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仰望高山——白寿彝先生的史学思想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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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谈谈白寿彝先生史学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主编《中国通史》的一点体会(2)

但是,本卷中对中国境内当时的其他少数民族及其政权,则比已出版的其他《中国通史》(包括《中国全史》)作了更多的安排,不仅对五代、辽、宋、夏、金统辖区以外的回鹘、喀喇汗朝、吐蕃、、大理等各民族及其政权,都各安排为专节,作了较多的叙述,还对统辖区的奚、鞑靼、壮族,也安排为专节进行专门的叙述,而且也如同对待辽、宋、夏、金史的撰写一样,都是请相关的专家撰稿,以尽可能多地高水平地反映当时各民族及其政权的概貌,反映他们各自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这也是白先生史学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在本卷中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时期辽、夏、金诸朝,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下,社会经济文化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契丹、党项、女真族迅速由原始社会末期,经过短暂的奴隶制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各皇朝都制定了相应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创造了本民族的文字,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历史的发展。

“积贫积弱”的宋朝处在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经济重心南移,社会生产的迅猛发展,农业、手工业、商业、货币、科学技术、医学等的发展水平相当高,城市已由封闭型发展为开放型,甚至出现了百万人口的大城市,镇、市发展为开放型的乡村经济中心,都不仅大大超越了前代,并在当时的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而且,就宋代的哲学思想、教育、文学、史学、艺术的总体水平而言,也是超越前代,成为中国封建文化的鼎盛时期。

本时期的分裂与战乱,虽然给各朝的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与痛苦,但是各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相互之间交往的加强,为新的统一准备了条件。本时期内的汉、契丹、女真、党项以及其他各民族,都对中国历史作出了伟大贡献。

由于本时期内各朝存在的时间长短不一,而且社会经济文化的基础及发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更由于留存下来的史料多寡悬殊,如何处理相对来说史料非常丰富、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宋朝,与史料较少甚至匮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辽、夏、金朝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和他们的政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本卷中更好地体现白先生提出的写成统一的多民族的历史,确实是个“难点”,但这是“必须尽量克服的难点”。

在本卷中,本着“要把汉族的历史写好”,“同时,也要把各民族的历史适当地作出安排”的原则,在字数上(不是章、节数)作了如下的安排(主要是丙、丁两编),宋代大体上相当于辽、夏、金三代的总和,辽、金、五代(作为一个单元)基本相同,西夏略少,各少数民族及其政权各设专节,字数上各有一定幅度的增减,实际撰写的字数也与之有些出入。虽然本卷的总字数可能是本书各卷中最多的或最多者之一,但毕竟篇幅有限,这样的安排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这样才可以使社会经济文化最发达、史料最丰富的宋朝的历史,能有比较多的篇幅进行阐述,也可以使辽、夏、金及其他各少数民族政权,虽然史料较少、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逊于宋朝,也都有必要的篇幅阐述各自的历史。然而,这样的安排在丁编(人物传记)中,宋代历史人物入传的人数虽不能算少,由于宋代各方面的历史人物实在太多,因而只能选取一部分政治、军事、文化、思想等方面的代表人物入传。而辽、夏、金代的人物传,虽然字数不算多,但较为重要的历史人物差不多都已入传。这样的安排看似欠平衡,然而却是必要的,因为宋代部分除了历史人物传外,科技传中叙述的几乎全是属于宋代,属于辽、夏、金代的很少。所以,在丁编中宋代部分仍然是占有大半的篇幅,加上五代人物传,汉族的历史占的篇幅就更多,这是符合白先生的“要把汉族的历史写好”、“也要把各民族的历史适当地作出安排”总体精神的。

“要把汉族的历史写好”,是白先生史学思想中民族平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本卷,就是要把宋代的历史写好,这主要是由我承担的。可以说丙篇中的所有宋代典制、丁编中宋代人物中许多人,都是可以写成专著的,而且确实也出版了不少这方面的专著。但是,宋代的典制大多还没有深入研究,如果是一般的“通史”,例如已出版的多种《中国通史》,甚至是断代史《宋史》,例如我和周宝珠教授主编的《简明宋史》,都可以回避而不去写它,也不会有损于这些著作的完整性。然而,由于白先生总主编的多卷本《中国通史》的体例,丙编的典制是白先生设计的新型《中国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的。虽然,本书各卷丙编叙述典制的范围、详略不尽相同,然而大体上都反映了该时期主要的典章制度。

