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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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侦讯问题逻辑(3)

第一,预审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问与答没有出现障碍,形成了问与答的对流。

第二,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部分证据,这些证据是突破犯嫌疑人“防线”的根据。预审员极好地使用了这些证据。

第三,讯问中全部采用的是特殊疑问句,但应答域预设Tn不一样,从而构成了不同应答域内容的具体问句。

第四,预审员的第一问句是精心设计的。他没有直接问与作案有关的内容,而是间接问塑料薄膜去向,这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陈述的机会,使他松了一口气。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超出了应答域预设就说明了这一点。不仅如此,这一问句也使问与答之间形成了对流。预审员顺势将讯问引入欲知但还未知的问题。

第五,从一问,预审员根据所掌握的材料,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与犯罪有关,击中其要害,使其不知作何回答。当我们结合问题逻辑推理的原理分析这次审讯所提出的八个问题时,可以看出从一问采用的特殊疑问句应答域预设都非常具体,紧扣案情,都是讯问所需要解决的疑难。

从第到第问是一步步推进的过程,看似没有什么联系,逻辑上却是一个问题推理过程。从第一问是蕴涵关系,这种蕴涵关系是以问题的应答域预设Tn为基础的。

下面是一例失败的预审,从中可以看出科学提问在预审中的重要性(注)。

某市公安局预审员接到一起凶杀案,侦查员提供的情况是:某深夜一点,该市一青年女工在家中被人杀害,经鉴定,死者阴道内有精液,脑部有深达两公分的三角刮刀刺伤的伤口,现场有明显的厮打迹象,发案那天,死者丈夫外出出差,周围群众反映,此案可能是附近一个姓林的人所为。因林某为人暴躁,与死者过去有奸情。一次林某与死者通奸时被其丈夫发现,其夫用木棒打了林某,为此事林某还受到单位处分,林扬言总有一天要收拾死者的丈夫。发案那天,林某外出,很晚才回家,自称到河边钓鱼去了,因未戴手表,说不出具体的回家时间。搜查时,在林的住所处发现三角刮刀一把,此案初步断定为奸情杀人,林某有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拘留。预审笔录如下:

问:你知道为啥被拘留吗?

答:知道,是因为小汤被人杀死了,公安局怀疑是我杀死的。

问:怀疑是你?我们掌握到的事实证明,汤就是你杀死的。你还想抵赖,老实交代你的作案经过吧!

答:我确实没有杀人,请政府调查。

问:我问你,你过去和汤有什么关系?

答:我和小汤过去很好,曾干过见不得人的事情(通奸),这事后来被她丈夫发现了,我因此挨了打,受过处分,我和小汤之间关系从此就断了。

问:你是否在群众中散布过要好好收拾小汤的丈夫?

答:说过。

问:这句话意味着什么?

答(对不上来)。

问:你怎么对不上呀?

答:(神情紧张,低头不语)

问:我再问你?案发那天晚上,你到哪儿去了?

答:到河边钓鱼去了。

问:谁证明你到河边钓鱼去了?

答:(想了很久)好像找不到证明。因为我总是一个人去钓的。问:你是什么时候回的家?

答:大约12点。我没有戴手表,说不清具体时间。

问:我看你是抵赖。一个人去作案,当然不会让人知道,当然找不到证人。不敢说出具体作案时间,这只能表明你心里有鬼!

答:我确实没有杀人。

问:你还要辩解?事情很简单,你是为了报复汤的丈夫而去汤家。见其丈夫不在家,便要与汤某发生关系,因遭其反抗而杀人灭口。你再狡辩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答:小汤确实不是我杀死的,我请政府调查。

这一次审讯的问与答之间没有出现障碍,形成了问与答的对流。由于讯问主体思想上有一种“先入为主”的看法,不是根据充足的证据材料,而是用语言压服。讯问中多次使用“你想抵赖”,“你还要狡辩”等刺激性的语言,在应该用疑问句时却用陈述的语句,就使整个预审好似辩论而不是讯问。结果是什么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当然,讯问中的引供、诱供、逼供已不是正常的讯问,不在本书研究范畴之内。

(三)讯问提问的科学性和逻辑性

一次成功的审讯必须讲究问题的科学性、合法性、逻辑性。许多警察在谈到审讯经验时,都清楚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文化水平、家庭背景、工作类型、生活阅历、性格特征的重要,在讯问中也很重视“巧妙地提问”。但讯问中问题的建构必须科学和具有逻辑性却鲜有学者研究。实际上,讯问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它是侦查专业人员综合素质的反映。法国学者斯登把提问的方法分成6种,可作讯问时建构问题的参考。

1.决定问

讯问主体提出一个有疑问内容的问句,任犯罪嫌疑人回答。例如问:“你作案经过是怎样的?”

“在场的有哪些人?”

