当,量力而行即可。四是请穆斯林中的德高望重者念证婚词。这一点虽不是缔结婚姻的必备要素,但穆斯林为了表示庄重和严肃,通常请阿訇到婚礼上庄严地念诵“证婚词”,教导男女双方为人处世之道,指出丈夫与妻子的权利与义务,讲明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等等。不过,在中国有些地区,有些阿訇在婚礼上只诵读一段大多数人听不懂的阿拉伯文“证婚词”了事,不讲上述内容,失去了“证婚词”的本来意义,引起了穆斯林群众的不满。

经过上述程序,一桩婚姻即告成立,一个家庭也从此产生了。至于婚礼上的一些细节,婚礼的场面,等等,各国各地区千差万别,阿拉伯人不同于土耳其人,伊朗人不同于印度尼西亚人,美国人(穆斯林)不同于日本人(穆斯林),各自都有各自的风格和特色,很难一概而论,也没有必要一一描述。因为这些都不是婚姻文化的本质特征。

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伊斯兰要求穆斯林在缔结婚姻时,尚需注意两点:一是不可向在守制期间的妇女(即丈夫死后或离婚后必须等待三个月才能另嫁别人的妇女)求婚。因为在这期间,她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没有完全解除,再者,尚需观察她是否身怀有孕。二是不准向已订婚的女子求婚,否则被视为巧取豪夺,侵犯人权,穆圣说:“甲男子不要向被乙男子求婚者求婚,直到前者弃权或取得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穆斯林之间的兄弟关系,而不致因追逐同一对象而发生冲突和伤害。

(六)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伊斯兰要求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共享幸福。《古兰经》指出:“有信仰的男人与女人,彼此都是朋友。”(9:70)关于夫妻关系,另一处经文中有更生动、更形象的比喻说:“他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就是说彼此应该互相体贴,互相温暖,互相慰藉。还有一处经文强调夫妻应该“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

由于择偶以虔诚为主要标准,因此结婚后的夫妻一般都能相敬如宾,和睦相处;但为了使婚姻更加和谐美满,伊斯兰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要求。

1.妻子的权利,丈夫的义务。妻子拥有从丈夫那儿获得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资料的权利,做丈夫的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尽最大努力来满足妻子在这方面的需要。但要适度,既不可挥霍浪费,也不可吝啬小气。妻子从丈夫手中得到的聘礼,她可自由支配,丈夫不能索回。在精神与情感方面,丈夫必须体贴、关心、爱护妻子,不得无故怀疑猜忌妻子,也不得伤害、虐待妻子。《古兰经》要求丈夫善待妻子(4:19)。穆圣也说:“你们中最好的人是善待妻子的人。”穆圣向来不赞成动手打妻子的行为,他说:“你们中有人为什么要像奴隶主打奴隶那样打他的妻子?”据圣诞阿依舍说:“穆圣从来没有打过他的任何一位妻室和仆人,也从来没有亲手打过任何物品,除非是为主道战斗,或在真主的禁物遭到亵渎时,他是要为真主而给予报复的。”穆圣是体贴妻子的榜样。当有人问他丈夫对妻子的义务时,他说道:“当你吃饭的时候,让她与你同吃;当你有衣可穿时,也让她有衣可穿。不得打她的脸,不说伤感情的话;不要把她孤苦伶仃地弃置一边。”又说:“一块钱为主道而费用;一块钱为解放奴隶而支出;一块钱施舍给穷人;一块钱来做家庭生活用度;其中报酬最大的就是做家庭用度那一块钱。”穆圣还要求穆斯林仔细倾听并尊重妻子的意见,当她有好主意时,就采纳之。穆圣曾在驼峰战役中采纳了其妻温姆·赛莉梅的正确意见,从而使穆斯林大获全胜。这一点与一般世俗文化中视女人和女人的见解为“妇道人家”、“妇人之见”,可谓天壤之别了。穆圣还要求穆斯林与妻子相处时,保持男子汉的幽默感与风度,不妨与她开些玩笑,说些无伤大雅的笑话,搞一些趣味性的娱乐活动,以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家庭氛围。穆圣曾在离麦地那清真寺较远的地方和阿依舍赛跑,结果阿依舍赢了穆圣。后来在某战役之后,穆圣又与阿依舍在无人处赛跑,这一次穆圣领先了。穆圣愉快地对阿依舍说:“上次你赢了,这次我赢了,平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丈夫与妻子整日嘻嘻哈哈,只顾吃喝玩乐。相反,丈夫有义务给妻子教授基本的宗教常识和一些穆斯林的道德准则,使她具备坚定的信仰和良好的品质,远离不良的行为,如嫉妒、诽谤、造谣、拨弄是非等等,以免因此堕入火狱。《古兰经》说“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为自身和家属而预防那以人和石为燃料的火刑。”(66:6)同时,丈夫也应帮助妻子干一些家务活,而不能在外赌博、酗酒、鬼混,而不顾家。穆圣是一位干家务的能手,常常缝衣服、挤羊奶。

