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当代教育变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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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人才培养与知识创新的摇篮——改革发展中的高等教育(1)

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是我国人才培养与知识、技术创新的摇篮,是直接关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历史上我国近代高等教育一直落后,1949年新中国诞生的时候,旧中国留给四亿五千万人民的高等学校仅有205所,在校本专科学生仅有1165万人,其中还包括20所接受外国津贴的高等学校。这对一个占世界人口1/5的大国来讲,极不相称,落后状况一目了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高等教育,改革一直没有停止过,除“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时期外,发展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用了29年时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已发展到598所,是1949年的近3倍;在校本专科学生达8563万人,是1949年的73倍。又经过23年的时间,到了2001年,我国高等学校已发展到1911所,是1978年的32倍;在校本专科生达1300万人,是1978年的153倍。

前后两个时期,高等教育都得到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发展的基数大,用的时间短,发展得更快。从高等教育的规模讲,我国已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我国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时间能取得如此巨大成就,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国家实行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把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与此同时,我们将高等教育置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大局之中,遵循教育与经济、政治制度相互关系的客观规律,坚持高等教育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改革发展方向,以体制的改革为动力,以“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为目标,这是高等教育发展成就巨大的内在原因。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高等教育体制

教育受一定的经济、政治制度的制约和支配,教育的体制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和政治体制相适应。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必须改革,转到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体制上来。高等教育虽有自身的内在规律,但在体制上如果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学校的设置、事业发展规划,学校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的关系,学校的职责与权益等仍按计划体制一套老办法来执行,那么高等教育事业必将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失去发展空间。这就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必须首先抓住体制这个关键。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具有宏观性,而且在我国体制问题又是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的,这是与许多国家不同的中国高等教育一大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1950年,根据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教育部对当时国立大学实行统一领导。

1952年,私立大学包括全部接管了的外国津贴的大学,也全部改为公立大学,由国家统一领导和管理。1953年,政务院《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明确当时高教部直接管理综合性大学和多科性院校;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受高教部委托管理为该部门服务的单科性院校;地方政府管理的院校也逐步改为由高教部及中央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至此,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全部归属中央。到了1957年,高等学校已由1949年的205所发展到229所,全部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已暴露出一些集权的弊端,根据中央的决定精神,将其中129所高校交由地方管,形成了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1958年,我国进入所谓“大跃进”年代,为配合中央关于以扩大地方管理权力为中心的行政和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根据文件关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最大限度下放给地方,明确“过去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通用的教育规章、制度,地方可以结合当前工作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决定存、废、修订,或者另行制定适合于地方情况的制度(包括各项定额标准和执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新建高等学校和中等工业科学技术学校,凡能自力更生解决问题的,地方可以决定;需要协作区内各省、市、自治区合作筹建的,由协作区协商决定。以上新建的高等学校无论公办或民办,由省、市、自治区政府报中央教育部即可。”根据文件要求,将由中央领导管理的229所高校划出187所下放给省级政府管理。这次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变革就是下放管理权限,由中央统一领导转变到以地方为主进行管理。在当时下放管理权限的时候,中央和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行政调控手段,国家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一些地方不顾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忽视和违背教育规律,盲目发展高等学校,使整个高等教育出现了混乱局面。在1958年至1960年的三年时间内,全国高等学校从1957年的229所猛增到1289所,三年新办了1060所大学,大大超过了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教育质量严重下降。这种“发展”带来的更多是危害而不是实际利益。1961年至1963年,国家经历“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后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高等教育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3年5月21日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决定》指出:“为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经过三年的调整和整顿,到1965年,全国高等学校由1960年的1289所下降到434所,其中高教部直接管理34所,中央业务部门管理的有149所,省、市、自治区政府管理的有251所,正式形成了条与块分别办学、分别管理的高等教育体制。“文化大革命”

