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第一章群雄逐鹿,奠大唐基业 (2)
《唐律》中没有禁止中国人与外国人、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条文。曾为太子李建成幕僚的魏征,在唐太宗看来:“魏征过去是我的政敌,但他只是忠于他的事业而已,怎么可以‘妄生谗构’?”唐朝的多元性,导致了唐朝政治文化的宽容性。程颢、朱熹将这一事实归因于李唐的血统,“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无礼之事,不以为异”。李唐的出身本是少数民族,所以没有所谓的“门户之见”。其实一个王室的源流如何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他们所表现出的宽容与大度。
唐朝,这个与汉朝并称为中国历史上两大强盛王朝之一的强大帝国,是一个令人神往的朝代,从其建立开始,便凭借其完善的体制,一直处大发展阶段,“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构成了盛唐气象,这个东方的国度成了世界瞩目的焦点,这个极盛的时代成了后世追忆的美梦。帝国的帷幕从此处拉开,引领世人回首289的兴衰荣辱,品味诗歌与乐舞满溢的王朝气息,重历社会各个阶层的世间常态。这是一个华丽的舞台,上演了一出生动的话剧。唐朝,堪称古代中国一个不可企及的高峰。
渭水岸,帝国的喘息
现代人在历史中寻找社会与人生的经验教训时,那些历史中的人们也曾努力在他们之前的历史中汲取养分,以使自己的生存环境更加美好。
唐太宗李世民,他的目标是自己的李姓江山可以超越那个辉煌许久的帝国——汉朝,同时他又深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之理,首先要做到的便是如汉朝建立之初般稳固的社会根基。在中国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中,土地对社会中任何一个阶层的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唐初的统治者们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土地问题。
经过了风起云涌的灭隋战争之后,隋朝建立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削弱。很多原本属于地主的土地,在经历了战乱之后,辗转成为新建立的大唐帝国的国家财产。这些被统治者称为“无主田”的土地,便顺理成章地成了他们稳定政权的一个重要工具。唐朝将国家手中大量无主田的一部分官田用作赐田、公廨田、驿田、屯田,以供禄米、经费和其他军政开支之用;其余的大部分则沿用早在北魏时期便已实施的均田制,即唐朝统治者以永业田、口分田的名义,将土地分配给各阶级、各阶层的人。
对于这个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的人皆视为生活根本的均田制,唐朝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中男和丁男,给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和笃疾、废疾人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口分田三十亩(若立户者给口分田二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工商业者、官户,永业田、口分田各给普通百姓的一半;道士、和尚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二十亩;一般妇女、奴婢不再列入受田的范围。
其二,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受永业田一百顷至五顷不等;职事官受永业田六十顷至二顷不等;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受永业田三十顷至六十亩不等。
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皆许传之子孙”的永业田;百姓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准许卖口分田。
贵族与官员拥有官府分配的土地,不仅满足了其物质需要,而且分得土地的数量也成为其地位的象征,满足了其精神层面的要求;百姓也得到了政府分配的土地,保证了其有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也就相当于是消除了其“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同时也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整个王朝中,无论是身处何种阶层的人,都拥有了生存的基石,也就相当于是稳固了整个帝国大厦的根基,其他的发展才有了可能。
大唐帝国的开创者在帝国地基的打造上,无疑是成功的,但这才只不过是一个开始,接下来的一砖一瓦都是非常重要的。唐朝的帝王们,总是聪明的,他们看到了汉朝建立时的百废待举,也看到汉朝后来的国富民强,至关重要的是,他们看到了繁荣背后的秘密,即汉初的“无为”之术。他们没有任何的理由拒绝如此成功的一个经验,当然也就会将其用于自己帝国大厦的构建之中,因而,他们在那个已经筑好的帝国地基上,添的第一块砖,便是与土地紧密相连的税收政策——租庸调制。
这个始于北魏时期的制度,在唐朝建立之后展现出了全新的面貌。唐初,十分注意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政府规定征敛赋役的原则是“务在宽简”,广大农民的主要负担就是租庸调制。
“租”是百姓在拥有政府土地的使用权期间,负担四十税一的租额;“庸”即是役,是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
《旧唐书》中有对其具体的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XC絁.EPS〗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XC絁.EPS〗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又规定:“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俱免”。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各地物产情况和政府具体需要,租庸调的征收灵活变通、形式多样。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这个中国赋税史上,最后一个征丁计税的赋税制度,最根本的用意在于为百姓提供生产的条件,使得人人都有田地,自然便能向国家交纳赋税;耕种土地的壮丁,同时也可为国家义务服役;有丁有田的农业家庭便也会生产一定的丝麻之物,国家征收部分便也成为可能。