预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是让犯罪嫌疑人自我陈述,当然,这种陈述必须在问题应答域范围之内。犯罪嫌疑人的应答可以给警察提供一种观察了解对方的机会,为进一步提问打下一个基础。

2.不完全选言问

这种问题是在讯问过程中产生的。讯问主体提出的问题得到一个答案,然后紧接着提出一个一般疑问句“W(S)”?,这种疑问句的应答只能是{T、F}的集合,犯罪嫌疑人只能在“是”或“否”之间作回答。例如问:

“你到过现场吗?”

“这把匕首是你杀人时使用的吗?”

显然,提出第一问题的前提是存在着犯罪、存在着一个犯罪现场;第二个问题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杀了人。

3.完全选言问

这种问题就是提出一个选择疑问句。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应答域限域内作回答。这种问句比起第二种问句来说回答限域要宽一些,有选择回答的自由,但不免含有暗示性。例如问:

“曱或乙或丙在作案现场吗?”

“你杀人时用的是匕首或是三角刮刀?”

第一个问题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一个作案现场,存在着甲、乙、丙三个嫌疑人;第二个问题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承认杀了人,或者侦查发现,鉴定证明,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害人是被利器致死。

4.期待问

这种问题的提出,表明预审员对询问结果的期待。科学的期待是符合逻辑推理的结果。例如问:

“击中被害人头部的这一棒不可能不是你击中的?”

预审员期待自己推理是正确的,期待犯罪嫌疑人作肯定回答。问“你怎么能认识被害人”表明预审员对“我认识被害”这一回答产生疑惑,倾向于否定,期待犯罪嫌疑人作否定的回答。前一问句使用的是一般疑问句,结构是“G(S)”?。后一问句是特殊疑问句,结构是“W(S)”?。

5.前提问

提出这种问题有某种事实陈述作条件,但这一前提可能并不存在而当作存在事实来提问。例如:

“你和陈是朋友?”

“你当时是用这把匕首杀的吧?”

这种问句有某种强迫和倾向,不宜采用。

6.附加问提出这种问题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回答之后的一种顺势提问,以求得更全面的回答。例如:

“你认识被害人吗?”

当犯罪嫌疑人回答认识之后,接着又附加提问:

“是朋友关系吗?”

以上6种提问方法是从讯问技巧方面研究的。当我们从问题逻辑方面分析这6种提问方法时,它们和前述逻辑提问并无矛盾之处。这6种方法可作如下的结构分析:

第一种,特殊疑问句1、4、5、6;

第二种,一般疑问句2;

第三种,选择疑问句3;

第四种是反意疑问句,和特殊疑问句无质的区别,故把它划归入特殊疑问句之中。6种方法把我们前述4种问句形式都包括了。所采用的一般疑问句都以前一问题的应答为基础,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推导关系。如果从一个具体的审讯案例来分析,从一至六种问题是环环相扣,层层推理的关系。问题作为审讯中解决疑难的主要手段,作为公安人员面对面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形式,应该受到大家应有的重视。我们应该研究讯问中问题的逻辑理论,把如何提问提高到科学的水平。

下面是一个杀人案的审理案例:

犯嫌疑人雷之妻长期与人通奸,一次被雷qq当场发现,奸夫逃脱,雷在反遭其妻辱骂的情况下,忍无可忍,用菜刀朝其妻头胸乱政,其妻当场死亡。审讯记录如下:

问:你当时朝你妻子身上政了几刀?

答:七八刀。

问:只有七八刀吗?

答:可能有十几刀。

问:你在审讯时说过政了一二十刀,今天又是怎么讲的?

答:确实记不清楚了。

问:这说明你不老实!这事你必须交代清楚!

答:哎呀!我当时只想把她杀死,就一顿乱政,别的什么也没想。

要是早知道你今天这样问我,我当时就会数一下了。

这一次审讯,为了弄清被告砍了多少刀,共提出了三个问题,结果用了一个陈述事实的感情色彩很浓的感叹句。而讯问主体的结果是从前三个应答推出来的,这样的结果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是推不出来的。

三、问题逻辑在讯问中的运用

下面的案例说明讯问在侦查中的作用,科学提问是讯问问题逻辑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广州市公安局预审三处在审理一起盗车案中,根据同案人检举的线索,破获了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区枪杀出租车司机和发生在深圳罗湖区贝岭居枪杀汽车司机的两起重大杀人隐案,预审发挥了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的作用。

1992年5月30日,在押犯罪嫌疑人赵国栋写了一份检举材料,反映同案犯郭洪章于1991年4月到5月间的一天,要他开车到白云山黄婆洞水库堤坝旁接郭,中午时分,见郭与一名叫李远伟的人从山头上跑下来,手里拿着衬衣包着的手枪,身上有血迹。

预审科接到材料后敏锐发现该线索的价值,并对郭洪章和赵国栋两个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判断该线索的真实可靠性。

