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文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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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清真寺文化(2)

第四,清真寺在历史上还是穆斯林社会政治活动的大本营。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宗教活动场所如寺观庙堂等,是远离红尘,远离政治漩涡的“清静之地”,这对其他宗教而言,也许如此,但对伊斯兰来说,则不尽然。诚然,清真寺是一片念经、祈祷、拜主近主的宁静之地;然而,伊斯兰的根本特征不是远离红尘,逃避现实,而是面对现实,直面人生,让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经受磨炼,接受考验。清真寺不是、也不可能是世外桃源。修清真寺的目的不是教人们躲避生活中的惊涛骇浪,急流勇退,而是要以此为立足之地,通过学习《古兰经》,礼拜真主,强化信仰,坚定意志,以便能清醒地、勇敢地面对生活中的一切惊涛骇浪,激流勇进,奋发向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真寺曾经一度发挥着它的政治整合与组织功能。

当年穆圣在麦地那创立了穆斯林公社(乌麦提),这个公社就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体的典范。为了便于开展各种宗教与社会政治活动,穆圣率领大众建造了伊斯兰历史上的第一座清真寺——古巴义清真寺。该寺既是穆斯林礼拜真主的地方,也是他们开展各种政治活动的“议事厅”;连穆圣本人也经常在此“办公”,接见门徒,处理内政、外交要务。他在这里既组织穆斯林日常的宗教与俗世生活,又领导和指挥穆斯林从事政治的、军事的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他以一个真主的使者和穆斯林领袖的身份,既为他们确立了种种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宗教禁戒以及社会、家庭、商业、贸易、婚姻、遗产继承制度等等,又审理他们的种种刑事、民事案件,调节他们之间的纠纷。四大正统哈里发,常常亲临寺内,带领大众礼拜,并向大众发表施政演说,和大众讨论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穆圣和正统哈里发之后,社会政治活动重心虽然转移到宫廷,但遍布全国各地的清真寺,犹如社会组织网络,依然是一个政治活动中心。哈里发及其代理人总督往往在清真寺里接受臣民效忠宣誓。官方政策、哈里发和省督的公告通常在首都和各省的清真寺里宣读。今天,大多数国家的清真寺,其政治功能日益淡化,主要是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活动中心而存在。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的清真寺,其政治色彩比较浓厚,如伊朗“伊斯兰革命”以前,宗教领袖霍梅尼以遍布全国各地的清真寺为其政治活动的据点,从法国巴黎通过其讲话、指示录音,遥控伊朗“伊斯兰革命”,各地的清真寺犹如“伊斯兰革命”的战斗堡垒,霍梅尼一声令下,群起响应,游行示威,震撼了巴列维王朝,任凭军队和警察的残酷镇压,都无济于事,最终推翻了巴列维王朝。“革命”后,伊朗的几个领导人不时在星期五的聚礼上演讲,阐明其内政、外交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尤其在反对美国在国际上推行的强权政治方面,从中发出的声音显得特别响亮。

第五,清真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清真寺是一个社会政治与文化教育中心。而开展社会政治与文化教育活动,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作基础,因而产生了清真寺经济,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和作用。

在伊斯兰发展早期,清真寺就是国家的财务基地,国家的财产经常存放在大清真寺里,清真寺实际上起着国库的作用。第一位哈里发艾布·伯克尔,就以清真寺为保管国家财产的最安全的地方。倭马亚王朝时代,公元715年,财政总监奥萨默在阿拉尔清真寺建造了一个圆顶建筑,用来存放埃及的国家财产;倭马亚清真寺一度成为大马士革城财产的存放基地。在巴勒斯坦,每个城镇的财产都存放在各自的大清真寺里。国家还经常利用清真寺处理一些公共财政事务。据载,在埃及,财产总监经常坐在阿拉尔清真寺里拍卖房地产。

后来清真寺经济从国家经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清真寺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有“瓦格夫”,官家的资助,募捐与征收“索得格”等。

“瓦格夫”,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停止,冻结。根据教法,它指的是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的资产和资金,通常多为不动产。它是这样产生的:一件财产的所有者,自愿冻结其财产实体,并把用益权奉献给宗教慈善机构。把这种用于宗教慈善目的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叫“义地”、“义产”。清真寺往往成为“义产”、“义地”的受益者之一。教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瓦格夫”据为己有,也不准擅自出借、典押或瓜分。在伊斯兰历史上,把自己的房屋、田产等自愿奉献给清真寺者,代不乏人。伊斯兰世界著名的开罗艾资哈尔清真寺、非斯的卡拉维因清真寺、突尼斯的扎突纳清真寺、大马士革的倭马亚清真寺,都有相当可观的不动产“瓦格夫”。在当代伊斯兰国家大都设有一个永久管业部与宗教基金部,专门负责管理包括清真寺的“瓦格夫”在内的宗教基金,以发展慈善事业。在中国历史上,“舍宅为寺”,自愿把私有房地产奉献给清真寺者,也屡见不鲜。还有一些绝嗣的穆斯林在临终前留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移交给清真寺,以作“义产”。这样,清真寺的“瓦格夫”收入不断增加。