租庸调是唐前期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长期维系了唐王朝的财政命脉。这个与汉代相比而言,更加轻徭薄赋的制度,在大唐帝国大厦中,成为一块坚固的花岗岩,为这座刚刚建立不久的大厦的稳固又加一层保险,也给了这个亟待发展的王朝一个喘息的机会,因而才有了后来的大唐盛世。就这一点看,唐朝百姓显然比汉朝的百姓要幸运。不仅如此,在后世人的眼中,能够生活在一个如此繁盛的国度,与那些长期处于战乱中的人相比,必定是一生极大的幸福。
三省相,六部官,唐沿隋故
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终结于强秦,统一六国的帝王嬴政自称始皇帝,以凸显自己的伟大功业,乃前无古人;大一统的秦因“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连锁反应而烟消云散,那个从沛县走出来的地痞无赖,实现了“威加海内兮归故乡”的荣归之梦,当“儒狗”叔孙通制定的礼仪正式实施时,刘邦的一句“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道出了身为帝王,高高在上的权势是如此诱人。
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即便各个朝代如走马灯似的换,由刘家换了杨家,再换了李家,但却有一点恒久不变,即王室论和皇位世袭法。对千秋万代江山的渴望,实际是对万人之上权势的渴望,天下人的生杀大权尽在一人之手,古之帝王均盼此梦成真,当今之人均以为帝王皆如此,殊不知,达到此种境地,君王的权力失去了可以约束的力量,便离帝国的终结不远了。
显然,大唐帝国的开幕式上不能上演这样的场景,初登舞台的帝王高祖李渊唯有通过抵制自己的权力欲望换来后世更长久的统治,在隋朝时便已确立的中央制度——三省六部制,在此时成了高祖最好的选择,也成了贯穿整个大唐帝国的制度之一。
《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唐因隋旧,中央仍实行三省六部制。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三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
中书主发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名义上为皇帝诏书的“敕”,乃是由中书省所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中书省中,正长官中书令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中书舍人官位虽不高,却有拟撰诏敕之权。遇事,则中书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于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即为皇帝的命令。
门下主审议。门下省掌副署权,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来自中书省的诏书后,即加予复核。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给事中之地位与中书舍人相类,官位不高,却须对敕发表意见。门下省若反对此敕,需将原敕批注送还中书省重拟,称为“涂归”,亦称“封驳”、“封还”、“驳还”等。
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资治通鉴》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在他的眼中,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为“机要之司”,同时也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尚书省主执行。国家一切最高政令,经中书定旨、门下复审后,即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是政府结构里职位最高权力最大的行政机构。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因唐太宗曾任尚书令,以后臣下避居该职,形同虚设,故左右仆射实际上成为尚书省的最高长官。尚书省副职为左右仆射,其下设左右丞。“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旧唐书?戴胄传》中所载的唐太宗的这几句话便足以说明尚书省在中枢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了。
尚书省共分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此六部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年,长达一千多年。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统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六部各负其责,二十四司各司其职。
唐初,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门下省设政事堂,为三省宰相共议军国大事的场所。后来,凡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其他官员也是宰相。唐代的宰相采用的是委员制,相权分别掌握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事经部门会议通过之后才能决定,且监察权并不包含其中。
此时的中央制度,与皇帝专制无疑是有区别的,皇帝的决断必须要经中书门下方可通过,故而有“不经凤阁鸾台何为敕”一说。可见,中国的传统政治也不是全无法制观念。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通融性长期存在,对每一种制度而言,都留有变通的余地。后来唐中宗的“斜封墨敕”,便是历史上被大书特书的变通之举。此种变通之势一旦超过了原本的宰相制度,便逐渐趋向于专制了。唐代晚期及后世王朝,发展到即将灭亡之时,都会有此种情形出现。
民之所赖,“金字塔”的下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