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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税务基础知识(6)

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决,申请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审理。因此,税务筹划者作为申请人要想使争议尽早得到解决,就必须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申请的期限复议申请不是无期限的,而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十五条中对不同复议申请期限都分别予以明确。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内容,即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两项行为不服: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书的编写与递交

复议申请书编写要求复议申请书是复议准备的一项工作,其申请书编写的好坏,影响到复议的成败。编写复议申请书要求文字简洁,语句通/顷,不得任意渲染,不能带感情色彩,观点要鲜明;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条文要有根有据,不引用过时或废止的规定等。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按照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需要说明的是: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由其他人签名。

复议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即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被提起复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即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争议内容,所列的税务违章事实及其处理依据,并附有关证据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的错误。

是否已经执行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数额和日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提出复议的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一般为一式三份,两份提交上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份自存。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其限期补正。

递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即向税务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一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不得越级复议。例如,某镇某厂与该镇税务所发生税务纠纷,该厂提交的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只能交给直接领导镇税务所的县税务局,而不能交给其他上级税务机关。在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要提交各项证据和材料;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需要保密或者需要复议完毕后收回的,应向复议委员会说明,请求保密或负责交还。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应当积极配合,这样才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形势。申请人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员会直接陈述,还可以补交证据,申请经办人回避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另外,作为申请人的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法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复议案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

吃官司是一种习惯说法,在法学上称为诉讼。税收官司按照现行的处理形式可分为三种:第一,行政复议税收官司;第二,行政诉讼税收官司;第三,刑事诉讼税收官司。一般来说,前两种的被告是税务机关,纳税单位和个人是原告,第三种情况的被告是纳税人或行为责任人,税务机关是原告,人民检察院担当公诉人。

税务行政诉讼指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讼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诉的区别如下。

受理的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受理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院只受理因违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至于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而税务行政复议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受理。

适用的程序不同。税务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税务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比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简单、迅速。

处理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维持、撤销或者责令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不能代替税务机关作出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认为原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直接改变。

效力不完全相同。税务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复议后,除法律规定不得起诉外,纳税人或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中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税务行政诉讼条件税务行政诉讼期间种类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按其产生的依据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5日是起诉期限,超过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当做自动放弃起诉权而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因不可抵御的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其具体起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这种由人民法院职权指定的期间就是指定期间。

当人民法院重新确定起诉期限后,当事人一定要在这一期限内提交起诉讼书,否则也视为放弃起诉权。

对税收复议不服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或者税务违章纠纷,首先必须到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去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不论经过几次复议)答复仍不服时,才能打行政官司。

要有充分的准备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诉讼准备主要应抓好以下各点。弄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从中分析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点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本方在诉讼中可能取得的战果或优势,对方的有利条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确定本方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确诉讼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确诉讼手段、诉讼原则、诉讼步骤和诉讼策略等。再次就是广泛搜集证据。最后是当事人和证人与法院的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

协作、配合。法院是国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讲的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但谁都会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状态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却足以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个别法官的确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