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文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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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婚姻家庭文化(3)

2.父母的权利,儿女的义务。既然父母把儿女养育成人,那么儿女理应赡养父母,孝敬父母,这似乎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事情并非那么简单,请看中国近代大学问家康有为先生的一番议论:“吾尝见人之爱育子女,殷殷摩扶,勤勤教养,不假圣贤之教,不待诗书之训,不须风俗之化,不用旁人之劝,不识一字,一行一步,乃至悍妇戾人,生番摇蛮,无不能爱养其子者。至于仰事父母,则经无量圣贤之教育,有无量典籍之言,经许多乡党父兄之责,有无限天堂地狱之劝,而孝子不数见,逆子尚无数在,是何故哉?然则人之情,于慈为顺德,于孝为逆德故耶?观人之体,俯首甚易,仰首甚难,岂亦所谓俯畜易而仰事难耶?然则孝乃逆德,非顺德也。尝原天理之至,父母乃施恩于我者,我非父母不得而生,子女乃我所施恩者,非有恩于我者;人情易于报恩而难于先施,宜人皆易孝而难于慈,何以人难于事父母而易于抚儿女乎?此不可解者也。尝推其由,人之于子女,既为所生,则分己身而来,既以爱己身者爱之,此爱之始也。”这位学问家看问题的确很透彻。即使是当今社会,人们虽能听到有些父母弃婴溺婴的消息,但毕竟少见;可是虐待父母的现象似乎较为普遍。鉴于人性的这种弱点——慈易孝难,伊斯兰教特别强调孝,把孝放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来看待。《古兰经》和《圣训》都谆谆教导人们要孝敬父母。《古兰经》在好几处强调了这一点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46:15)这里特别提到了作为双亲之一母亲的辛苦。又说:“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呵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毕恭毕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17:23—24)在这里,经文不仅要求人们赡养父母,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心灵上安慰他们,态度上要做到毕恭毕敬,不能流露出厌烦神色,更不能呵斥他们。这样,孝的层次就提高了。《圣训》对孝也有诸多论述。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把孝置于圣战之上。当年有一位穆斯林自告奋勇,来到穆圣面前请求参战,穆圣问他有没有父母,他说有,于是穆圣说:“倘若是这样,你就应该很好地服侍你的双亲。”当时的战争,事关穆斯林社会的生死存亡,可是,在伊斯兰看来,孝敬父母比这更重要。如果一个人不孝敬父母,哪怕他有天大的功德,也不足论,也不能进天园。明代著名伊斯兰学者王岱舆在《正教真诠》“至孝”篇中说:“经云:‘尔等拜主,尔等教亲。’是故事主以下莫大乎事亲。……经云:‘真主之喜,寄于人子父母所喜之间。’父母不悦,其子虽有万行,亦无论矣。须知孝有三品:曰身、曰心、曰命,凡人唯养亲之身非孝也,所谓犬马亦皆有养,故曰非孝。孝亲之心志,乃常孝也,非至孝。所谓至孝者,三品皆备,奉亲于无过之地,使不堕于违逆之中,脱离还报之苦,更享无量之福。年末五次祈求,施济贫难,意归祖考,其为性命之至孝也。”王先生把孝的层次推到了极致——孝,不能停留在赡养,也不能停留在一片孝心,还要在每日拜中为父母祈祷,祈求真主饶恕他们,还要替父母多多施舍,扶危济困,借此企盼真主使他们免遭地狱之苦,而人天园,以享受永久的幸福。这里,尚需补充一点,那就是父母即便是非穆斯林,伊斯兰也同样要求子女孝敬他俩,不能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歧视他们。这时又体现了伊斯兰的宽容性和人道性。

不过,值得提出的是,孝敬父母不能成为顺从父母。若父母出于某种私心,要儿女做坏事,儿女可以不顺从,只要孝敬即可。

由于伊斯兰特别强调孝敬父母,把孝敬父母看作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穆斯林老人得到了较多的尊重和照顾,虐待老人,厌弃老人的现象,在穆斯林社会极为罕见。社会学专家南文渊先生通过对中国西北穆斯林社会的大量实地调查,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看到这些老人们衣着整洁,面色红润健康,表情安详,便可知他们晚年生活是幸福而充实的。”

