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文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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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伊斯兰与人类需要——利、真、善、美(2)

“利”能满足人们一定的物质需要,“真”能满足人们的认识需要,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活动的合规律性和合客观性。但是,人的需要与需要之间往往有矛盾,个人与个人的需要之间有矛盾,个人与群体(社会、民族、国家)的需要之间有矛盾,民族与民族的需要之间有矛盾,国家与国家的需要之间有矛盾。这些矛盾是必须解决的。如何解决需要与需要之间的矛盾呢?这应有一定的原则,即:道德原则,称之为“善”。“善”是解决人们的长久利益和共同需要的准则,是处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关系的准则。伊斯兰的“命人行善,止人作恶”观正是基于这一点而提出来的。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的愿望。但在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影响他人的需要,最好是利人利己,成人成己,使社会正常运行,和谐发展。当然要想整个社会正常运行、和谐发展,就必须使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因为人是社会的人,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他不但生存于一个广阔无边的自然宇宙之中,而且同时也存在于由人们组成的有声有情的社会世界之中,人们的任何活动的展开和所有需要的实现,都只有在社会中、在与他人的彼此合作中才是可能的。“社会”是人们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内在需要,无论是衣、食、住、行方面的物质需要,还是心理感情、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都只有在同他人交往的社会活动中才能得到满足。人们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无不涉及社会内容。从家庭而至村落、部落、民族、国家、世界;从亲朋好友至同事、同学、同行、社团、阶层、阶级、政党;从人与自然关系而至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男女关系、同事同行关系、上下级关系、阶级关系……从经济生活、家庭生活而至政治生活、道德、哲学、科学等思想文化生活……所有这些方面都必不或缺地表现出人的社会特性。即使被称为纯粹“私事”的男女关系,也直接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既然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社会的,或者说都打上了社会的烙印,那么人的活动,人在社会关系中的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呢?有什么尺度呢?当然是道德准则,善性尺度。否则,整个社会会怎样发展,将是不堪设想的。每个人的正当利益都不能保障,个人幸福更无从谈起。因此,“善”在伊斯兰教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命人行善、止人作恶”成了伊斯兰的一个宗旨。

那么什么是伊斯兰所提倡的“善”呢?

首先,是坚定地信仰真主,敬畏真主,崇拜真主,进而喜爱真主。这是“善”的第一个层次。

家有一家之主,村有一村之长,国有一国之君,那么,井然有序的茫茫宇宙,也有一个真正的主宰,创造它、培育它、驾驭它,使日月星辰运行正常,春夏秋冬更替如故,花草树木茁壮成长……万物之灵——人应该从大自然的万干气象中,从自身构造的绝妙中,认识这个主宰,敬拜这个主宰,赞美这个主宰,感谢这个主宰,喜爱这个主宰,唯有如此,才是“善”的。舍真主而崇拜似主非主的人和事物——偶像、金钱、权力、名誉、名人、美女、明星……则是“恶”的。

然后,是与人为善,劝善戒恶。如果说信真主、拜真主是调整人与主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的话,伊斯兰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婚姻、家庭等等所有领域的道德规范,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为人诚实,赈济贫民,怜恤孤儿,孝敬父母,待人宽厚,不乱伦奸淫,不剥削压迫他人,为真理而战。疾恶如仇,公正、自洁、行善、践约、清廉、宽恕、不造谣、不诽谤、不猜疑、不嫉妒、不喝酒、不赌博、不浪费、不懒惰、不欺骗、不滥杀、不偷盗、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仗义疏财、见利思义、关心大众的事业……一切有利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和谐生存、健康享受和全面发展的言论和行为,合乎真、善、美、利(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统一)的行为和事物;一切有利于人类自身健康发展,有利于人类自身各种能力的培养、开发和发展的行为和事物;谋取与他人、社会利益相一致的个人利益;或者谋取有利于他人的个人利益;或者谋取不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的行为活动和事物;一切为使他人幸福和社会利益,为人类和全社会的进步事业,而勇于牺牲自己利益,甚至献出自己生命的行为,都是道德的,都是善的。

(四)关于“美”