因此,写好宋代的典制是我近年来主要的写作任务,即使是已经出版有相关的典制专著,也没有简单地采取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编写有关的典制章节,而是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吸收他人研究成果,并尽可能撰写得具有自己的特色,本卷中有关典制的章节虽然只有几千至1万字左右,却也还是有几十万字的有关专著所没有涉及到的比较重大的问题。例如宋代的法制就已出版有40万字的专著(后来又看到一种50万字的专著),对宋代的法律制度可说是研究得比较透彻,但对宋代法制总的演变历史则都论述得较少而着重于平面的叙述。我在法律专章的宋代一节中,采取了历史的叙述,分为北宋前期的“人、法并治时期”和北宋中期(王安石改革)以后及南宋的“法治时期”,作为本节论述的重点。这可说是宋史和法律史学者还没有开展讨论的问题,然而却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大问题,这并不完全是我的“创新”,而是我从宋代法律史的角度阐述南宋著名思想家陈亮对宋代法制发展史的论述,我认为陈亮的观点最能说明他所处的宋代法制发展的实际情况,他的观点至少也还得到南宋另一学者不同角度的旁证。当然,在这一节里还留下较多的篇幅,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宋代不同时期的司法机构、法律的制定以及刑制等。

更多的典制还没有专著,甚至是很少有论文讨论,而又是不得不介绍的。例如社会风俗方面,本书的第四卷下册附录了安作璋先生的《秦汉礼俗》,介绍秦汉时期的社会风俗,其中介绍了“席地而坐”及坐姿是跪坐的生活方式,秦当时的坐具除了席子以外,还有矮榻和床(睡坐两用),坐姿也都是跪坐为主,这在出土的陶俑和壁画中都可以看到,现在的日本、朝鲜、韩国也还保留有这种席地而坐及跪坐的坐姿。那末,中国人是从什么时候由主要是席地而坐转变为使用椅、凳作为主要坐具的,也即是坐姿由跪坐普遍改为垂脚高坐的?1994年《中国史研究》刊载的朱大渭先生《中古汉人由跪坐到垂脚高坐》,对李济先生认为这种转变过程是从南北朝以后开始改变的看法进行讨论后,认为:“魏晋南北朝是由床、榻跪坐向胡床、小床垂脚坐的发展期,隋唐是由坐胡床、小床向坐椅子的过渡期”;坐姿“至唐末五代,垂脚高坐较为普遍”,也就是坐具主要已不是席子、床、榻,而是椅子等。次年出版的《中国全史》中隋唐五代史的住行习俗中,论点相同。而我知道的情况是椅子等的普及应是宋代。

不论谁的论点更确切,既然本书第五、六卷中的相应部分都没有介绍这方面的情况,作为包括五代、宋代在内的第七卷中,就不能不对这个涉及中国人民起居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有一个比较确切介绍。

我作为五代、宋代典制的撰写者,在不得不花较多的时间重新研究后,认为还是我的观点更确切些。椅子在唐末五代时主要是老人、尊长及特殊需要时坐用,而且是在非正式场合使用的,正式场合都还没有使用椅子。宋太宗末年的“国宴”,宰相、使相坐绣墩,参知政事至都指挥使坐蒲墩(“行幸”时才使用杌子),大部分人的坐具是条席,也就是席地而坐。这时大臣们处理公事,也还是牙床、小案子,不是椅子、高脚桌子。皇帝坐的也是四脚龙饰的“宝床”,而不是椅子。也就是《中国全史》中所说的唐代皇帝坐的龙床,但《中国全史》没有介绍龙床的大小高低。至少直到宋仁宗末年,宋朝建立已经有一个世纪,皇帝正殿内正式的御座、法座,仍是这种也称为“驾头”的宝床,皇帝出行时由一个老内臣(宦官)骑在马上抱扶着,可见不太大,这实际上是一种矮榻。而北宋徽宗时,皇帝的御座已有龙椅,至少到南宋孝宗时的龙椅,已与后代皇帝的龙椅相似。北宋时椅子、杌子等主要是男子使用的,直到南宋之初,最早是北宋末年,妇女坐椅子、杌子还被人讥笑为“无法度”。所以,椅子、杌子等的普遍使用,应是北宋后期至南宋初期几十年间的事。

但是,直到南宋末年,一种“国宴”是大臣们在殿上坐杌子,其他的坐矮凳,已经没有坐在条席上的。而几乎同时的另一种“国宴”,则是分为殿上大臣坐高座锦褥、矮座紫褥,其他百官仍是“就地坐”在“紫沿席”上,桌子也分为高、平、矮三种以配合不同的坐具。说明椅子、杌子、高脚桌子虽然早已普及,但“席地而坐”至少在一些正式场合也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关于椅子、杌子、凳等的使用,在《中国全史》宋代的相关部分,没有再作任何介绍,显然是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在该书的隋唐五代部分已经解决了,但是实际的情况却远不是这样,该书的宋代部分没有作任何介绍,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我之所以不得不花较多的篇幅在本卷中写清这个问题,既是为了辨请谁的观点更确切些,也是为了本书前后卷之间叙事的完整性。何况这种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影响到其他少数民族。我想这是符合白先生“要把汉族的历史写好”,作为“撰写统一的多民族的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符合白先生史学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总体精神的。

(原文刊载于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