郭洪章,26岁,有前科。1983年因盗窃被判刑3年。1992年1月因盗窃汽车被捕,郭后来交代了在云南诈骗重庆利华厂29万元潜逃于广州、深圳等地的事实,还交代了被抓获时为我公安机关缴获的“五四”式手枪五发子弹的来源,表面上郭能够交代问题,案情也清楚。但可疑的地方是:郭有前科,1989-1991年一直在外地流窜,自称有钱,但为何要盗窃汽车?同案犯供述,郭有两支手枪和10发子弹,但郭只交代了一支手枪和5发子弹,另外一支枪和子弹却百般抵赖,不能自圆其说,枪的去向不明,据侦查鉴定,郭洪章的手枪曾经使用过,在多次追问下,郭承认向天打过两枪,郭回避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什么?郭在讯问时多次表白自己的问题全部交代完了,很反常的希望早点结案。郭自潜逃以来,一直是枪不离身,从各方面材料反映,郭洪章没有用枪做违法犯罪之事,那么郭用枪的目的是什么?

枪的存在与郭事实上的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联系?

同案人赵国栋,年龄21岁,湖南人,1992年因伙同郭盗窃汽车被捕,预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所检举的问题比较清楚,根据预审经验,在押人员在上述情形进行检举揭发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郭长期流窜在外,枪不离身,有前科,有持枪进行违法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按一般规律推断,郭应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未交代。检举材料中所反映郭持枪,身上有血迹,预先安排接送等情节分析应该是一种有预谋的行为。持枪犯罪与郭的情况,持枪的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此,赵国栋检举的线索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具体的措施是:立即与白云山派出所进行联系,查明1991年4月到5月有无发生过伤害凶杀案件,得到对方确定的回答后,再次讯问赵国栋,赵补充交代:郭洪章、李远伟、赵国栋3人是1991年4月30日去的白云山,事前郭去过白云山,并藏有一包东西在山上,内有菜刀、油漆等物,事后郭还威胁赵,叫他不准对别人讲,否则会毙了他。李远伟在事发后失踪。至此,案情基本明朗,白云山凶杀案与郭洪章有直接关系。除此之外,通过刑侦处调查,郭在凶杀现场留下的指纹、子弹弹头、弹壳和缴获的郭使用的枪支、子弹及郭的指纹进行比对,结论是郭直接参与了作案。

讯问开始前,警察对郭的社会背景、经历、性格特征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制定了适合郭的个性心理的讯问策略。即:避免出现僵局场面,语气尽量缓和、要利用感情因素、虚实并举、说理为主等。

(在讯问前对检举的供述作详细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预审员心中有数,才能设计正确的讯问方法、设计合理和恰当的问题,这是成功讯问的关键)

1992年6月3日,对郭进行突审。郭重复交代盗车、诈骗问题,矢口否认在广州有其他犯罪行为,预审员不停地对其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并以坚定的口吻指出他有隐瞒重大犯罪行为未交代。劝其老实交代,不要再存幻想。并讲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郭犯罪的证据。郭反驳说:你们只是在进行猜测和推理,我的处境决定我不会再隐瞒什么,讲是死,不讲也是死。

预审员对郭洪章步步紧逼,咬住不放。下面是预审的一段话:预审员问:“你的犯罪事实,我们绝不是猜测、推理,而是有充分的人证、物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问题交代清楚。”

答:“我的问题交代完了,没有了。”

问“真的没有了?”

答:“真的,我可以对你们保证。”

(预审员的提问全部采用的是特殊疑问句,符号表示为“W(S)·”问答域设Tn=“隐瞒的重大犯罪行为”,这是一个类域,是预审讯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预审员话锋一转,问:“你怕不怕死?”

答:反正死定了,没什么可怕的。

问:“既然死都不怕,为什么不敢交代问题?”

答:不是不敢交代,而是实在想不起什么事。”

问:“想不起,不对!不是想不起,而是你怕,不敢交代而是在回避问题。那件事你是忘不了的。”

答:哪件事?”

此时的郭洪章已有点沉不住气,头抬不起来,声音也小了许多。预审员趁热打铁,加强攻势。

问:“就是那件事,在那个地方,那种情形,那种状况你死都忘不了的。”

郭洪章低着头,久久说不出话来。

答:……那件事我是忘不了,我一人干的。”

(这几个问句,从“隐瞒的重大犯罪行为”过渡到“那件事,你死都忘不了的事”)

问:“不对,不是你一人,还有别人。你要是有点良心的话,你就应该好好想一想,如对方是你的亲人,你会怎么想?你又会怎么样?就不信你连这点人性、良知都没有。”

郭洪章惊愕地望着预审员,过了很久。

答:“我是太残忍了,我也知道这样太残忍太没人性,但我也身不由己,既然你们都知道了我也没什么好隐瞒的。你们所指的就是白云山那件事。”

问“白云山那件事你愿不愿意交代?”

(提问最终落实到那件忘不掉的事一一“白云山那件事”,这个问题的抛出,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警方已经掌握了自己犯罪的事实)

答:“就是白云山杀人那件事,我从头向你们谈吧。”

经过6个多小时的讯问,迫使郭洪章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白云山风景区1991年4月30日枪杀出租车司机案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