募捐与征收。伊斯兰国家清真寺的开支大都由官方拨款,或由王公贵族、富商大贾捐资,极少募捐与征收。中国穆斯大林多成片围寺而居,而“哲玛提”穆斯林的各种奉献与捐赠往往入不敷出,尤其当新建或修缮清真寺时,情形更是如此。于是,一些阿訇和有影响的热心人士,四外奔走,呼吁宣传,开展募捐,广泛寻求穆斯林的资财援助,这些活动俗称“化钱粮”。在有些重大的清真寺建设中,“瓦格夫”收入和募捐的钱财均不能应付开支,于是有些地方不得不向本“哲玛提”穆斯林群众摊派。

统治者的资助扶持。伊斯兰国家的清真寺开支由官方拨款或社会上层资助,这自不待言;就是中国某些有影响的清真寺的费用,有时也由政府资助。如有的封建皇帝为了笼络人心,缓和民族矛盾,实现其统治的长治久安,敕令拨款,修建清真寺。《元史》卷二十九载:“做礼拜寺于上都及大同路,给钞四万锭。”明洪武初,皇帝敕修礼拜寺于西安、南京及滇、闽、粤等地。还有一些地方军政要员,常常资助清真寺,以联络感情,扩大影响。民国年间,宁夏的马鸿逵(时任宁夏省政府主席)曾为清真寺拨款百万元基金。青海的马步芳(时任青海省政府主席)也曾拨款修缮西宁东关大寺、湟中邦巴清真寺、循化街子清真大寺等。

“索得格”,阿拉伯语译音,意为施舍。指穆斯林出于虔诚,自愿施舍的钱财,这是穆斯林社会最经常、最普遍、最灵活的捐献方式。虔诚的穆斯林认为,给清真寺捐献财产,是一种善行、义举,会获得真主的加倍回赐。因此,每每有人将部分钱财献给清真寺。

清真寺经济的经营方式有:土地自耕、土地房屋出租、经商谋利等。其中清真寺的商业活动的影响最大。不少清真寺利用自身发展起来的经济实力投资经商,不仅使清真寺获利颇丰,而且活跃了市场,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在这方面,中国西道堂的例子最典型。本世纪20—40年代,该道堂在北京、张家口、兰州、包头、川北、康定、拉萨、西宁等地设立商行,行商遍及各个大城市,经营畜产品、贵重药材、粮食、木材、布匹、百货、金银、珊瑚等。

第六,清真寺还发挥着行为规范和社会控制的功能。古往今来,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以法制和伦理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了特定的规范,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实现控制社会的目的。法制是硬控制手段,伦理是软控制手段。对于这两种控制手段,究竟孰优孰劣的问题,在中国历史上曾引起过长期的争论,儒家认为应该提倡“礼治”(即用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家却恰恰相反,主张“法治”(即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争论的结果,儒家观点占了上风。而伊斯兰文化则强调法制与伦理相结合,标本兼治,相互补充。前面已经述及,伊斯兰把穆斯林的行为分为五种:(1)必须履行的行为,履行者受奖,不履行者受罚;(2)可嘉的行为,做了有赏,不做无妨;(3)准许的行为,行为人既不受奖,也不受罚;(4)应受谴责但不予受惩罚的行为;(5)禁止的行为,违者必罚。很显然,这五条包含着伦理规范和法律制裁两个方面,如(2)、(3)、(4)条基本上属于伦理范畴,行为人受奖、不受罚或不受奖也不受罚,顶多受到舆论的谴责或令人厌恶而已。(1)、(5)多属于法律制裁范畴。

在伊斯兰产生初期,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那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合并在一起。穆圣本人既是行政长官,也是法官,所以司法活动也统统在清真寺里进行。随着伊斯兰的传播和发展,穆斯林领袖们需要处理的行政事务日益增多,他们不可能对每一项司法活动事必躬亲,亲自参与。前三任正统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和奥斯曼均任用法官,代表他们在各省的大清真寺里处理法律事务。后来到了倭马亚王朝特别是阿拔斯王朝,行政与司法日趋分离,有了专门的教法诠释官(穆夫提)和教法判决官(尕最),前者诠释法律,根据法律制定法令,后者执行法律法令,审判法律案件,而这些活动也都是在清真寺里进行的。至于伦理道德问题,也跟清真寺密切相关。谁要是违犯了伦理道德规范,清真寺的舆论必谴责谁,这样穆斯林遵纪守法,循规蹈矩,既出于信仰的虔诚,也慑于法律的威力,更害怕清真寺所体现的舆论的谴责。

