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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基层工会的会议工作(2)

第十二条根据职代会职权和企业的实际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项报告。主要应包括:行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等。其中,职工利益保障工作报告,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情况、五项保险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和租售方案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其它工作制度

职代会制度除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制度之外,还包括:平等协商准则、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职工代表联络员(监督员)制度等。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四章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条件、比例和构成

职工代表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单位职工人数适当确定。集团公司职工代表为职工总数的5%左右,二级单位一般为职工总数的3~15%;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单位应实行职工大会制;由于特殊情况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应包括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代表。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高于代表总数的3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科教文卫类单位的职代会代表,应以一线教育、科技、文化、医务人员等为主体。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

由工会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经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新建单位经职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以班组、车间、科室为单位(也可以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组织职工直接选举;对工作地比较分散的单位,也可以征求职工意见,提出超过应选名额30%的候选人,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选举工作由工会组织,并将结果报上级工会;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有本选区全体职工2/3以上人员参加,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在所辖单位和职工代表较多的单位,可按系统组成若干代表团(组),团(组)长由该团(组)职工代表推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本单位职代会届期同步,换届改选时,可能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资格审查

职代会换届或新建,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其任务是:

审查职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符合代表的条件;

审查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审查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按照职代会要求做好参与、协商和监督工作,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根据需要职代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1~5%左右。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应从非职工代表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有关负责人和离退休职工中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的撤换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受到处分的;

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因长期病假或事假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上级工会同意,按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补选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本单位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职工代表保留劳动关系,不离开企业的短期待岗,应保留代表资格。职工代表调出本单位、离退休、内退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会、企业行政、工会

第二十一条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优势、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以职代会(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其它领导分工负责、业务部门具体承办、党政工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会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各级党组织要把职代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督促解决职代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教育职工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

企业应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职代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各项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实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各项工作所需经费,根据规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其财务事宜由工会财务人员与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会、董事会

职代会与股东会是性质不同、行使权力的主体和范围不同的两种组织制度;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决策结果要向职代会反馈;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

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审议;

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

组织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建议、要求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指导和帮助下级工会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维护下级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六章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和行政要把以职代会制度为基本载体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单位企业管理、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其它工作一起研究、部署、总结,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厂务公开和职代会监督部门要建立监督队伍,完善监督网络,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大检查监督工作力度,确保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确保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对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民主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公开厂务,职代会各项职权有效落实,创造民主管理工作新鲜经验,职工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民主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不主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或者公开不真实、不及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应付的,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有关责任人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职工依法行使监督权力进行刁难、压制、打击报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追究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不建立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厂务公开等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上述问题得不到纠正和解决的,职代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各单位和所属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保证、监督厂长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工厂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企业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厂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厂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职工代表以分厂(车间)、公司、处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厂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须经各级党组织审核,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组成。

厂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厂职工总数的5%左右。职工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其中厂和分厂(车间)、公司、处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1/5。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在全厂或分厂(车间)、公司、处室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出席厂职工代表大会,以总支、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推选团(组)长1人,副团(组)长1人,并视代表人数划分为若干代表组,各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任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厂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厂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即为当然会员代表。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名单由代表团和厂党、政、工、团协商提名,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职工代表若干人参加厂务委员会,参加厂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厂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参加厂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人选,一般可以从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负责人中提名。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厂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厂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