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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3税收的由来

第四章第二节3税收的由来

在我国,税收在夏朝就已出现。《孟子?滕文公》说“夏后氏五十而贡”,说的就是夏代的租税制度。贡者,“下之所纳于上”也,就是地方官吏把从民间收缴上来的生产物进献给天子。

到了春秋初期,出现了“征”和“敛”的收税方法。“征”是诸侯或大夫向自己管辖的农民,根据其土地好坏征收一定数量的实物;“敛”是国家向农民随时任意征派杂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按土地亩数征税的“初税亩”。其后,普及至各国。后来,捐税的种类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日益增多,征税的方式也不断改变。以唐朝为例,先后实行过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不管哪种方式,都是剥削民众的苛征暴敛。明代后期,实行了“一条鞭”的新税法。它是以州县为单位,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多种杂捐,统统折合成银两,归并成一个总数,然后按本州县田亩分摊,向土地所有者征收。清初,继续沿用“一条鞭法”。1713年,清政府下令,依照康熙五十年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后来又演变为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丁银和田赋都按田亩征收。这种“地丁合一”是我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形式。

“赋”是税收制度的另一种形式。最初,赋是国家在战争时期征收的车马和军需,称作军赋。后来,赋与税逐渐合二为一,赋的含义也就扩大了。汉代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分别称为“算赋”、“口赋”。明代中后期,赋税主要指田赋。除了赋税外,地方官吏还要把当地的土特产进献朝廷,俗称“进贡”。

知识小链接: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种类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又分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和超倍累进)、累退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低)、定额税率(即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以量计收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