一个现实而健全的人有着丰富多样的需要和相应的能力。“利”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真”能满足人们认识的需要;“善”能满足人们的道德需要;而“美”则能满足人们艺术享受的需要。客观世界的事物,有些适应于人的情感,令人感到愉快,愉快之感即是美感。人类更能创造出一些令人愉快的东西,即艺术品。有各种不同的愉快,对愉快的情感也有一个评价问题。评价标准即是美的标准,因为真主是美的,他创造美、喜爱美,美是其诸多属性中的一个。人求美如同求利、求真、求善一样合乎情理。

伊斯兰教认为,真主创造了美,美体现在真主的一切创造物之中。自然界的日、月、星、辰、蓝天、白云、山水都是艺术品,是真主的杰作,是真主以美的规律设计创造的,完整和谐,尽善尽美,美不胜收。(参见《古兰经》18:7、16:14)万物之灵,天地的精华——人,也是真主设计创造的,《古兰经》云:“我确已把人创造成具有最美形态的。”(95:5)人的五官、双腿、双臂、双手、十指等等都是以美的尺度赋予的。(参见《古兰经》4064、82:7、23:12)总之,人是以最美的形式被创造出来的。所以,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在生理结构、遗传、感观机能、感觉心理等方面都蕴含着美,人的模仿力、节奏感、均衡感、对称感、音调感、色彩感等,都是天生的(即主赋予的)。人在创造美、向往美、欣赏美。人类制造的石斧、木碗,乃至铁锅、铜瓢、银勺、金碗、服装、建筑、卫星、城市、农村……这一切的一切,无不渗透着美、存在着美、生发着美。至于在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等艺术天地里,更是美的海洋。

总之,一切合乎规律的、有益的、文明的、健康的、和谐的、正义的、人道的、自由的、完美的……令人赏心悦目的、充满生命力的、振奋人心的……就是美的,人们都能欣赏到,从而生发明的情感,获得美的享受。

美的作用在于有利于人的自我完善。不但能满足人的审美需求,而且能促进人的智慧的开发,显示人格的、道德的力量,体现主体人的高尚的理想和信念,向上的情感意志。使人摆脱实践活动中在情感心理上的压抑、空虚、厌恶、无聊,而达到身心的愉悦、兴奋、欢快,从而感觉到生活的充实和生活的美好。而有助于陶冶人的道德情操,升华人们的精神境界,造就融洽、宽松、和谐的人际关系,提高社会和人自身的文明程度。

二、利、真、善、美的统一

伊斯兰教的经典虽然没有具体的阐述利、真、善、美的关系,但我们从上述主张中可以总结推导出四者有机统一的关系来。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人类生活的追求纵然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但是,利、真、善、美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形态和共同主题,四者构成了人类生活和人类世界的基本轮廓。任何一个想要实现幸福愿望的个人、社会、民族都离不开对这四者的共同追求。

利、真、善、美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独立性和矛盾性。就它们的相互统一性来讲,无论是利、真,还是善、美,都具有互补性和共同性;就它们相互矛盾性来讲,它们各自都有独立性和分离性。处理好四者的关系,有利于实现人们的幸福,一旦处理不好,顾此失彼或抑此扬彼,就有可能转化为害、假、恶、丑,从而损害人们的幸福。

概括地讲,利、真、善、美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共生,往往表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异中有同,同中有异,交叉渗透,很难截然分开。四者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要,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缺一不可。它们分别从四个不同侧面,表现了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内容以及这种统一的不同形态和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它们的统一构成了人们整个的现实生活和现实活动的基本脉络和框架。利、真、善、美四者的统一,体现了主体与客体、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合需求性和合真理性、合功利性与合正当性、理智与情感、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思想与行动、现有与应有、是如何与该如何、必然与自由、人与造物主、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感性与理性、肉体与心灵等的和谐统一。

人类生活的主要需求和追求是利、真、善、美的和谐统一。因为人们的一切活动及其产物,首先是为了满足主体的一定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实际功利目的;但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只有遵循客观规律、自然法则,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功利目的,这就需要真;遵循客观规律,实现人们的功利目的的过程,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中进行的,因而就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来确定,调整人们之间包括利益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这就需要善作为准则;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体现利、真、善、美时,实践主体必然表现出创造性、智慧、技能、才干、力量、想像力,最后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具体的感性形象(产物)都能唤起人们情感的愉悦,审美的体验,更何况人们总是处处尽可能按照美的需要、美的规律去塑造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