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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贞观恢弘,遗风铁血,帝国如日中天 (1)

第二篇 第二章贞观恢弘,遗风铁血,帝国如日中天 (1)

盛世的辉煌与帝国的体制紧密相连,李世民创造了“贞观之治”,武则天带来了“铁血遗风”,这个初登舞台不久的帝国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很快便达到了如日中天的地步。光照中国历史的律法,礼贤下士的用人之道,影响千年科举制度,无一不是帝国由发展到壮大的助推器,同时也伴随着盛世的始终。

踞东方傲视天下,“天可汗”盛威播四海

“文皇南面坐,夷狄千群趋。咸称天子神,往古不得俱。献号天可汗,以覆我国都。兵戎不交害,各保性与躯。”大唐帝国,国势强盛,文化光被四表。公元7世纪的初唐,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之一。唐太宗李世民,以三千铁骑灭东突厥之后,成功地令西、北诸民族臣服于大唐帝国的脚下,并尊其为“天可汗”。

历史似乎是一个轮回,秦始皇结束了四百年的东周乱世,随后出现了强大的大汉帝国,而在隋文帝结束了四百年的分裂后,大唐应运而生。建国初,唐高祖李渊大多专注于国内事务和新王朝制度的建立工作。但是当时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国内的敌手,而是东突厥。“中国最强大的敌国,一向是北方边境上的行国。这些行国,总是征服西域诸国,阻塞中国与西方交通的道路。行国以游牧掳掠为业,中国富饶,是掳掠的最好对象。”(范文澜《中国通史》)幸而,经济实力并不强大的初唐有隋朝先进的军事基础,才得以应对那个草原帝国中存活下来的剽悍善战者。

李渊为了赢得发展的机会,以贿赂政策换取短暂的和平。突厥人的胃口越来越大,用金钱换和平越来越不奏效。武德三年,颉利可汗继位,大唐边界迎来了长达十年的祸患。整个高祖时代,突厥让唐朝受尽了屈辱。

唐太宗即位后,大唐与突厥的形势发生了逆转。武德九年,发生“玄武门事变”,颉利乘机大举南下,进至长安附近,以观唐廷虚实。唐太宗亲率大军与颉利隔渭水对话,唐军主力继至,军容严整,颉利恐慌,请求议和。李世民因刚即位,政权尚未稳固,决定采取“将欲取之,必固与之”的策略,与其签订“渭水之盟”。贞观三年(629年),唐朝内部安定,经济逐步恢复,东突厥则因连年征战和天灾,国势大减。唐太宗认为时机已成熟,下令出兵进军东突厥。一年后,大唐铁骑真正开始了对突厥的战争,李靖率兵深入大漠。贞观五年(631年),唐军再度大破突厥军。至此,大唐终于成功地处理了这块难啃的骨头。

统叶护可汗统治下的西突厥,曾是“控制数十万,霸有西域”的强国。自贞观二年(628年)开始,西突厥内乱不断,力量逐渐削弱。贞观十二年(638年),西突厥再次分裂为北庭、南庭两部。贞观十六年(642年),北庭乙毗咄陆可汗发兵入侵大唐,被击败,乙毗射匮可汗继立。贞观二十年(646年),乙毗射匮遣使入朝,请求联姻。原被乙毗咄陆可汗封为叶护的阿史那贺鲁于贞观二十二年(648年)率其余众数千帐归附唐朝。

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就大唐对突厥的战争做了客观评价:“行国包围中国的北方和西北方,既威胁着中国的安全,又断绝中国与西方诸国经济、文化在陆路上的交流,这对中国和西方诸国都是有害的。中国击败北方行国,援助西方诸国脱离行国的统治,这样的战争,对中国和西方诸国都是有益的。”大唐的天威穿透了风沙,远播世界。以雄武之力、短暂的疼痛换来百年和平,对大唐、西域、中亚及全世界来说都是完美的一笔。

“高昌兵马如霜雪,汉家兵马如日月。日月照霜雪,回手自消灭。”北方大国突厥既平,西方的各个部落都感受到了大唐的强大,纷纷臣服,表示愿意成为大唐的一部分接受大唐的保护。塞外诸族尊中华天子为“天可汗”,意为太宗不仅为大唐皇帝,更为西北诸蕃共尊的万王之王,“敬之如父,礼之如天”。

“天可汗”,不仅是一种尊贵的称呼,更体现了一种实质性的政治体系。“天可汗”以大唐皇帝身份下行可汗事:各国后嗣承袭其位必须经过“天可汗”册封认可,并赐唐官官职;各藩国还需向唐廷履行充质、入觐、朝贡等义务。唐帝可凭借征兵权的行使,排解、仲裁各蕃国间的纠纷,讨伐不义及助国征讨等事项。《唐律》中“化外人相犯”一条,显示《唐律》能适用子各地区,成为国际性的法律。“天可汗”中的成员国既维持胡风,又接受大唐官职,史学家陈寅恪称为“胡、汉分治”,刘学铫称为“双轨政制”,雷家骥谓之“一国两制”。