第七,清真寺还发挥着招待所与医院的职能。清真寺不但要规范人的行为,表现出它的严厉性;同时也关心人们,体现出它的慈善性。历史上,清真寺往往是云游者、乞讨者、逃难者、穷人的栖息之地和庇护所,这个传统由穆圣首创。麦地那先知清真寺的一角设有一个小屋,专供上述人留宿。后来,这个传统相沿至今,清真寺不但是礼拜的地方,而且也成了穷人、乞讨者的招待所。这些人海到一地,先找清真寺,到了清真寺就好像有了避风港,歇脚处,觉得踏实心安。中国的清真寺也是如此,比如在抗战期间,逃难的穆斯林,背井离乡,到异地投奔清真寺,受到当地穆斯林的热情帮助。扶危济困,款待旅客向来就是伊斯兰的传统。

与此同时,许多清真寺还设有医疗机构,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1356年,开罗素丹哈桑清真寺竣工开放后,素丹哈桑下令,给该寺配备一位普通医生、一位配镜师和一位外科医生。这三个医生每天来到清真寺,为学生和其他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开罗伊本·图伦清真寺设有一间存放医疗设备的专房,每星期五,一名医生前来为礼拜者中的体弱多病者治疗。阿拔斯王朝时代,巴格达的不少清真寺也设有规模不等的医院。

以上从七个方面探讨了清真寺在穆斯林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显而易见,清真寺是穆斯林社会的支柱与中心。它既是人们精神的寄托之地,也是人们身体的栖息之所,它负载着穆斯林的情感、历史与文化,是伊斯兰文化的一个缩影。

在这里值得补充的一点是,最近几年来,清真寺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它的文化、教育与其他社会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兴起于世界各大城市的伊斯兰文化中心即是一例。现在欧美各国的许多大城市都建有由伊斯兰国家资助兴建的伊斯兰文化中心。规模较大的有伦敦、华盛顿、布鲁塞尔、东京、汉堡、纽约、尤里卡、汉城等地的伊斯兰文化中心。现将尤里卡伊斯兰文化中心作一简要介绍。

尤里卡伊斯兰文化中心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该州的穆斯林于1962年创建了尤里卡伊斯兰文化中心,经过1976年和1979年两次扩建,现已成为一个包括礼拜殿、图书室、办公楼、教学楼、星期日学校以及停车场在内的多功能的综合性活动中心和服务机构。该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为行政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及3个委员共7人组成。主席领导全面工作,由一名执行主任协助工作。行政委员会成员每两年选举一次。行政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委员会由5人组成,经选举产生,主要任务是组织秘书班子,负责该机构的一般性管理工作。该中心主要开展以下几种活动:(1)安排每天的五次拜和聚礼、会礼、斋月间歇拜(特拉威亥);(2)创办伊斯兰文化教育,中心开办尤里卡新月学校,有学生200余名,分12个班级,主要教授阿拉伯语和伊斯兰文化,为照顾那些平时因工作不能来学习的穆斯林青年,特开办周末假日伊斯兰学校,共14个班级;(3)为穆斯林群众提供婚丧嫁娶等服务为穆斯林举办婚礼;依据教法,调节家庭纠纷;为穆斯林提供殡丧服务;接受富裕穆斯林的天课、施舍等财物,建立伊斯兰基金组织,帮助贫困穆斯林解决生活问题;(4)开展学术文化活动,开放图书馆,为穆斯林(包括非穆斯林)借阅、购买有关伊斯兰文化的图书;举办各种讲演会,学术交流会,讲座等;(5)该中心与其他伊斯兰文化中心合作,组织和推动召开一些国际性的伊斯兰会议;(6)进行宣教活动,该中心不但向本地区的穆斯林教授伊斯兰知识,而且还走出去,与美国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基督教的一些组织进行对话与交流,并在周末通过电台进行半小时的伊斯兰文化广播,使更多的人了解伊斯兰文化,每星期三向新人教的穆斯林讲解伊斯兰教义;(7)开展青年人的活动。该组织特别重视青年工作,根据青年人的特点,经常组织报告会、讨论会、辩论会以及旅游参观和夏令营活动。

四、世界著名清真寺一瞥

以上我们探讨了清真寺名称的演变、它的起源和建筑规制以及清真寺在穆斯林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这是一般性概括和

总结;但任何事物除了一般性以外,还有它的特殊性,除了共性,还有个性,鉴于此,很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最著名最有影响的一些清真寺,以便使人们对这些清真寺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三大圣地清真寺。沙特阿拉伯的麦加、麦地那和巴勒斯坦的耶路撒冷,是伊斯兰的三大圣地,也是三座具有典型意义的清真寺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