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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维也纳公约》

第一篇第二十六章《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简介

1976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在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

(WMO)设立臭氧层协调委员会(CCOL)定期评估臭氧层破坏情况后,1977年召开了臭氧层专家

会议

。1981年开始就淘汰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协议进行政府间的内部讨论,并于1985年3月制

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年《维也纳公约》鼓励政府间在研究、有计划地观测臭氧层、监督CFCs的生产和信息交

流方面合作。该公约缔约国承诺针对人类改变臭氧层的活动采取普遍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

环境。《维也纳公约》是一项框架性协议,不包含法律约束的控制和目标。

该公约在前言中指出,臭氧层破坏给人类带来了潜在影响,并根据《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中的原则,呼吁各国采取预防措施,使本国内开展的活动不要对全球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呼

吁各国加强该领域的研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该公约在前言中指出在保护臭氧层中应考虑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要求,这实际上暗示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的

合作原则,即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该公约的通过和签署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国际社会在处理大的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迈出重要

一步,为后来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一系列立法打下了基础。

后续情况

从1986年到1996年的十年间,世界上CFCs的生产和消费量从100多万吨降至不足20万吨

,其中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已经淘汰了CFCs。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的消费和生产量是相当大

的,对臭氧层的耗减应负主要责任。

到1998年,发达国家已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七亿多美元赠款用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这点钱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新的国家方案中,从1999年到2010年用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总的增加费用为11亿7千9百万美金,这还不包括甲基溴、医用气雾剂、FCFCs及其回收等项

目。

多边基金资助的国家数也在逐年增加。

中国政府于1989年9月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91年6月加入《关于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成为按《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为使中国有效

地遵循《议定书》控制措施,及时获得多边基金应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根据缔约国会议

的要求,我国于1992年编写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根据方案》,经11个部委审阅

会签,联合上报国务院。1993年1月由国务院批准后报送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多边基

金执行委员会。

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保护臭氧层国际合作,组建了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采取了一系列

淘汰ODS的活动,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并将颁布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以限制ODS的生产和

消费。

中国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政府跨部门间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维

也纳公约》和《议定书》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