(八)婚姻的终结,家庭的解体——离婚

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同时强调:“离婚是在真主允许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圣训)因此,要求人们谨慎对待,不可草率从事。伊斯兰把美满和睦的家庭看做是社会安定、民众幸福的重要因素,把婚姻看作是一种神圣的社会契约。故要求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尤其强调丈夫要善待妻子,即便是妻子有了过错,也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此来保证夫妻之间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的生活。《古兰经》告诫道:“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4:34)但夫妻之间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边缘,无法共同生活时,《古兰经》又指出:“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选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如果调解的一切努力均未奏效,夫妻双方才可以按伊斯兰教法所制定的有关律例,采取最后的办法——离婚。但离婚也不那么简单,说离就离,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离婚(休妻)被允许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两次。丈夫如果要提出离婚,必须有一个适宜的时间,即在妻子月经完了以后,不行房事的情况下,与她离婚,意在避免怀孕(若妻子怀了孕,不能提出离婚,还得推延)。这是第一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后,夫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若想重归于好,仍还可复婚,和好如初地过夫妻生活;重新和好后,若仍然屡屡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那么丈夫等妻子月经清洁后,不与之行房事的情况下再提出离婚,这是第二次离婚。第二次离婚后,如果后悔了,还可以复婚。但如果第三次离婚后,就不能再复婚,哪怕后悔也罢。除非妻子通过正常、自然的方式改嫁后又离了婚或丈夫死亡,那么,才可以和原来的丈夫重新缔结婚约。《古兰经》指出:“休妻是两次,以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2:229—230)同时,《古兰经》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除了离仪之外,当初结婚时给妻子的聘仪,也“丝毫不得索回”(2:229),“即使你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丝毫”。(4:20)

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比如当丈夫虐待妻子,破坏她的宗教信仰时,她只要交出一些金钱,即可提出离婚。《古兰经》说:“假如你们害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2:229)如果丈夫有严重生理缺陷,如丧失性功能,或患有麻风、癫痫病,妻子可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调查核实,确认丈夫有严重生理缺陷,法院可判他俩离婚。离婚后的妇女有再婚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受所谓节烈观的限制。

(九)有限的多妻制

以上探讨的几个方面是伊斯兰婚姻制度的通则;值得指出的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还有一个特例——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并限制多妻。通常,绝大多数穆斯林过的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一夫多妻极为罕见。但是,由于西方的传播媒介在一种猎奇心的驱使下,大肆渲染了伊斯兰世界的多妻问题,加之个别穆斯林误解了有关经文,从而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穆斯林社会以一夫多妻而著称。因此,在这里似乎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诚然,《古兰经》允许多妻,但多妻是有条件的。《古兰经》指出:“如果你们害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在这里,指出了允许多妻的限制性条件:一是至多不能超过四个;二是公平对待众多,也就是说,众妻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妻、妾之别,无所谓正室与偏房之分,众多一律平等。这种平等包括: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资料方面的平等,这方面丈夫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同时在感情生活方面也要平等对待。但谈何容易,它不但涉及有形的可以计量的物质方面,还涉及无形的难以计量的情感方面。人性的弱点就是偏爱。《古兰经》说道:“即使你们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多;但你们不要完全偏爱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4:129)穆圣严厉地指出:“谁娶了两个妇女为妻,而偏爱一个,嫌弃另一个,那么,在复活日谁的身子将被撕成两半。”可见,伊斯兰虽然允许多妻,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若达不到这些条件,“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各娶一妻”。不难看出,《古兰经》还是倾向于一夫一妻的,只是考虑到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没有作死规定。那么,这段经文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降示的呢?原来,在伊斯兰产生以前,包括阿拉伯民族在内的许多民族都有一夫多妻的习俗,妻妾的数目没有什么限制,全凭个人的财力和势力。有些人拥有数以百计的妻妾。伊斯兰教兴起以后,对多妻制作了限制,一夫至多不超过四个妻子,且有先决条件——公平对待。但没有从根本上绝对地废除一夫多妻制。原因很多,如每次天灾人祸以后都造成了大量的孤儿寡妇。尤其是每次圣战之后,很多青壮年阵亡了,留下的妻子儿女,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寡妇,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她们的生活没有保障,而且也影响了以后参战者的士气,在这种情况下,穆圣鼓励生还的将士和其他有条件的穆斯林通过合法的婚姻担负起照顾这些遗孀与遗孤的责任。《古兰经》所说的“如果你们害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指的就是这个意思,穆圣发现许多穆斯林对此事犹豫不决,热情不高,他就率先垂范,先后娶了赛吾黛、赛莉梅、梅蒙娜三位为妻,为穆斯林作了榜样,从而带动了其他穆斯林。

由上可知,一夫多妻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特例,而不是通则,不可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