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伦理的禁忌
北京首位因维权被炒的工会主席唐晓东,终审败诉。(据《新京报》2008年12月22日)
眼见得这位工会主席的一系列遭遇,根子就在于替工人出头维权,各方博弈的结果,“出头的椽子先烂”,让惩罚落到了这位打了几年官司的人身上。
终审法院的判决,按道理也没有错,因为唐晓东的被开除,直接原因不是此前的维权,而是维权后复职的“严重失职”,但是为什么偏偏唐晓东在复职后不久就“严重失职”,企业有无涉嫌报复,说不清道不白。
对唐晓东来说,更加严重的问题是,鉴于先前维权的经历,很可能不会有公司接纳他,收拾行李准备找工作的他,前程大为不妙。
公民维权之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单位层面上存在一种不成文的禁忌,那就是但凡“内部人”出头,照例会遭遇严酷的对待。假如有人自己遭遇不公平待遇,自己为自己维权,哪怕一哭二闹三上吊,单位的领导都可以理解,虽然多数情况也无法解决,但只要不闹得太大,多半不会遭到严重的打击报复,有时候,如果恰好成本不高,时机适当,加上领导心情不错,还可能真的给你解决了。
如果有外面的人插手维权,记者、律师、NGO组织什么的,领导也很头痛,但外面的人遏制起来难度比较大,所以尽管头痛,也往往无可奈何。
一般来讲,单位领导最讨厌也最痛恨的是内部不相干的人出头说话,就像唐晓东这样,当年有些工人未签劳动合同,没给加班费,在企业领导看来,干卿底事,要你这个工会主席出头?而且还把事情闹到外面都知道,不仅让企业损失了钱,而且损失了面子。这种事,无论哪个单位、企业事业,领导都烦,烦透了。
单位有单位的伦理,这是一个研究企业文化的人都知道但却不能点破的事实。在所谓单位伦理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不能容忍害群之马。
所谓害群之马,不是指那些在业务上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害者,甚至也不是那些贪污受贿、损公肥私之辈,一般专指那种替人出头、跟领导为难的人。在古代,作为亲民之官的县令,最痛恨的人就是替人打官司的“讼棍”,还有那些替民众说话的民间精英,或早或晚,都要找茬给收拾了,收拾不了,在他们看来,就是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