这种“一国两制”始于大唐武功鼎盛的太宗时代,高宗灭西突厥后再度扩张,武后摄政大杀边将,帝国之威信受到短暂的挑战和震荡,玄宗时代国力复振,玄宗本人以“天可汗”身份排解各国纠纷达七次之多,衰于“安史之乱”,代宗以后名实俱亡,“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两大盛世期间,“天可汗”完全主宰了唐的对外关系。

大唐帝国为中国历史上最具世界色彩的朝代,诸蕃拥立大唐皇帝为“天可汗”,即推其为国际盟主,维系国际和平,仲裁各国间之纷争,以唐朝的声威作为一种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的力量。而大唐以强大国力为背景,维护各国独立,不受强国侵略,利用诸蕃之间的相互制衡为自己守卫边疆,同时,各国军队必须接受“天可汗”之征调,亦得受征至中国平乱,以此建立起以大唐为中心的国际秩序。“天可汗”不仅是一种荣誉,更具实质意义,它的目的是使许多弱小邻国可以和平相处,共存共荣。

强汉盛唐,其往事虽已沉淀在历史长河中,但也成了华夏儿女不朽的荣耀。拂去历史的尘土,大汉将士以天威纵横西域,向天下昭示——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盛唐帝王凭谋略征服诸蕃,以“天可汗”的身份昭告天下——胡越一家,爱之如一。踞东方傲视天下,盛威播四海,“天可汗”不应只是存在于过往的一世辉煌。和平,世间人追求的美满,但直到今日,战火的硝烟仍然弥漫在世人的心中,以最平和的方式解决一切的纠纷与矛盾,何妨借鉴曾经的光辉岁月?

治国安邦依律法,天光云影共徘徊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一个最大的转折中枢。唐以后中国的历史演变是好是坏,那是另外一回事。罗马帝国亡了,以后再没有罗马,但唐室覆亡以后,依然有中国,有宋有明有现代,还是如唐代般,一样是中国。这也便是唐代之伟大远超过罗马的所在,更是它远超过世界其他一切以往的伟大国家之所在。”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在其著作《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如是说。

在这个全盛的时代,律法无疑是在政治制度中开得异常绚烂的一朵牡丹,它从唐高祖建国时便开始绽放,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不但没有一天天地枯萎,反而越来越美。它的存在,将大唐引入了一个更为先进、更为法制化的时代;而它的持久盛开,也为后世留下了封建法典的楷模,使其芳香长久地弥留于中国的历史之中。

战火纷飞的动乱中,李渊率领的李氏家族攻占了隋朝的都城长安。李渊一进城,便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大唐律法的前奏便是由此开始。

焕然一新但相对朴素的太极殿上,李渊意气风发。他下诏命刘文静与当朝有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制定法律。武德七年(624年),制定律十二卷,共五百条,诏行于天下。在刚刚建国的时候,还不适宜大规模地创法立制,因而此时的律法,多是取隋开皇时期的律法稍加修改而成,史称《武德律》。

律法,这朵盛世牡丹,在大唐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唐太宗贞观年间。李世民,这个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帝王,终于坐上了梦寐以求的龙椅。他认为:赏罚是国家大事,假若被赏的是有功的人,无功者自然后退了。犯罪的人及时受惩罚,那些作恶的人就能悬崖勒马。由此可见,赏罚问题必须严肃对待。

李世民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修改《武德律》,制定《贞观律》。贞观十一年(637年),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一说一千五百九十条);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经过这次大修改,唐代才有了属于自己的独具特色的律法。

之后,永徽元年(650年),唐高宗下诏修订法律,并于次年重新颁布律、令、格、式。永徽三年(652年),高宗又命长孙无忌组织了十九名法学家,编写了一部解释法律的书,即《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三次修定律法,重新颁布了律、令、格、式,还制定了一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即《唐六典》。从最初的《武德律》到玄宗的《唐六典》,共同构成了《唐律》这个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这个无论是在中国的法制史,还是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影响的律法体系。

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唐六典?尚书刑部》载:“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这些记载无不体现了唐律的四种基本形式:律、令、格、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唐六典》中有载:“律以正刑定罪。”可见,律的主要作用就是“正刑定罪”。《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规定了各种刑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刑法志》)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据《唐六典?尚书刑部》载,唐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共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完整的唐令已散佚。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祭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

唐代皇帝都十分重视格的编纂、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去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分门别类汇编而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故而,格的作用为“禁违止邪”。因为格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而且比较具体,使用起来又较灵活,故在唐代司法中以格定罪量刑是很普遍的。

《新唐书?刑法志》中载:“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是中央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法规,相当于现代行政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

此外,唐代的律法还有敕、典、例等形式。敕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大多为临时针对具体事件或某人而发,不具永久的法律效力;典是一种法规的名称,玄宗时期的《唐六典》是一部关于唐代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与律令并行不悖,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例是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案成例,作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断狱时比照的依据,也是唐代法律的一种形式。

如此完美律法的产生绝非偶然,唯有盛唐的文明达到前所未有之高度,才会出现规范如此详备、法理如此明晰、体例如此严整的律法,也才会同时帮助大唐进入一个更高的层次,一个中典治国、诸法合体、礼法合一的繁荣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