中,高等学校管理权又一度下放给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受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一结束,经过拨乱反正,1979年9月18日中央批转教育部的报告,同意恢复1963年中央决定的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到1979年底,全国共有高校633所,划归教育部直接管理35所,占总数5%;划归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管理206所,占33%;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有392所,占62%。直到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前,一直实行条块分割的领导管理体制,没有大的变动。至此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确立和变革,都是围绕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变革进行的,不论是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概莫能外,因而高教事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政府是办学的主体,管理的主体。在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情况下,由国家集中规划、集中财力、统一领导来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我们不能用今天已经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和眼光简单地去完全否定过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教育被摆上经济建设的战略重点。高等教育体制虽未改变,但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到1985年,全国高等学校已增加到1016所,本专科在校学生已达17031万人。国家继续包揽一个还将持续扩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已感矛盾很多,同时随着农村、城市经济体制与科技体制改革的启动,教育体制的弊端已显露出来。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986年,国务院也相应制定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但由于当时整个经济、科技体制的改革起步才不久,对教育体制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认识不够,因而高等教育体制未从根本上触动,改革明显滞后。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江泽民总书记的报告,明确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新发展,把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经济体制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简政放权,而是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整个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中,高等教育原体制严重不适应的弊端更充分反映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体制,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相矛盾的,不吻合的。前者强调统一领导与政府计划管理的作用,后者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配置作用。

2高等教育原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后又改为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体制,主要是隶属关系的调整,领导的更换,实质上都是政府领导、管理学校,政府是办学与管理的主体。高教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决策在政府,又主要由中央政府下达计划指令,并将指令计划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分管的高等学校。这种管理的体制和方式,不可能将高教事业纳入到一个地方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造成条块分割,供求失调,严重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3高等教育原有体制在高等学校的设置上存在很多问题。在强调实行中央统一领导时,各地都不能动弹,不仅设立一所高等学校困难,就连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某一学科专业都难以办到。当强调地方分权的时候,不少地方又热衷于盲目发展高等学校,造成在高校设置上的低水平严重重复,规模小,效益低,质量差,也浪费大量国家资金。仅以1980年为例,全国有675所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生11437万人,平均每校在校生1700人左右,很多学校无规模和效益可言。

4高等教育原体制决定了政府是办学与管理的主体,学校只是政府的附属,没有自主的权力。高等学校真正从事具体办学与管理的是它自身,而原体制下的高等学校却处于政府的附属地位,没有自主的权力。因此学校与社会之间缺乏联系,与生产、科研之间缺乏主动适应的积极性和能力,处于封闭运行状态。这种状况导致学校不能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人才培养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上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日益迫切,上大学难,上好大学更难,已成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不解决高等教育原有体制问题,大力发展高教事业,就不可能比较好地满足群众愿望。

多年来,在许多地方高考录取分数线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的进行,与高等教育体制的束缚是有直接关系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滞后状况有了新的突破。针对高等教育原体制的弊端,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体制,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指出:“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在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第四次常委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政府宏观管理作了这样的表述:“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在这里强调了省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责,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吻合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区域性的经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对区域内的资源进行基础性的配置,其中包括在本区域内的所有高等学校(不论是中央管的还是地方管的高等学校)的资源。《高等教育法》明确:“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从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招生、对外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任免、资金筹措及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利。这是高等学校办学与管理的主体由政府转到学校自身的重大转变,是高等教育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的跨越,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机构改革,除国家教育部主管少量面向全国服务的重点大学,及个别国家需要而地方无条件办的院校仍归有关部委主管外,所有中央有关部委管理的高等学校都划归地方管理,以加强地方统筹职责。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高等教育法》,为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才、知识和技术的需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由中央、省级政府延伸到中心城市,形成中央、省(市、自治区)、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中央、省两级管理,以省统筹为主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形成,使“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趋向完善,“政府宏观管理”的实质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省统筹为主”。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高教管理体制,促进高等教育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获得了新的发展。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1999年两次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推进教育体制深化改革,发展教育事业。在落实“以省统筹为主”的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都加强了统筹协调的力度和支持高教事业发展的政策举措;招生规模持续上升,特别是自1999年始,连续几年扩大招生规模,到2001年本专科在校生已达到1300万人,并及时提出了到2010年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奋斗目标;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逐步密切,在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较好发挥了高等学校人才、智力和技术的作用。“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逐步落实,调动了高校主动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