2.丈夫的权利,妻子的义务。在伊斯兰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古兰经》指出:“你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妻子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夫妻之间的尊重、忠诚是相互的,丈夫要尊重妻子,体贴妻子,妻子也要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如不能把丈夫不喜欢的外人带到家中,不能和非至亲异性独处幽会,以免招来流言蜚语而引起丈夫的不悦,做到自重自爱。第二,养育子女,料理家务。尽管养育子女,料理家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但是母亲由于其天赋秉性,比父亲更善于养育子女,如哺乳婴儿,关心孩子的饥饱冷暖,注意孩子的卫生健康,等等,母亲能做到无微不至和恰到好处,而令孩子十分满意。同时,女性生来喜欢摆弄玩具,收拾床铺、家具等等,所以成家以后,更能料理家务,把家收拾得干干净净,井井有条。第三,保守家庭的秘密,维护丈夫的尊严。每个家庭都有一些不宜为外人所知的秘密,作为家庭的女主人,被要求保守这些秘密。《古兰经》指出:“贤淑的女子是顺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4:34)做妻子的不能将家中的秘密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说给外人。第四,保护家庭的财产。每个家庭之所以成为一个家,除了特定的家庭成员以外,都有或多或少的财产。财产是家庭存在的物质基础,妻子作为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保护好家庭的财产,而不能使家庭财产人为地外流、损失。穆圣说:“你们每个人都是牧人,都要对自己放牧的对象负责。领袖是牧人,他要对自己的百姓负责;男子是家人的牧人,他要对自己的家眷负责;妇女是家庭的牧人,她要对丈夫的家庭负责……”第五,与丈夫同甘共苦。女子一旦与人结婚,就是一项承诺,就得准备与丈夫同甘共苦,白头偕老。因此,当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或天灾人祸,而使家庭处在逆境时,就不能怨天尤人,不能唉声叹气,而应与丈夫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应该互相维护,互相支撑,互相容忍,和睦相处。穆圣说:“信徒不要厌恶信女,如果他厌恶她的某种品格,又会满意她的另一种品格。”又说:“你们要优待妇女,因为妇女被造于肋骨,而肋骨的确是弯曲的。如果你想矫正它,它会被折断;你当因势利导,随机应变。”言下之意是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男女各有优点,也各有不足,夫妻相处时应做到刚柔相济,优势互补。承认缺点,发挥优点。

(七)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必然要产生家庭。完整的家庭通常都有孩子。中国现代著名学者梁实秋说道:“所谓家,至少要有老少二代,若是上无双亲,下无儿女,只剩下伉俪一对,大眼瞪小眼,相敬如宾,还能制造什么过年的气氛。”“一夫一妻不能成为家,没有孩子的家像是一株不结果实的树,总缺点什么;必定等到小宝贝呱呱坠地,家庭的柱石才算放稳,男人开始做父亲;女人开始做母亲,大家才算找到各自的岗位。”大凡古今中外的智者伟人都重视家庭,中国近代大学问家康有为说:“夫家者,合夫妇、父子而名者也。大地之上,虽无国无身而未有无家者也。不独其为天合不可解也,人道之身体赖以生育抚养,赖以长成,患难赖以保护,贫乏赖以存救,疾病赖以扶持,死丧赖以葬送,魂魄赖以安妥,故自养生送死,舍夫妇、父子无依也。”中国现代大教育家蔡元培先生说:“家之于国,如细胞之于有机体,家族不合,则一国人之心,必不能一致,人心离畔,则虽有亿兆之众,亦何以富强其国家乎?”同样,伊斯兰也非常重视家庭,如同重视婚姻一样。认为家庭是建立伊斯兰社会的基础,要想建立伊斯兰社会,必须首先建立伊斯兰家庭。那么如何建立伊斯兰家庭呢?当然从婚姻开始。婚姻缔结以后,便有了夫妻,然后有了孩子,形成了完整的家庭。伊斯兰认为,要想建立好伊斯兰家庭,就必须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使每个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扮演好相应的角色,从而实现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在家庭中关于夫妻之间的关系,关于夫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已经阐明,在此着重阐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概言之,就是父(母)慈子(女)孝。

1.父母的义务,儿女的权利。首先,任何一个儿女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与机会均等的生活权,父母负有抚育儿女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古兰经》指出:“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生活资料。”(6:151)这就是说,每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以后,无论他(她)诞生在富裕的家庭还是贫穷的家庭,都有生存与生活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真主所赋予的,任何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剥夺;父母不能因为贫穷或其他任何原因杀害或遗弃孩子,而应该尽一切可能照顾好孩子的生活。其次,孩子拥有合法的出身地位,确保每个孩子都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父亲。根据《圣训》,一个孩子出身后的第七天,就应该给他(她)取个可爱的、好听的名字,通常给男孩取的是一些著名先知的名字,如优素福、达伍德、穆罕默德,等等;给女孩起的是穆圣的家眷的名字,如阿依舍、宰娜布、法蒂玛,等等。第三,子女拥有享受较好的福利与教育的权利。穆圣平素就很喜欢孩子,常爱和孩子们玩。他一再强调,爱孩子是穆斯林社会应有的特色之一。他要求每一个父母亲照顾好孩子的饮食起居的同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尽量使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良好的教育主要包括信仰、品质、待人接物的礼貌方面以及将来的谋生能力和服务人群、贡献社会的具体本领,等等,使孩子长大后成为有益于自身、有益于家庭、有益于社会的有用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