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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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公司债券(2)

公司可以发行记名债券,也可以发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是指券面上记载有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当公司债券持有人是自然人时,记名债券记载的是该自然人的姓名。当公司债券持有人是法人时,记名债券记载的是该法人的名称。由于记名债券记载了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所以,记名债券能够有效地保障债券持有人对债券的所有权,当记名债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债券持有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效,依法进行补救。无记名债券是指券面上不记载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债券与记名债券相反,它不利于债券持有人保障其对债券的所有权。当无记名债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债券持有人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效,不能进行补救。但无记名债券易于流通,便于实现投资者的资本转换。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债券存根簿是指依法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簿册。它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始凭证,其设置及记载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要求公司应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意义在于:一是确保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行为的真实性和证据力,公司必须承诺按照约定履行偿债义务,这样,有利于保障广大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记名债券持有人转让债权时,其有变更债权人名义的职能;三是对记名债券持有人发出通知书或催告书的依据;四是在记名债券设定质权或者抵押权时,具有记载该债券法律状态的职能。

由于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所以《公司法》对发行这两种债券时的公司债券存根簿有着不同的要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债券时,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公司应当清楚、明确地记载上述事项,小得含糊不清或者有遗漏。由于无记名债券没有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所以发行无记名债券所应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上无法记载债券持有人的情况,而只能载明债券的有关情况,即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公司同样应将这些事项记载清楚、记载明确。

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其特点之一就是流通性。所以《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这里所讲的“可以转让”,是相对权利人即债券的持有人来讲的,将转让的权利赋予债券持有人,是否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依法决定。公司债券买卖的交易价格。则要根据证券市场对该种债券的需求情况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券持有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卖出该债券时,通过竞价与希望购人的债权人成交,按照各自报价形成转让的价格。二是债券持有人将债券直接卖给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证券经营机构挂牌的买人价成交,以此形成转让的价格。公司债券的需求价格受该债券的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的影响,当该公司的偿债能力发生问题时,对该债券的需求必然下降,交易价格也下跌,反之,需求上升,交易价格也上扬。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原则、方式、场所、会员、席位、品种、时间、信息等内容。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因债券种类不同而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分为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

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一是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因此,债券持有人在转让记名债券时,应当在该债券上写明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写明,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转让才是有效的转让。记名债券转让后,债券持有人就发生了变化。所以,记名债券的转让,还需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使公司债券存根簿有记载的真实性。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采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比较简单,只要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该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履行其他的手续。

关于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法》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的制度。关于证券的登记、托管、付息、兑付等,《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一些明确的要求,比如,要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制定的相关制度要确保证券的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等。又如,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要遵守下述规定,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经审查确认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并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手续。合格投资者只能使用在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的证券账户进行债券的申购、受让等投资活动,并填制债券的认购表或受让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相关制度规则时应遵守上述规定。

此外,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与普通的公司债券的区别是,普通的公司债券在约定的债券期限届满时,发行债券的公司必须兑现债券,向债权人还本付息,解除债务关系。可转换债券,虽约定债券的期限,但在期限届满时,不向债权人还本付息,而是由债券持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转换办法,请求公司将其所持债券换发为公司股票。相应地该债券持有人,由公司的债权人转变为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一般有两个有利点:一是对认购人有较大的吸引力,特别是经济效益比较好的,股票市值比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来说,在债券期限届满时如果能够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从长远来看,比仅仅获得还本付息,要有取得更大收益的机会。二是对公司来说,也可以筹集到较多的长久留存在公司内的资金。作为普通债券,一旦期限届满,公司必须还本付息,原来发行债券借来的资金将退出公司。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即使期限届满,通过换发股票,既解除了原债券发行产生的债务关系,又将这笔资金留存在公司内,对维持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资金需要,都有重要作用。同时,如果公司暂时经营状况不好,流动资金紧张,也可以避免强制还本付息所造成的拖欠支付情况的出现。

按照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发行可转换债券,其他公司无权发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有义务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约定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效力,由债券持有人依法提出请求时产生。转换权是以债券持有人一方意思表示决定的。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债券期限届满时,可以要求公司换发股票,也可以要求公司对该债券还本付息。可转换债券同普通债券一样,都具有债权、债务凭证的性质,公司有义务依该凭证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息。同时,可转换债券又有自己的特点,即赋予债券持有人在是否转换为股票上具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